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舊例司道革職者。
改議督撫為革職。
其司道等官。
即照議處督撫舊例。
一、佐雜等官。
驟署正印。
易緻贻誤。
申詳雖由司道。
準駁仍督撫為政。
請将準委之督撫。
同司道一例、降一級調用。
一、回避候補之漢員。
請照滿員例。
無論雙單月即用。
一、裁缺人員。
請留本省。
遇相當缺出補。
其在京各缺。
及由部升選之外任官。
尚未領憑赴任。
并各省教職。
設遇裁缺。
仍歸部。
照例不論雙單月即用。
一、奏劾曾經保舉官。
犯貪劣款。
漏叙原保官者。
舊例罰俸六個月。
應酌增為降一級留任。
其教職保升知縣。
複請改教。
并以才力不及劾參。
漏叙原保官者。
舊例降二級調用。
應酌減為罰俸一年。
一、承追廢員錢糧。
任所無可追賠。
責令歸旗回籍。
咨該旗籍查産變抵。
舊例仍将任所該管官降俸處分。
俟交完日查銷。
但原任地方。
已無着追之人。
請定為罰俸一年議結。
一、舊例白晝夥衆搶奪。
未經拒捕傷人。
該管官、照竊案例查議。
未免太寬。
請計奪贓、十兩以上不滿貫者。
照竊案滿貫例察議。
滿貫者、照盜案參處。
一、捕役誣良為竊。
舊例未載印捕官處分。
應将誣竊私刑害人緻死者。
照誣良為盜緻死例參處。
其未經緻死者。
酌減為降一級調用。
道府降一級留任。
按察使罰俸一年。
督撫罰俸六個月。
一、失察私鹽過境。
僅有武職處分。
請嗣後文職、即照武職例。
查系大夥、罰俸一年。
小夥、罰俸六個月。
一、舊例失察賭博之員。
将前拏獲賭具議叙之加級、紀錄、注銷。
是因一時公過。
沒其前功。
請嗣後文武官失察賭博。
仍照例議處。
免其查銷從前加級紀錄。
一、各省試用雜職内。
應補者、照例聽督撫酌量才具。
分别咨補咨署。
其初任試用者。
隻準咨部試署。
俟試看期滿。
稱職實授。
一、例載各項坐補人。
查明原缺應歸月選者。
單月遇缺補。
雙月缺出。
留下月坐補。
恐緻員缺久懸。
請嗣後原缺一出。
無論單雙月。
即行補用。
一、例載恩诏加級。
以奉旨日為限。
如升任在後者。
将加一級、改紀錄一次。
惟勞績議叙加級。
升任者即于升任内加級。
一事兩歧。
請嗣後比照畫一。
一、例載祖籍寄籍。
均應回避。
由寄籍改歸者。
其寄籍應否回避。
未議及。
請酌定限期。
如改歸在三十年以上者。
毋庸回避。
若尚在三十年内。
仍回避。
并行文各督撫。
饬所屬官、及在籍候補候選人。
将何年、月、日、改歸詳報。
限一年内、送部注冊。
在部候缺者。
部中出示。
饬于投供驗到時。
取具同鄉官印結。
具呈報明。
從之
○兵部議覆、大學士管雲貴總督李侍堯奏、開化鎮标右營。
軍械失火。
該管官弁匿報。
總兵劉國梁、不即時查參。
均應照例降調。
查劉國梁無級可降。
應請革任。
得旨、劉國梁、前因徇庇守備蕭掄第。
經李侍堯參奏。
部議降調。
朕因其宣力行間。
特加恩降旨留任。
已屬從寬。
今該鎮于軍械失火一案。
遷延一月。
不即查揭請參。
轉以駁盤軍械。
模棱率轉。
安望其整饬營伍。
劉國梁、難勝專阃之任。
本應即予罷斥。
但念其前在金川軍營。
頗知奮勉出力。
着解任來京。
交該部帶領引見。
候朕再降谕旨。
餘依議
○旌表守正捐軀浙江麗水縣民葉光妻呂氏。
卷之一千九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