緻毆傷曹振榮身死。
刑部辦理秋審。
将曹守祥拟入情實。
而冊内看語。
稱死者理曲。
甚屬非是。
曹振榮、系曹守祥缌麻服叔。
賖欠錢文。
曹守祥本不應向其取讨。
常人于鄉黨間。
敦睦姻任恤之道。
尚宜緩急相通。
矧有服叔侄。
何得以賖用錢文。
屢向逼索。
緻啟釁端。
犯尊毆斃。
曹守祥之罪。
于情理均無可寬。
更不必複論死者之曲直。
況叔用侄錢。
理本非曲。
刑部無端加入此語。
豈尚欲為幹犯尊屬之兇徒開釋乎。
明刑所以弼教。
似此妄加看語。
何以饬風化而正倫常。
嗣後刑部辦理秋谳。
務當斟酌允協。
舉一反三。
勿再舛誤。
今日江西勾到。
曹守祥業經予勾。
刑部堂官。
着傳旨申饬。
并通谕中外問刑衙門知之。
○己未。
上幸皇十五子颙琰所
○谕、前據三寶奏、本年恩科福建應試士子内、郭鐘嶽一名。
年九十九歲。
陳應騰等三名。
均年逾八旬。
又據畢沅奏、陝西應試士子郭元标等五名。
年皆八十以上。
舒常奏、貴州應試士子章彥一名。
現年八十等語。
伊等黉序寒儒。
齒臻耄耋。
尚赴場屋。
壯志足嘉。
今各省榜發。
該生等俱未獲隽。
宜敷渥澤。
以廣作人。
郭鐘嶽、陳應騰、宋耀、謝士豪、郭元标、劉夢花、馮出佐、徐常淳、牛文連、章彥、俱着加恩賞給舉人。
一體會試。
俾遂其觀光夙願。
用昭獎惠耆年之至意
○庚申。
谕曰、文绶題報、四川松潘廳絞犯劉經柱、在監病故一本。
已批交法司矣。
該犯于五月二十日、病斃于獄。
該督直至九月十六日。
始行具題。
相距四月之久。
稽延太甚。
該督咎有難辭。
文绶、着交部議處。
交着查明此案。
或系該廳呈報稽延。
抑系具報後、上司未即查辦。
必須逐一查明。
将玩忽各員。
查取職名。
分别交部嚴議。
至各省于監犯患病之事。
上司漫無稽查。
積習相沿。
于吏治大有關礙。
此不過借監犯患病為由。
希圖展限而已。
是以曾降谕旨。
定以限期。
雖略有檢制。
而有司蒼滑者。
仍有以監犯患病。
及因公出境。
藉詞展限逾期者。
立法尚未盡善。
其應作何酌定章程。
不緻捏混之處。
着交刑部另行妥議具奏。
尋議、凡命案正犯患病。
督撫接到州縣通詳。
即報部。
仍詳核。
假捏者嚴參。
倘俟部臣查出弊窦。
将督撫并參。
至州縣因公出境。
如捕蝗、勘災、監赈、有豫報起止日期可查。
核對相符。
準其扣限。
勘河防險。
歲有定日。
鄰邑相險。
往返不過三四日。
或一兩日。
無庸展限。
會審會勘。
應擇本任無難結命案者。
不得混入展限例内。
再秋審情實人犯。
遇病故。
州縣立詳。
督撫接到。
報部不得過十日。
其派員相驗。
及研訊禁卒。
有無淩虐。
除在途日。
報部不得過一月。
踰限議處。
從之
○谕軍機大臣等、據勒爾謹奏、乾隆四十六年。
新疆各處備用綢緞。
開明顔色丈尺數目清單。
請敕交山東、山西、巡撫。
暨江甯、蘇州、杭州、各織造。
照數織辦。
解送來甘以便分交各該處備用等語。
着傳谕國泰、巴延三、穆騰額、全德、徵瑞、即照勒爾謹單開、所需各項綢緞。
如式妥協制辦。
務使質地厚實。
顔色鮮明。
不得稍有粗糙輕減。
并着遴委妥員。
沿途小心護解。
毋得稍有黴污。
緻滋挑駁。
所有勒爾謹原摺清單。
并着鈔寄閱看。
至此項緞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