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張永受、托帶銀七千兩。
又永昌府知府特昇額、托帶銀一千兩。
于正月到京。
将銀兩玉器各交清等語。
前據英廉查訊李侍堯家人八十五。
據供張永受寄銀五千兩。
今據張曜等供。
除李侍堯寄銀五千兩外。
張永受又托帶銀七千兩。
何以前此八十五、止供出五千餘兩。
而張永受所托帶之七千兩。
并未供及。
其中顯有隐匿情事。
現已谕令李湖。
将劉鳳翼、張曜、尹适等、派員嚴行押解進京。
着傳谕英廉。
詳悉研訊。
質對明确。
務使水落石出。
毋緻稍有遁飾。
又李侍堯久任封疆。
聞其家人多擁厚赀。
即如張永受、現寄銀七千兩。
奴隸賤人。
何以積銀如許之多。
連國雄是否知情。
尤不可不徹底根究。
英廉務将連國雄等、嚴加訊诘。
盡行追出。
毋使隐匿。
至李湖所奏、永昌府知府特昇額、交張曜帶回銀一千兩。
不過所積廉俸。
寄為家用之資。
業經伊家收領。
自可無庸查辦。
将此由六百裡傳谕英廉知之
○又谕曰、張永受現在雲南。
着傳谕和珅等。
嚴訊張永受、何以積銀竟有七千餘兩之多。
再查該犯如有應行留滇質訊之處。
即留俟訊明後解京。
若滇省現無應訊該犯之事。
即選派妥員。
将該犯嚴行押解到京。
交與英廉質訊。
歸案辦理
○又谕、本日據陳輝祖奏、山東濟甯一帶。
于初五日得雨。
自未至戌。
入土四寸等語。
濟甯離省城不遠。
該處有雨。
濟南所屬各州縣。
亦應得雨。
況直隸河間一帶。
據袁守侗奏、于初五、六、等日。
得雨雪二三寸不等。
可見二月初間、雨勢頗廣。
何以尚未據國泰奏及。
着傳谕國泰。
即将省城一帶曾否得雨。
及各屬禀報情形。
查明迅速覆奏。
将此由四百裡傳谕知之。
尋奏、東省自新正以來。
雨雪沾渥。
二月初一日、兖沂一帶。
得雨三四寸。
初五日、濟甯沿河各屬。
亦得雨澤。
初十、十一、十二等日、濟南省城。
又得雨三次。
十七日、複得雨一次。
登萊所屬州縣。
亦于十八日。
得雨三寸。
二十八日子初起、至醜末止。
濟南省城又得雨二寸。
得旨、何故緻遲
○丙子。
谕軍機大臣曰、勒爾謹奏、鎮番縣戶民。
呈請願往新疆墾種者、一百八十六戶。
又平番、中衛、靜甯等州縣。
願往戶民、一百三十一戶。
俱系無業貧民。
懇請攜眷前往種地。
查乾隆四十二、三、等年。
攜眷前往貧民。
俱賞給一半盤費銀兩。
請循照往例辦理等語。
所奏殊不知事體。
從前初次移駐新疆戶民。
系官為辦理。
因念遠涉維艱。
是以格外賞給盤費。
今鎮番平番戶民等、因聞知新疆水土肥美。
歲獲豐收。
呈請攜眷前往墾種。
自與前次官為經理者有别。
豈宜循照向例。
即或念該戶民等口食無資。
亦止應照向給一半之數。
再減一半賞給。
已屬格外優恤。
至将來四五年後。
此等聞風願往戶民日多。
即此再行減半之數。
亦毋庸給發。
不過官為查照存案。
聽其自行前往而已。
若已經給發。
不必拘泥追還。
即如山東直隸等處貧民。
各攜眷屬、出口種地謀生者甚多。
俱系自行前往。
又何嘗給與盤費耶。
勒爾謹何不曉事若此。
可将此傳谕知之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深州民劉富成女劉氏
○丁醜。
上詣蘇州府文廟行禮
○遣官祭曆代帝王廟
○谕、現在豫省大功告竣。
黃河順軌。
其一切善後工程。
并涸出地畝、酌借牛具耔種等項。
需用尚多。
該省地丁錢糧。
乾隆四十三、四、等年。
業經加恩分别蠲免緩徵。
本年開徵伊始。
恐藩庫存項無多。
不敷應用。
着就近于兩淮運庫内。
撥銀六十萬兩。
照例選派妥員。
迅速解往。
以資接資
○又谕曰、副都統烏什哈達。
着授為領隊大臣。
前往阿克蘇。
更換景福。
駐劄庫車辦理事務。
常喜、着自備資斧來京
○谕軍機大臣曰、申保等奏稱、庫車回衆。
輕視常喜。
請派一能清語辦事之大臣、前來更換等語。
常喜在庫車。
既不足以服衆。
着即來京。
庫車系回子伯克适中之地。
關系緊要。
已降旨調景福前往。
令烏什哈達補授阿克蘇領隊大臣。
但烏什哈達、更事未深。
阿克蘇距烏什甚近。
一切事宜。
申保與烏什哈達商酌辦理。
惟期于事有裨。
将此寄谕申保、烏什哈達、知之
○又谕、據寅着奏、尚有應賠三次未完銀二萬一千三百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