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奏。
茲據奏到。
已将原摺留中。
楊景素身任總督。
乃有操守不謹之事。
設使其人尚在。
自當查辦治罪。
今已身故毋庸複事追求。
以示終始保全。
至李侍堯、自調莅滇省後。
贓私累累。
現在和珅等、前往查審。
罪狀業經敗露。
朕自不能為之曲貸。
巴延三密摺内。
何以尚為許可耶。
朕于督撫功罪刑賞。
一秉至公。
從不肯為已甚之舉。
亦不肯為弛法之事。
此内外諸臣所共見共聞者也。
巴延三新任總督。
諸事務宜留心整饬。
潔已奉公。
以李侍堯諸人、為前車之鑒。
庶不負朕簡任之至意也。
将此谕令巴延三知之
○癸醜。
谕、本日三寶奏、查辦孫士毅家産摺内據稱親帶道府。
猝至其家。
嚴密根追。
毫無遺漏。
将所封财産。
饬司貯庫。
并将家信呈覽各等語。
所辦未免過當。
此案因孫士毅、裴宗錫、身任巡撫。
與李侍堯近在同城。
見總督婪贓不法。
數至盈千累萬。
衆共聞知。
乃甘為隐諱。
以緻不肖劣員。
公然饋送。
相率效尤。
并聞庫項或有短缺。
督撫同城。
原期互相糾正。
即如舒常在貴州。
與李侍堯并不同城。
尚以未經參奏。
具摺認罪。
況李侍堯如此蕩檢踰閑。
不特同城巡撫。
應據實參奏。
即藩臬兩司。
尚應具摺直陳。
若俱隐匿不言。
毫無聞見。
國家又安用此巡撫藩臬為耶。
前已降旨、将孫士毅革職。
發往伊犁效力贖罪。
準之情法。
已足蔽辜。
至伊屬員如有虧空。
亦自應照例分賠。
是以令将原籍财産。
查明存記。
俟将來該省查奏實在虧短銀數。
應賠若幹。
将伊家赀扣抵。
如有餘剩。
仍行給還。
此等查封存記。
與汪圻、莊肇奎等、公行賄賂。
應行查抄者不同。
昨因恐三寶、雅德查辦過當。
已先令傳旨谕知。
乃今日奏到。
果不出朕前此所料。
可見督撫等平日遇事颟顸。
并不據實認真。
至有交辦之件。
又不度事理輕重。
往往辦理過當。
何以得情法之平耶。
朕綜理庶務。
一秉大公至正。
從無偏倚。
諸臣等皆當仰體朕懷。
務求允當。
毋得稍存意見以緻畸輕畸重。
将此通谕中外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據富綱奏報、閩省平粜倉谷盈餘銀一十四萬五千餘兩一摺。
内稱前任藩司錢琦奏準、以平粜之有餘。
補常平之不足。
将平粜盈餘銀兩。
撥給各屬。
買補常平缺額。
俟各屬買補不敷。
通融酌撥等語。
閩省常平缺額米石。
自屬因時調劑。
為有備無患之善策。
閩省粜谷。
既積有盈餘。
數至十餘萬兩。
各省平粜。
即多寡不等。
均有盈餘。
是否亦照此辦理。
着傳谕各省督撫。
即行查明據實覆奏
○是日、禦舟駐跸崇家灣大營
○甲寅。
禦舟駐跸海棠庵大營
○乙卯。
常雩。
祀天于圜丘。
遣諴親王弘暢恭代行禮
○谕、朕此次巡幸浙江。
由海甯閱視塘工。
至杭州老鹽倉一帶。
有柴塘四千二百餘丈。
雖因其處不可下樁為石塘。
然柴塘究不如石塘之堅固。
業經降旨。
将可以建築石塘之處。
一律改建石塘。
以資永久保障。
茲忽憶及該地方官。
及沿塘居民。
見該處欲建石塘。
或視柴塘為可廢之工。
不但不加防護。
甚或任聽居民。
折毀竊用。
緻有損壞。
則石塘未蒇工之前。
于該處城郭田廬。
甚有關系。
且改建石塘。
原為保衛地方之計。
若留此柴塘。
以為重關保障。
俾石塘愈資鞏固。
豈不更為有益。
況當石工未竣以前。
設使潮水大至。
而柴塘損壞。
無可抵禦。
不幾為開門揖盜乎。
着該督撫、即嚴饬地方文武官。
将現有柴塘。
仍照前加意保固。
勿任居民拆損竊用。
将來石工告竣。
遲之數年。
朕或親臨閱視。
爾時柴工倘有損壞。
惟該督撫是問。
○緩徵安徽宿州、壽州、鳳陽、靈璧、鳳台、泗州、盱眙等七州縣、并鳳陽、長淮、泗州、三衛、乾隆四十四年水災舊欠額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