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革職。
首縣、中軍、照溺職例、革職。
其有勒令屬員買送物件。
及短發價值。
或屬員藉此短領繳回。
逢迎饋送者。
請旨革職治罪。
此外各省将軍、提、鎮、都統、副都統、藩、臬、以下各官。
不遵功令者。
亦照此例辦理。
從之
○己酉。
谕軍機大臣等、步軍統領衙門奏、四川資州鹽商宋柳安呈控、向來資州、與富順縣、兩處鹽觔。
俱運至納溪縣江門鎮銷售。
豫備接濟貴州鹽觔短少之用。
嗣經犍為縣、加添鹽引。
運至永甯縣售賣。
以緻江門鎮鹽引不行。
查江津縣狗腳灣地方。
路通貴州。
若從此運販。
可獲重利。
願加添鹽引一千三十五張。
每年多交稅銀等語。
前因川省私鹽。
偷漏往滇。
以緻滇省官鹽雍滞。
節經降旨、令将川滇二省鹽觔。
實力調劑。
并令于交界處所。
設人嚴查防範。
今宋柳安、乃欲于狗腳灣地方。
運販加引。
以備貴州接濟鹽觔之用。
而貴州即系通滇大路。
其意不過欲借此偷漏雲南。
以便其營私射利之計。
況狗腳灣地方。
加引運賣。
則犍為運往永甯之鹽。
又将何以售銷。
是其意專在肥已。
而于鹽政、終無實在裨益。
着傳谕文绶等、即将宋柳安所呈各情節。
詳悉查明。
據實覆奏。
如宋柳安圖利營私屬實。
即行按例治罪。
以示懲儆。
将此并谕福康安、李本、知之。
尋福康安等奏、查得宋柳安、本名宋可達。
原系川省鹽道革書。
改名頂充商缺。
屢圖争奪行黔水引。
經川商汪超群等、先後具控。
審明詳結。
宋柳安、又赴黔省。
呈請加增川鹽水引。
改由川屬江津縣狗腳灣、運至黔屬仁懷縣兩路口。
設店售銷。
經藩司查明兩路口、距茅台村甚近。
該處現系川商承運川鹽行銷。
未便任其攙越。
緻妨正引。
當即饬縣查拘宋柳安、解籍收管。
今該商複隐匿案情。
赴京呈控。
妄圖罔利。
應請交四川督臣、将該犯從重治罪。
至兩路口、雖距滇境尚遠。
但恐有奸民偷漏私售。
現饬嚴密緝查。
以期滇引暢銷。
下部知之
○庚戌。
谕軍機大臣曰、楊魁奏、查勘考城漫水被淹地方情形一摺。
據稱、漫口下注之水。
由沙河、渦河、下達亳州。
經過甯陵、商邱、鹿邑、永城、各縣境。
被淹村莊。
淹損秋禾之處。
考城較重。
商邱次之。
甯陵、儀封、較輕。
鹿邑、永城、系平鋪之水。
一漫而過。
旋即消退等語。
上年儀考漫工。
甫經合龍。
而考城五堡。
近複有漫溢之事。
各該處民人。
連歲被災。
甚為可憫。
尤當加意撫恤。
着傳谕楊魁、務宜董率屬員。
查明被災戶口。
分别輕重。
實力撫綏。
務俾災黎均沾實惠。
毋緻一夫失所
○又谕、據楊魁奏、查辦漫水經過地方情形摺内。
稱七月二十一日。
江南砀山縣、三岔河口沖開。
水由永城南下。
經過田禾。
亦有淹浸。
現在确查撫恤等語。
前據薩載等奏、豐砀等廳、禀報該處于七月十八日長水起。
至二十二日。
徐城志樁、長至一丈四尺八寸。
各工危險。
旋即搶護平穩。
于二十三日。
複消落六寸。
察看河心平窪。
由此可望漸消等語。
而于砀山縣河口沖開之處。
未據奏及。
三岔河水。
既由永城南下。
自系徐城一帶水勢漲盛。
以緻漫溢下遊。
該處究于何時開口。
現在果否河水消落。
搶護平穩。
抑尚未堵築完竣。
着傳谕該督等、即将砀山縣三岔河實在情形。
迅速覆奏。
尋奏、三岔河、在砀山縣與永城連界之處。
為毛城鋪下遊。
承受上遊減洩黃流。
及本境雨水。
彙歸洪澤湖。
河之兩岸。
悉系民堰。
本年七月内。
河水漲發。
漫缺民堰。
并非黃河堤工開口。
所漫之水。
東南流入永城境内。
西歸砀山之減水河。
被淹民田。
僅止三四區圖。
情形甚輕。
毋庸撫恤。
至睢甯郭家渡漫工。
臣現在催趱堵築。
務期工程早竣。
得旨、覽奏俱悉
○辛亥。
遣官祭關帝廟
○谕曰、李化龍奏、自調補山東登州鎮總兵。
上年已曆三載。
奏請陛見。
未蒙俞允。
迄今又屆一年。
遵例奏請陛見等語。
所奏殊不曉事。
該鎮上年奏請陛見。
所以未允準者。
即以今歲南巡。
道經東省。
李化龍自應接駕。
随營當差也。
今春南巡。
既經召見。
面為訓示。
令其回任矣。
自應以今春接算。
俟隔三年後。
再行循例奏請。
方見據實陳情。
乃今甫經數月。
即為此奏。
其所稱犬馬戀主等語。
可見并非中誠。
不過習為具文。
一奏了事。
實為外省惡習。
李化龍、着傳旨嚴行申饬。
外省提鎮三年陛見。
原藉以考驗人材。
察其能否。
乃年力就邁者。
惟恐于朕前露其衰頹。
而吝惜者。
又或計圖省費。
往往于未應奏請之時。
不過虛文陳奏。
皆非出自本心。
此等虛陋之習。
實屬可鄙。
既為提鎮大員。
不應出此也。
嗣後凡曾經因事召見人員。
俱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