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富勒渾、于塘工一事。
就其才力。
尚屬奮勉。
并未心存膜視。
但恐離任之後呼應不靈。
于工程究屬無益等語。
所奏自屬公論。
李質穎、于海塘工程。
全不能有所擔任。
自不必留工協辦。
即富勒渾、于工務雖較為認真但既接任有人。
且伊虛銜留工。
轉緻掣肘。
仍是有名無實。
自應俱令其來京候旨。
将此傳谕阿桂、陳輝祖知之。
○又谕曰、阿桂等奏原任嘉興府知府陳虞盛、聲名不好。
上年與王燧、同在羞局總理通同浮冒查該員在任時。
于省城購買民居。
蓋造房屋八十餘間。
又于嘉興地方。
置有田房産業伊身故後。
其眷屬現住嘉興。
并未回籍。
現在将伊産業赀财。
查封入官。
并行文該員湖北原籍。
一體查辦等語。
陳虞盛、在差局辦理沿途水營。
昨南巡時。
于入浙首站。
見其過于糜費。
曾傳旨申饬三寶等。
彼時三寶等。
尚奏稱伊為要好起見。
皆自捐養廉等語。
茲據阿桂等所奏。
可見陳虞盛與王燧、竟以辦差為名。
通同浮冒侵蝕為自私自利之計。
三寶、王亶望、何以從前并未奏及。
除三寶、已就近令軍機大臣、傳旨詢問外阿桂等傳谕王亶望、問其何以不行參奏。
其如何登答之處即行據實覆奏。
○又谕、前以王燧甫由知府擢用道員。
而查抄積存赀财。
已有二十餘萬。
現有物件。
尚不在其内。
其從何得來。
已傳谕阿桂等、嚴切根究矣此次阿桂等、拜發奏摺時。
自尚未接奉前旨。
但阿桂等于查辦時早應訊問及此。
即陳虞盛已經身故。
或無舉首之人。
亦當詳悉追究。
況王燧現在浙江。
不難立即研訊。
何以阿桂等竟未見及耶。
着再傳谕阿桂等、務即确實訊明。
迅速覆奏。
○蠲緩浙江諸暨縣、乾隆四十五年、水災漕項錢糧。
其勘不成災之蕭山、新昌、嵊縣、東陽、義烏、浦江、六州縣漕糧。
均予緩徵。
○丁巳。
谕軍機大臣等、戶部奏、清查各省鹽務一摺。
據稱四川鹽課羨餘一項。
積欠至二十八萬七千餘兩。
曾經行令該督。
設法籌辦。
迄今半載有餘。
尚未咨覆。
又該省引目、僅十四萬八千二百餘道。
乃未繳殘引積至五萬三千四百餘引前經湖廣總督舒常等、以由川入楚船隻。
購買食鹽每船不得過十斤。
因私販入楚。
有妨該省綱鹽。
又四川與雲南接壤。
私鹽亦不無偷漏。
是川省之殘引。
不可任其因循不繳。
請一并饬令實力稽查等語。
已依議行矣。
川省積年欠項。
雖系羨餘。
然總應歸入鹽課正項。
乃積欠至二十八萬七千餘兩之多。
經部行查何以該督至今并未咨覆。
至該省所産鹽觔本旺。
尚有私販至雲南湖廣等省。
可見并非缺乏。
何至四川本省不能銷售。
緻有拖欠。
總由該省地方官平日不能實力整頓以緻走私偷漏正課積欠累累。
若年複一年将來何所底止文绶不應有此着傳谕文绶、嚴饬各屬設法實力稽查。
使影射私販諸弊。
日就肅清。
曆年積欠。
克期完繳。
毋緻再有稽遲延宕。
并将因何積欠如此之多、及經部行查、又因何遲至半年。
不行咨覆緣由。
即行據實速奏。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原摺并發交文绶閱看。
○禮部議準、陝甘總督勒爾謹疏稱、秦州舊有太昊伏羲氏廟。
請照前代帝王陵廟、守吏春秋二仲緻祭例每歲額設祭銀、并廟戶二名、從之。
○戊午。
谕、昨據四庫全書總裁、奏進總目請于經史子集各部。
冠以聖義聖谟等六門。
業經降旨。
令将列朝禦纂禦批禦制各書。
分列各家着撰之前。
不必特标名目。
并令将卷首所錄禦題四庫諸書詩文徹出。
分列禦制詩文各集之前。
所以示大公也朕一再思維。
四庫全書之輯。
廣搜博采。
彙萃群書。
用以昭垂久遠公之天下萬世。
如經部易類、以子夏易傳冠首實為說易家最古之書允宜弁。
冕羲經。
若以欽定諸書列于各代之前雖為纂修諸臣尊崇本朝起見。
而于編排體例。
究屬未協。
況經史子集各部内。
尚有前代帝王論着。
以本朝欽定各書冠之。
亦有未合。
在編輯諸臣。
自不敢輕議及此。
朕則筆削權衡。
務求精當。
使綱舉目張。
體裁醇備足為萬世法程。
即後之好為論辯者。
亦無從置議。
方為盡善。
所有四庫全書經史子集各部。
俱着各按撰述人代先後。
依次編纂。
至我朝欽定各書。
仍各按門目。
分冠本朝着錄諸家之上。
則體例精嚴。
而名義亦秩然不紊稱朕折衷詳慎之至意。
将此谕令館臣遵照辦理。
卷之一千一百二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