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轉覺與賊相近。
且可安城中百姓之心。
而前此伍彌泰、馬彪等之安營錯誤。
阿桂自必見及。
亦因成事不說耳。
至為賊紮筏過渡之犯。
及蘭州西南兩關廂。
并河州回民從逆者。
均屬亂民。
當概行剿洗。
馬明心家屬例應緣坐者。
亦當即行查辦。
毋使兔脫。
至解京賊匪除現行起解外。
止須将蘇四十三。
及黨惡要犯數人解送。
其餘即于該處正法。
以免疎虞。
至此案辦理關鍵現在總以幫扶舊教滅除新教為詞。
明白曉谕。
以安舊回衆之心。
着阿桂、李侍堯。
妥協經理。
○又谕、本年二月間。
據阿桂奏。
勘辦石塘工程二千二百餘丈。
督率工員上緊趕辦。
務于四十七年冬初完工。
至老鹽倉立字号至積字号二百餘丈。
不能釘樁處所。
應仍留柴塘外。
其餘一千五百丈。
安樁一丈八尺。
用硪夯打至四個半時辰。
打下一丈四五尺。
周圍沙土。
即合攏平樁。
不能再打查樁木不能深入。
其底沙堅硬可知。
沙齧樁牢。
力能擎石。
或可一律築砌。
或應仍存其舊。
恭候臨幸指示機宜。
再行多分年限。
接續辦理等語。
已批令俟到京時面奏。
彼時原以老鹽倉一帶。
沙性澀汕。
難以下樁。
且改建要工尚多。
是以可緩。
昨詢據富勒渾面奏。
老鹽倉一帶。
仍有可以施工之說。
即阿桂所奏沙齧樁牢。
力能擎石。
或可一律築砌等語。
是亦似謂此段工程可以辦理。
朕思現辦二千餘丈之石塘。
既于明歲可以完工。
且屆四十九年南巡之期尚遠。
此段要工。
既有益于民生。
即可及時接辦。
何必複待南巡親為相度。
前此令阿桂到京面奏。
原因此段工程應否辦理。
未能明晰。
是以欲面詢明确。
再降谕旨。
現在阿桂督剿逆回。
到京尚須時日。
着傳谕阿桂。
即将老鹽倉一帶實在情形。
詳悉具奏。
如果有工費浩繁。
不能拘定開銷成例之處。
亦不妨據實奏明。
交陳輝祖接辦。
朕不惜多費帑金。
為民生謀一勞永逸之計也。
○甲午。
谕曰密雲縣石匣龍神。
屢昭靈應。
宜加封号。
以答神庥。
着内閣會同禮部。
即行敬謹照例辦理。
尋奏上。
封為昭靈廣濟龍神
○又谕曰、軍機大臣會同理藩院議奏、土謝圖汗部落公拉蘇珑多爾濟、車淩多爾濟。
其初并無軍功。
應俟出缺時。
将公爵削除。
令其子承襲紮薩克台吉等語。
此雖照例議奏。
但拉蘇珑多爾濟公爵。
系皇祖聖祖仁皇帝、垂念伊曾祖車淩巴勒所封。
從前巴木丕勒多爾濟殁後。
朕仰體皇祖之意。
準令伊子孫承襲。
現今不必削其公爵。
着加恩世襲罔替。
至車淩多爾濟之祖、丹津多爾濟。
原系王爵故将其父三達克多爾濟。
賞封紮薩克輔國公。
續因着有勞績。
加賞貝子職銜。
嗣三達克多爾濟殁後。
業經該院奏除。
止令伊子承襲公爵。
今若将伊公爵削除。
朕心深為不忍。
若令世襲罔替。
又于例不符。
惟看車淩多爾濟。
果能于烏裡雅蘇台住班等差無誤。
俟缺出承襲時。
該院查明請旨。
若應加恩。
仍令承襲公爵。
如别部落有似此者。
該院即遵照辦理。
○又谕曰、富綱、着來京陛見。
所有福建巡撫事務。
着楊魁、前往暫行署理。
富綱俟楊魁到後。
再行來京。
○谕軍機大臣曰、富綱自升任福建巡撫以來。
未曾來京陛見。
朕欲觀其才具器識。
并詢問地方一切情形。
今年春間。
因陳輝祖之母患病。
恐伊辦理海塘事務。
不免分心。
令楊魁前往幫同料理。
今陳輝祖之母。
是否已經全愈。
可以無須楊魁幫辦之處。
着傳谕陳輝祖、楊魁。
即各據實覆奏。
如無須幫辦。
即遵照發去谕旨。
令楊魁前往福建署理巡撫印務。
富綱俟楊魁到時。
即行交代起程。
來京陛見。
○又谕曰、和珅到京複命。
面詢一切所有現辦剿賊情形。
巳略、悉大概。
阿桂在彼。
自能料理妥協至前此詢問圖桑阿。
據稱、馬彪年歲已老。
今又詢之和珅據稱、馬彪雖年老而人尚壯健。
且曆練戎行。
此次亦尚出力至仁和辦事光景。
及熟悉營伍之處。
仍尚不如馬彪。
且仁和初到蘭州時。
在金城關遙為放炮。
和珅到後。
察看該處距賊營約有數裡。
中隔黃河。
又安能以炮擊賊。
轉恐賊人由山路、繞至金城關搶奪炮位。
因令将炮徹回省城等語。
看此節。
仁和之辦事不得窾要。
可以類推。
且伊系本省提督。
更非馬彪之由西安赴甘協剿者可比。
似此不知事體。
恐難得力。
又據和珅奏、賊人以打牲為業。
本有火藥鳥槍。
至攻破河州後。
所搶火藥又多。
是以現尚未缺乏且施放轉較官兵有準等語。
賊匪所得火藥。
雖系在河州搶掠者居多。
但其平日、何因得有鳥槍火藥打牲。
此皆地方官查禁不力所緻。
而綠營兵轉不如其純熟。
實屬不成事體。
着傳谕阿桂李侍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