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将嗣後如何設法查禁不使番回複能購備配合火藥。
一并入于善後事宜案内。
妥議具奏。
再甘省兵數。
向因節次移駐新疆眷兵。
未經補額。
以緻各處存營兵少。
此次賊匪起事。
不能克期調集。
前已有旨。
令阿桂、李侍堯、于善後事宜案内。
酌議添兵數千。
今據和珅面奏情形。
将來竟須多為添駐。
方足以壯聲勢而靖地方着傳谕阿桂。
李侍堯。
即查明前後移駐眷兵、共計若幹即照數補額。
并令時加訓練。
務使盡成勁旅。
至西安提督。
向本駐劄甘肅固原州。
後固原改駐總兵而提督移于西安駐劄。
管轄狹省營務。
今據和珅奏、固原州地方緊要。
似仍應駐劄提督。
而以固原鎮總兵、移駐河州。
其河州協副将、于安定或會甯駐劄。
方足以資控制彈壓。
至西安已有将軍都統。
似可無須再駐提督等語。
此事并着阿桂、李侍堯、于善後事宜案内。
一并詳悉妥議具奏。
○軍機大臣議覆、刑部尚書德福奏稱。
八旗官兵人等。
置買房地。
例在兩翼監督衙門投稅。
其民人置産則在大宛兩縣。
近年旗下家奴有置買房地。
恐家長知覺。
潛赴大宛納稅。
旗員辄相效尤。
無憑稽察。
應如所請。
嗣後旗人無論官員、及閑散家奴人等。
置買房地者。
概令呈明該管佐領。
在兩翼監督衙門納稅。
并令步軍統領會同順天府尹。
不時稽察。
如有隐匿旗籍。
私赴大宛兩縣納稅者。
均以違制論。
官員議處閑散家奴鞭責發落。
從之。
○乙未孝恭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谕軍機大臣、此案用舊教而除新教。
最為吃緊關鍵。
蓋舊教相沿已久。
回人等耳濡目染。
習慣性成今欲去之。
勢有不可。
譬如僧道未嘗非異端。
亦勢不能盡使為民也。
而新教則如白蓮等邪教平日雖亦拜佛念經。
而惑衆滋事其名目斷不可留将來辦理之法首先分别新舊名色即其中有已歸新教。
而仍自認為舊教者是尚知畏罪避禍。
查辦時、亦隻可因其避就量予生路所謂法外之仁不得不網開一面也至逆犯等家屬。
将來俱應問拟緣坐。
前經降旨。
就近發往伊犁之厄魯特。
索倫察哈爾等兵丁為奴。
但念此等緣坐之犯。
既非善類。
新疆地方亦不可不防其複行煽惑。
莫若改發雲貴等省極邊煙瘴之地。
較為得宜。
着傳谕阿桂。
李侍堯于完案時遵照辦理。
再閱圖内賊營迤西一帶。
缺兵把守。
山路叢雜将來剿捕賊匪于勢窮力蹙時。
或緻竄逸藏匿。
不但得以幸逃顯戮。
并恐事定後。
又複潛出惑衆。
均未可知。
且聞賊人有将來事急。
欲投黃河之供。
或竟自焚自戕。
皆所不免。
總之阿桂等、若能生擒首犯。
固為盡善。
即或一時不能生獲。
而查檢首惡屍身。
舊教回人俱能認識。
如王倫之自行燒斃。
确屍可認。
亦未嘗不可了事。
斷不可拘泥必欲生擒之見。
轉緻賊人乘間逃逸。
阿桂等于剿滅賊匪時。
尤當相機辦理。
毋使一名漏網。
再和珅奏、狹西毗連四省。
形勢最為扼要。
而現在西安駐防滿兵。
未免稍單。
且詢之伍彌泰。
據稱現有從前裁缺兵房、空閑甚多。
若添撥駐防兵數千。
亦易安插等語。
阿桂于辦理善後事宜。
亦即将西安應添駐滿兵若幹之處。
會同該将軍。
悉心籌酌。
奏請派往。
○丙申。
谕軍機大臣、前王廷贊有奏繳積存廉俸銀四萬兩以資兵饷一摺。
因思王廷贊。
僅任甘肅藩司。
何以家計充裕。
甘省地方本為瘠薄。
而藩司何以佥稱美缺。
若雲有營私貪黩之事。
何以王廷贊在任多年。
并無聲名不好之處。
即從前王亶望、在甘省藩司任内。
亦未必竟敢勒索屬員。
以肥己槖。
但王亶望、于捐辦浙省海塘工程案内。
竟捐銀至五十萬兩之多。
伊在浙未久。
其坐擁厚赀。
當即在甘省任内所得。
因思甘省收捐監糧。
其中必有私收折色。
多得平餘情弊。
且聞向來監糧。
系各州縣分收。
而近來則全歸省城。
即使多收折色平餘。
而在部報捐者。
亦未嘗不收盈餘。
若甘省所收平餘較多。
則捐監者自不樂從。
何又紛紛向甘肅遠省捐監。
并稱較部捐便宜。
其故實不可解。
若雲該省監糧。
實系收納本色而本色又如何多得盈餘。
其中情節總未能深悉。
着傳谕阿桂、李侍堯、即将王廷贊因何家道充餘是否即于捐監一事。
有染指情弊。
或另有巧取之處。
嚴密訪查。
據實覆奏。
不可稍涉瞻徇。
○丁酉。
谕着署理侍郎副都統留保住、照料班禅額爾德尼金塔。
送往穆魯烏蘇。
回至西甯駐劄辦事。
換諾穆渾來京。
○戊戌。
欽差大學士公阿桂奏、官兵自十三日打仗後。
本欲俟屯練兵到。
四路進攻。
賊匪竟敢于十四日。
下華林山滋擾。
臣等于十八日。
派海蘭察、及阿拉善公多爾濟。
帶領兵丁撲剿。
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