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銘鐘鼎。
尤當深自斂抑。
律已奉公。
以保全終始。
況以輔臣躬承顧命。
翊贊機務。
更宜小心謙謹。
不可稍涉縱恣。
乃鳌拜當日。
自恃政柄在握。
辄敢擅權骩法。
邀結黨羽。
殘害大臣。
罪迹多端。
難以枚舉。
若非皇祖英明剛斷。
立予拏究。
漸将跋扈難馴。
而政事亦不可問。
至圈地一案。
相持不決。
百姓環訴失業。
幾緻釀成大事。
皇祖不即加誅。
僅予褫奪。
并仍給以男爵。
已屬格外之仁。
至皇考複還公爵時。
因念鳌拜舊勞。
伊孫達福、才具又尚可用。
是以仍予施恩。
蓋于鳌拜擅權縱恣。
固所熟聞。
至其不法款迹。
如實錄所載。
累累若此。
未必一一胪悉也。
今朕備稽事實。
迹狀顯然。
若不核其功罪明示創懲。
在鳌拜一家之僥幸。
所關猶小。
而後之秉鈞執政者。
無複知所顧忌。
将何以肅綱紀而杜佥邪乎。
所有現襲鳌拜公爵之德生、本身既無過犯。
且令承襲俟出缺時。
即行停襲公爵。
仍照皇祖所降谕旨。
給予一等男爵。
世襲罔替。
已足以示國家法外施恩舊勳之意矣。
至鳌拜當時所殘害諸臣中。
有曾以戰功得受世職為鳌拜所枉。
複行褫革者。
着各該旗詳悉查明并現在有無子孫。
奏聞請旨。
候朕酌量加恩。
朕辦理庶務。
一秉大公至正。
雖于已往臣工之功罪。
亦必追論嚴明。
懲奸回于既死。
以為萬世子孫。
有大臣擅權不法者戒。
并将此通谕中外知之
○又谕據國泰奏、新授西甯府知府秦震鈞呈稱、父母年老。
向俱迎養東省。
今同赴新任跋涉維艱。
可否準其改留近省等語。
秦震鈞、既因親老道遠。
難以迎養。
呈請改留近省。
若不允所請。
非朕孝治天下之道。
秦震鈞、着仍留平度州之任其西甯府知府員缺。
着巴海補授。
至國泰摺内、所稱可否準其改近之處。
其意冀于準行後。
遇有東省知府缺出。
即可仍将該員補用。
秦震鈞、本系知州。
經朕加恩擢用知府。
今因親老請留。
止應将該員情節奏明。
不得徑請改近。
使該員既邀升擢之恩。
複為自便之計君臣父子。
各有大義。
為臣子者。
不應以此居心。
督撫等亦不應如此代為陳請。
将此通谕中外知之
○又谕曰、綽克托、前已授為參贊大臣。
前往烏什、總理回城事務。
着加恩賞戴花翎
○谕軍機大臣等、據李奉翰等覆奏、将挑水壩拆短三十餘丈。
汛水長發時。
不緻逼溜。
留壩尾二十餘丈。
為護灘之用等語。
前經傳谕該督等、将挑水壩量行拆短。
本為合龍之後。
籌畫善後機宜。
為思患豫防之計。
今西壩壩根。
既複有蟄陷之事。
則此時挑水壩。
尚應存留。
拆短已可緩辦。
李奉翰等、自應上緊将軟鑲工程趕做。
并将現在口門尚剩若幹。
及目今辦理情形若何。
何時可以合襲之處。
迅速覆奏。
以慰廑注。
乃李奉翰等奏到各摺。
僅言拆短壩工。
及交印謝恩等事。
而于堵築要工。
竟未提及。
豈該督于複經蟄陷之後。
心存畏懼。
竟于事體緩急輕重。
不甚明曉耶。
惟閱國泰摺内、稱壩工蟄陷處所。
水不甚深。
慎重趱辦。
每日可得二丈。
約計旬日。
可以補築完竣等語。
該督等此摺。
系初二日拜發。
迄今又閱五日。
計算此月望前。
可以蒇工。
着傳谕李奉翰等、即将籌辦情形若何。
及是否補築就竣。
何日可以合龍之處。
迅速由驿覆奏。
以慰廑念。
尋奏、現經進埽趱辦。
追壓堅實。
口門止剩五丈二尺。
再進兩埽。
即可挂纜堵合。
得旨、覽奏俱悉。
伫俟佳音
○禮部奏、請嚴順天鄉試磨勘例。
查應試舉子。
系順天籍貫。
即南北皿貝。
亦皆久住京師依親托故。
熟識編檢各員保無豫為囑托情弊。
請照會試例、先派各員。
發榜次日。
即行磨勘。
并饬各省。
亦将試卷于榜發後封解。
毋得遲延。
以昭慎重。
報聞
○辛亥。
上幸瀛台
○谕軍機大臣等、據姚成烈奏、甄别教織佐雜千總一摺。
摘叙事由内、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