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與河州蘭州之間。
東通鞏秦。
恐賊匪從大路竄出。
該州僅有兵二百名。
甚為單薄。
已飛催興漢鎮臣三德。
帶兵五百名。
前赴狄道。
兼截賊匪歸路。
得旨所辦甚屬可嘉。
至賊匪僅止千餘。
不過釜底遊魂。
苟延殘喘。
陝甘兩省兵丁到齊無難一鼓聚殲。
京兵竟可無須前進。
此時畢沅備而不用亦可。
至四川所調之兵。
諒亦無需。
但現在既已起程。
且不饬令停止。
着傳谕勒爾謹如賊匪業已剿淨。
亦即知會特成額文绶并一面饬知領隊官員。
停其前往。
○予故喀爾喀多羅貝勒拉旺多爾濟。
祭如例旌表守正捐軀直隸藁城縣民成武妻陳氏。
○乙卯谕、閱勒爾謹節次奏報逆賊情形。
俱系烏合之衆。
業已擊敗。
竄入一小山則蘭州附近之兵。
盡可剿滅。
所有京師勁旅。
竟無庸遣往。
舒亮所領第三隊兵一千五百名。
去尚未遠着舒亮即帶領回京。
○丙辰。
谕、據馬彪奏、甘肅各路調派之兵。
并西安滿漢各營兵。
現在陸續到齊等語。
該處所調兵丁已及一萬。
而逆匪不過千餘。
自應即時分頭圍剿一鼓殲擒。
前據勒爾謹初二日所發摺内。
稱三四日即可辦理。
今馬彪之摺。
系初六日所發何以尚未見勒爾謹等奏報剿賊之事。
此時兵已厚集。
更将何待。
着傳谕勒爾謹。
即将剿滅逆匪情形。
迅速馳奏至賊匪占據龍尾山梁華林寺。
從何處得有口食。
此時官兵自必将賊圍住。
其施放槍炮之火藥。
又從何處得來賊人馬匹約有若幹。
向何處搶掠。
均着勒爾謹、仁和詳查覆奏實授閻正祥、為江南壽春鎮總兵。
○緩徵直隸天津、青縣、二縣、嚴鎮興國富國豐财、蘆台、五場乾隆四十五年水災竈地額賦有差。
○丁巳。
谕曰莽古赉、以伊前後派兵一千名。
請給治裝銀兩。
引戶部議奏國泰所定之例。
瑣屑條列。
由驿馳奏。
莽古赉、于此等細事。
過于留意則緊要事件。
必緻贻誤、何不曉事一至于此。
莽古赉、系甯夏将軍。
若将蘭州之事。
如何用兵如何剿滅之處熟籌具奏。
庶不負将軍之任。
至兵丁應得之項。
自宜照例報部核銷。
如恐部議不準。
以緻駁回。
着落伊等賠補。
又有幾何。
即使部議賠補。
有應寬免者。
朕必加恩豁免。
又有何恐懼。
妄列條款。
竟似一緊要事件具奏耶。
着嚴行申饬
○谕軍機大臣、據英廉奏、查辦尹嘉铨所着各書内。
有近聖編四本據尹嘉铨供、此書是在山東藩司任内纂的。
有汶上彭知縣看見。
帶到蘇州去刻等語。
尹嘉铨所着各書。
種種狂妄迂謬。
不可枚舉現交軍機大臣等重複校勘加簽進呈。
至其所着近聖編一書現在伊家内搜查。
并無此種書籍。
業據尹嘉铨供出。
此書系汶上縣彭知縣。
帶到蘇州刊刻刷樣寄伊核對。
則此書自然刷印流傳。
着傳谕闵鹗元。
即派員查明。
彭知縣家内、并書坊刻字店。
起出此書闆片。
并訊明該員家屬。
有無刷印流傳之本。
及坊間書賈刊刷印行之處。
并着出示曉谕。
一體查明繳銷。
委員解京。
○陝甘總督勒爾謹、甘肅提督仁和、西安提督馬彪奏、臣等先後抵蘭。
打仗數次賊據南山。
各路漢土官兵一二日内。
均可齊集。
肅州鎮屬、及陝西提屬官兵亦将次可到。
定期初八日進兵圍剿至逆回起釁根由緣撒拉爾俗習回教。
新教欲另立一門令舊教順從舊教不服。
以緻互相争殺現在所調循化土兵。
即系舊教番回。
臣勒爾謹前在狄道。
與臬司福崧詳加籌酌。
密饬循化文武各員妥為駕馭。
俾其奮勇出力以公報私得旨。
本日勒爾謹奏、新舊教情形。
始略有端緒。
至令兩教互相攻殺以破其勢。
朕于事發之初。
即早經降旨。
今勒爾謹稱、前在狄道與福崧商酌。
令舊教土兵。
奮勇出力。
以公報私所辦尚是。
但勒爾謹未必能見及此。
或出自福崧之贊畫。
至賊人占據山梁。
多至十數日。
何從得有口食。
且大兵既經各路堵截。
又往何處搶掠。
俱着查明覆奏。
總之此案起釁實在情形。
勒爾謹如何辦理不善。
緻釀事端。
其被擾之地方。
應如何加恩。
務須徹底詳查逐一妥辦。
具奏請旨。
至所稱各屬官兵将次到蘭。
定期于初八日進兵。
擒剿賊匪。
自應如此迅速辦理。
朕盼望滅賊之信甚切。
該督務須速行具奏。
不得仍前遲緩。
緻廑懸注。
○戊午。
吏部奏外省因公挂誤降革留任各員。
上年恩诏開複其中督撫藩臬大員應請旨者。
迄今各省尚未全行冊報到部。
請将已冊送各員。
先行題請。
未到各員。
行文該省。
統以奉文日起。
限三個月。
逾限、題請銷除。
仍将遲延之處。
随本議處。
四品以下官。
照此辦理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某縣民許霳年妻盧氏。
卷之一千一百二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