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代。
嗣後凡有舉行寶冊事。
皆以是為例。
必為二分。
一奉太廟一送盛京。
朕之此意。
欲我子孫世世知天命之難谌。
敬天勤民。
永存無疆之恤。
以保無疆之休。
可将此旨恭錄二通。
一存尚書房。
一存内閣。
敬承無斁。
欽哉特谕
○調杭州将軍傅玉、為廣州将軍。
以正黃旗漢軍都統王進泰、為杭州将軍。
○壬申。
以理藩院尚書傅清額、為正黃旗漢軍都統
○癸酉。
谕、前曾降旨。
皇孫輩未得品級者。
俱賞戴紅絨結頂帽。
至曾孫輩數較遠。
停止戴用。
此指已往者而言。
今朕已見曾孫奕純。
踰二三年。
奕純婚娶後。
朕便得見元孫。
伊等皆育養宮中。
一時五代并見。
亦誠罕有。
此皆上天垂庥。
伊古未有之盛瑞。
如曾元輩當朕在位時。
俱不得戴紅絨結頂帽。
又無品級。
朕心不忍。
且于體制未協。
嗣後凡在位時現有之曾元。
俱準戴用我大清億萬斯年。
皆當遵此。
将此繕寫二分。
分貯宗人府、尚書房、敬謹奉行
○軍機大臣等議覆、涼州副都統博成奏稱、涼州城左右翼。
及莊浪八旗。
各設學舍。
由兵丁内考取熟練清語三四人授為教習。
以訓年幼閑散餘丁。
三年期滿。
咨部升用。
其膏火紙筆之費由鋪房租内撥給。
應如所請。
從之
○甲戌。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汝陽縣民徐甲女徐氏
○乙亥吏部議覆廣西布政使朱椿奏稱、士民告官之案。
定例彙入命盜月報冊内咨部。
統限四個月完結。
但告官之事。
不外刑名錢谷、與雜案無異。
亦有牽涉命盜重案、及貪贓枉法等事。
若非情急上控。
定系逞刁妄渎。
必須早得确情。
實則參革嚴究。
虛則按拟反坐。
俱不容遲延日久。
今于正限滿日。
并不接扣二參。
承審之員。
難保無瞻徇同官。
任意延擱。
請嗣後承審告官之案。
照例四個月完結。
如逾限不結。
照命盜雜案例。
接扣二參。
如再不結。
即照易結不結例革職。
應如所請。
從之
○以翰林院侍讀學士陸錫熊、為光祿寺卿
○以廣西新泰協副将郭元凱、為河南南陽鎮總兵
○丙子。
兩江總督薩載等奏、江蘇吳縣地方。
向有公田一萬二千五百餘畝原系前明本地富民捐置。
其承種民戶。
除完納地漕等項銀米外、歲收租息以為添補運漕之費。
迨入本朝。
民間此項租息久未完納。
乾隆三十一年經前撫臣明德據知縣介玉濤查出碑據奏将此項應徵餘租米二千二百二十七石。
遞年抵補吳縣逃亡無着錢糧歲餘米一千數百石。
留為該縣地方公用。
因此項餘租。
并非正賦。
不入報銷。
倘遇歉年。
悉照定額催徵亦不按照災分辦理。
以緻歲有逋欠。
每遇恩旨。
亦從未援請蠲豁。
計自乾隆三十一年起至四十三年止。
共積欠銀一萬九百八十九兩有奇。
現在江省曆年災緩正項錢糧。
俱沐恩普行豁免。
此項公田餘租積欠。
應請一體恩蠲嗣後如遇歉收之年。
勘明災分照例蠲緩。
得旨允行
○是月。
江蘇巡撫吳壇奏、長江舊設救生船五十六隻。
又康熙四十七年。
奏準于京口輪雇漁船六隻。
每船月給工食銀三兩。
當即買置丹陽縣民田五百畝。
名曰普生莊。
歲收租息。
除納正項錢糧外即以供添雇漁船。
及救人得生加賞之用嗣經前撫臣雅爾哈善奏裁救生船三十四隻祗存二十八隻。
分撥上元江甯、江都、丹徒、儀徵、江陰、靖江、山陽、清河、寶山等十縣。
京口僅存救生官船一隻。
漁船六隻。
不敷救濟。
查普生莊租息。
除動用外歲有盈餘。
請再添雇漁船四隻。
得旨嘉獎
○陝甘總督勒爾謹奏報、通省雨水情形。
得旨、其有應撫恤。
妥協為之。
毋緻小民失所。
卷之一千一百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