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各員。
需幫貼銀七八錢不等。
查有浙省商捐銀二十萬兩一項。
除造船用銀約一萬兩。
尚餘銀十九萬兩。
懇請賞給。
海塘以為釘樁夫役額外貼費。
毋庸造入報銷等語。
自應如此辦理。
不然。
此項何用。
至所請毋庸報銷之處。
不報部可也。
總不奏明則不可。
亦于摺内詳晰批示。
此項商捐銀兩。
着即賞給該處塘工。
交與陳輝祖、嚴饬工員。
實力妥辦。
不許絲毫累民。
俾稱其值而民樂于從事。
敷其用而功易于告成。
方為妥善。
且不特商捐一項。
即王亶望等前請認罰銀兩、及王燧、陳虞盛等、查抄之項。
均應歸入塘工項下。
實用實銷。
如有餘存。
屆期陳輝祖另行請旨。
再陳輝祖、以總督兼巡撫。
事務繁多。
自不能常駐工所。
王亶望又系革職之人。
呼應不靈署工部侍郎楊魁久任江南。
于江浙情形熟悉。
着派往浙江。
專駐海塘工所。
幫同陳輝祖、辦理海塘事務。
于公務較為有益。
除明降谕旨外。
将此由六百裡、傳谕阿桂、陳輝祖知之。
○又谕曰、阿桂等具奏、審拟王燧貪縱不職。
牟利營私各款。
照不枉法論律、拟發往伊犁。
自備資斧。
永遠充當苦差一摺。
問拟殊屬輕縱。
已批交該部。
從重核拟具奏矣。
王燧身為監司大員。
由朕特加擢用。
乃不思潔己奉公。
貪縱不法。
以緻民怨沸騰。
實出情理之外。
非尋常貪縱玩法者可比。
其勒買部民女子房屋、及夥開銀号等事。
實與枉法無異。
即從重拟絞。
亦不為過。
何得僅拟外遣。
若凡為地方大員者。
罔顧法紀。
平日逞其婪索驕縱之私。
幸免無事。
即可坐享厚赀。
從容佚樂。
及至事迹敗露。
不過問拟外遣。
何足以示懲儆而彰法憲乎。
王燧、即着富勒渾親身嚴行押解來京。
交與刑部從重治罪。
一路小心管押。
毋稍疎虞。
至阿桂、陳輝祖、審拟此案輕縱之處。
并着傳旨申饬。
○又谕、據郝碩奏、萍鄉縣巡檢宋锴、因縣民劉煥章家工人自缢身死。
挾嫌将劉煥章、并保正楊自能、拷逼誣認賄和。
緻楊自能被拷殒命一案。
系同知鄭邦柱、究出宋锴挾嫌故勘。
并署縣趙廷樞、率詳完結。
請将鄭邦柱送部引見等語。
此等案件。
能細心研鞠。
究出該巡檢等挾嫌故勘、并該縣率詳完結種種情弊。
鄭邦柱、尚屬能事。
着即送部引見。
并着該撫、将案内情節、審明定拟具奏。
至劉煥章一犯是否系江西久居土着。
從前臨清逆犯王倫案内人犯。
惟歸太、劉煥二名。
未經弋獲安知非該犯增添名字。
竄匿逋誅。
并着該撫于審訊時、将劉煥章口音。
細心察究。
嚴行辨别确實具奏。
○以正黃旗漢軍副都統存泰、為成都副都統。
○乙醜。
上自圓明園啟銮。
西巡五台。
○谕、朕此次巡幸五台。
經過直隸、山西、各州縣。
所有本年應徵錢糧。
着加恩蠲免十分之三。
該部即遵谕行。
○予故喀爾喀紮薩克輔國公敏丕木多爾濟祭如例。
○是日駐跸黃新莊行宮。
○丙寅谕、朕此次巡幸五台。
經過直隸地方。
已加恩蠲免本年錢糧十分之三。
惟念順天、保定等府州屬尚有四十五年以前因災出借谷米麥石及節年因災緩徵帶徵地糧銀兩。
各該處上年夏秋雨水稍多。
收成不無歉薄。
雖屢經赈恤。
民氣已纾。
但若将舊欠銀米。
一律徵納。
未免尚形拮據着再加恩将順天、保定、河間、天津、廣平、大名、宣化、冀州等府州屬、未完四十五年以前、節年因災出借谷四萬七千九十石零。
米三萬四千七石零。
麥三千四百四石零。
又順天、保定、天津、廣平、宣化、遵化等府州屬、四十二年以前、節年未完。
因災緩徵帶徵地糧起存銀五萬一千八百二兩零。
概行蠲免。
用示朕轸恤群黎。
渥沛春祺之至意該部遵谕速行。
○以一等公阿克棟阿、為正黃旗漢軍副都統。
○是日。
駐跸涿州行宮
○丁卯。
兵部奏、前因粵商李萬利船、在電白縣屬内洋被劫查取疎防職名。
據兩廣督臣覆稱、電白營例于每年二月起、至九月止分上下兩班出巡自十月起至次年正月止因沿海風信靡常。
未有統巡之員。
惟海洋重地官兵更換本當周而複始。
況商船被劫。
正值徹巡期内。
巡船即可行駛。
又季巡随巡冬月仍令巡哨。
而統巡竟不出洋。
亦無以資彈壓請敕交督臣将所屬洋面。
按營添設輪哨。
酌改巡期。
仍令各鎮将出巡将備、并汛守官弁職名。
按季造冊送部并請通行凡有洋面省分。
一體詳查更正從之。
○是日。
駐跸三和鋪大營。
○戊辰。
谕曰、文祿現在有疾着解任回京。
在刑部郎中上行走。
病痊日、另候簡用。
其直隸按察使員缺。
着郎若伊補授。
○旌表守正捐軀山西代州民李小二子妻王氏。
○是日。
駐跸太平莊大營。
○己巳。
春分。
朝日于東郊。
遣豫親王修齡行禮。
○孝昭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谕、此次直隸派出辦差兵丁。
着加恩賞給一月錢糧。
○谕軍機大臣曰、喀甯阿、現丁父憂。
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