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許進才拉開。
不應轉拉張氏。
且張氏被毆之際。
即情極誤抓。
亦何緻透綿褲傷重。
移時殒命許成平彼時是否下體裸赤。
抑或尚穿綿褲。
摺内亦未聲明。
看來必有别故。
或竟系許成平、有逼奸伊媳之事。
緻被伊媳拒奸抓傷。
伊妻邢氏、及子許進才。
或因許成平顔面攸關。
遂爾隐匿飾供。
此亦情理所有但愚民無知。
隻欲為許成平開脫。
遂令許張氏罪陷淩遲。
司谳者複不為之細心推究。
緻令節婦含冤莫白則大不可。
現已面谕刑部堂官。
将此情節議駁。
仍着傳谕袁守侗。
親提此案人犯。
照依所指各情再行研訊。
朕于庶獄。
無不悉心詳究。
不肯使匹夫匹婦。
稍有枉抑。
袁守侗曾任刑部堂官。
臬司郎若伊。
又系刑部能事司員。
自應仰體朕意。
共矢詳慎。
何以于此等。
緊要情節。
俱未虛衷推究。
遽爾率行定拟耶。
○吏部奏、本月帶領承緝盜案不力。
議以降調之原任河南鹿邑縣知縣沈佐清等引見。
奉旨仍着以知縣用。
其降級改為革職留任。
俟八年無過。
方準開複。
嗣後永着為例。
查處分例内。
如放火、毆差奪犯、鹽枭拒捕等案。
承緝官比照盜案議處者尚多請嗣後此等降革人員。
除奉旨照部議降革及降等補用人員。
仍照例辦理外。
其加恩仍以原官用者。
均遵照現奉谕旨。
将該員降革之處。
改為革職留任。
八年無過開複。
其失察邪教之該管官亦照此一體處分。
從之。
○庚寅。
谕軍機大臣曰和珅奏、唐家川等六處回民。
難以千數兵力分剿。
俟剿賊完竣。
于甘涼兵丁徹回之便。
順路剿洗。
至安定、會甯一帶俱已派兵彈壓。
各處回民尚皆安靜。
馬複才等一面之詞。
未必非搖惑人心之計。
是以且不露端倪等語。
唐家川等處逆回。
人數不少。
此時未便即行分剿。
所慮亦是至安定、會甯等處回民。
現在尚皆安靜。
或竟系賊匪令馬複才等。
假捏供詞。
以為搖惑人心之計。
亦未可知。
但既有此供。
不可不嚴加防範。
且舊教新教。
雜居一處。
究屬非妥。
此次起釁之由。
即因新舊教争殺而起。
況新教即系邪教。
着傳谕阿桂、李侍堯。
務須熟籌妥計。
将新教一類。
使之不留餘迹。
以期永不滋事。
○谕曰、散秩大臣福保。
雖已年邁。
原系健銳營出身。
于操練兵丁。
演習技藝。
頗為熟谙。
着在健銳營居住。
與翼長一體授為教習。
操練兵丁技藝。
○予甘肅涼州鎮标前營陣亡都司王宗龍、祭葬如例。
○辛卯。
谕、凡以清字對音地方城邑。
當明白分别繕寫。
查山海關外。
盛京吉林黑龍江所屬地方。
乃我大清發祥開基之地。
大半皆有清語即金錦二州。
漢字之意。
一繙為鐘音州。
一繙為愛辛州。
遼陽州繙為遼哈安圖。
方合本意。
着軍機大臣等、詳查山海關外府州縣無清語者。
俱取地方之意繙妥候朕閱定。
再行通谕遵行。
如克音等處無州縣字樣者。
印信仍增镌以州縣字樣。
○壬辰。
谕軍機大臣曰、和珅奏、前此初抵蘭州。
即聞王廷贊、于賊圍困蘭州時。
将馬明心之子及壻放出與賊。
并有與賊講和之事等語。
馬明心系新教之首。
其在安定一帶。
煽惑構釁。
已非一日。
最為此案罪魁。
即蘇四十三擒獲就戮之後。
其新教餘孽。
若不查辦淨盡。
尚未可稱為竣事蓋此等新教即系邪教。
所到之處。
最易煽惑。
不但内地不可容留。
即新疆各處亦不可發遣安插。
緻贻後害。
此等即從嚴多辦。
亦不為過所謂辟以止辟。
不得不如此也。
阿桂、李侍堯如何設法料理。
計出萬全使新教一類。
根株淨盡。
永保無虞之處。
須斟酌妥善行之至舊教相沿已久。
且人又衆多。
自須妥為撫輯。
令其各安本業。
伊等自必益加感激。
于綏靖邊隅之道。
更為有濟又據圖桑阿面奏。
十九日和珅帶領官兵打仗時。
第一排系舊教土兵。
第二排系綠營兵丁。
第三排系駐防滿兵其領兵官員在後督戰。
當賊匪下壓時舊教土兵。
遇賊接仗不能抵禦。
而綠營兵即畏怯一同回走。
經和珅将馬彪等嚴行申饬并用刀鞭砍打。
方始立定等語綠營兵如此恇怯無能。
實為可恨。
甘涼兵力。
向來尚稱可用何以近日廢弛如此。
則他處可知若不實力整頓。
營務尚可問乎至福崧、現已調任甘肅藩司接印任事。
王廷贊交代後即可令其起程來京毋再遲滞。
○癸巳谕軍機大臣曰、阿桂奏、十三日派兵誘賊出拒。
賊仍藏匿不出。
拟俟屯練兵到。
添派兩路進兵。
一舉殲滅等因。
用兵機宜。
設卡安營。
自應與賊逼近。
聲勢方能聯絡。
今賊匪在城西。
而大營轉遠在城東。
中隔一城。
安能遙為照應。
今詳閱奏進圖說。
方得洞悉形勢。
從前城東安營之處。
究屬錯誤。
阿桂到後。
住居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