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卡栅内溝壕潛藏。
放槍抵禦。
明亮在水磨溝内覓路上撲。
而崖磡陡峻。
槍勢甚急。
不能砍營而入。
查有侍衛哲森保。
放槍打死騎馬賊目。
帶有槍傷。
與侍衛珠爾杭阿、阿禅保、克臣保、守備馬得。
俱帶槍箭等傷。
尚無妨礙。
再甘肅一省。
地廣兵單。
應增派官兵數千。
時常操演。
俟剿賊完竣。
于善後事宜内。
妥籌具奏。
得旨、賊匪勢已窮蹙。
尚敢潛出滋擾。
實為可恨。
看此光景。
賊人自知指日就擒。
衆心渙散。
意圖分路竄逸。
恐官兵防守嚴密。
是以先行下山滋擾。
故為鸱張行徑。
以便事勢窮蹙之際。
從後路竄出。
即從前有事急欲投黃河自盡。
及設誓死守之供。
恐亦系虛言散布。
使我兵不行準備。
便可乘間脫逃。
此則阿桂等、最應留心稽查者。
前閱進到圖内。
城營迤西一帶。
山勢重疊。
恐其中小路甚多。
而所安設官兵尚未能十分嚴密。
使賊匪即從該處乘馬沖逸。
綠營官兵。
未必能悉力堵禦若改換衣帽。
分散潛逃。
又恐搜捕不能淨盡。
惟在先事豫防。
使一名不緻漏網為要至賊人雖已露待斃情形。
但亦不可輕視。
即川省屯練兵。
二十五六等日到蘭。
為期已近。
然尤宜持重。
整頓兵力。
使一鼓盡殲。
方為妥善。
再此次侍衛哲森保。
趕殺賊匪頭目勇往可嘉。
且又受有槍傷。
着阿桂查明。
該侍衛現系何等職銜。
即奏明加一等升用。
以示獎勵。
其餘受傷各員。
并着逐一照例獎賞。
至添設官兵一事。
亦據和珅面奏。
數千尚屬不敷。
即添至一二萬。
亦無不可。
現已交部查辦矣。
○旌表守正被戕山東莒州民李克洽妻王氏。
守正捐軀廣東英德縣民朱昌文妻姚氏。
○巳亥上還宮。
○是日起。
上以夏至祭地于方澤。
齋戒三日。
○庚子。
封閉狹西定羌州、略陽縣、新舊兩銅廠。
從署狹西巡撫畢沅請也。
○辛醜。
谕軍機大臣、前因世俗流傳曲本内。
有南宋與金朝關涉。
或本朝新事、新編詞曲。
扮演過當。
以緻失實。
無識之徒。
或轉以劇本為真。
殊有關系。
曾傳谕該鹽政等。
令其留心查察。
其有應行删改抽掣者。
斟酌妥辦。
乃本日據圖明阿奏、查辦劇本一摺。
辦理又未免過當。
劇本内、如草地敗金等出。
不過描寫南宋之恢複。
及金朝退敗情形。
竟至扮演過當。
稱謂不倫。
想當日必無此情理。
是以谕令該鹽政等。
留心查察。
将似此者。
一體删改抽掣。
至其餘曲本内。
無關緊要字句。
原不必一律查辦。
今圖明阿、竟于兩淮設局。
将各種流傳曲本。
盡行删改進呈。
未免稍涉張皇。
且此等劇本。
但須鈔寫呈覽。
何必又如此裝潢緻滋糜費。
原本着發還并着傳谕全德、圖明阿。
令其遵照前旨。
務須去其已甚。
不動聲色。
妥協辦理。
不得過當。
緻滋煩擾。
○壬寅。
夏至。
祭地于方澤。
上親詣行禮。
○幸圓明園。
○刑部等衙門議奏。
直隸總督袁守侗等奏稱。
已革鹽運使錫拉布。
私加平耗。
侵收入已。
至一千四百餘兩。
又抵兌借帑。
從中婪索。
催徵商欠。
任意怠玩。
請依侵盜錢糧例。
拟斬監候等語。
查已革鹽運使錫拉布。
種種貪鄙不法。
僅如該督所拟。
不足示儆。
請在該處即行正法。
庫大使陳善繼、張述宗。
及家丁書役等。
均如該督所奏完結。
得旨、錫拉布、着照例應斬監候。
秋後處決。
餘依議。
○是月河東河道總督韓鑅奏、東省運河。
全賴汶泗來源。
與各湖接濟。
查汶河上遊東平州戴村石壩。
為汶水蓄洩之權衡東省漕運之關鍵。
上年汛水盛漲。
緻将石壩迤上民堰漫溢。
經山東撫臣督辦補還。
臣親詣察看。
适當河勢頂沖。
溜由石壩埽灣而下。
對岸淤沙厚積。
挺入河心應分段切嘴挑溝。
以免逼溜西趨。
壩根淘刷。
緻妨民堰。
又泗河下遊。
即為府河。
由黑風口經衮濟一帶地方。
歸馬場湖安居、十裡、二鬥門入運、府河身淺。
不能容納。
兼之民堰卑矮。
應俟霜降汛定後。
會同撫臣熟籌辦理。
再各湖民修之堰。
亦未一律完整。
現在三進重運盛行。
正開湖洩水之候。
堰根顯露邊灘。
即可起湖邊灘土。
以培堤堰。
已饬行運河道、委員确估興修。
得旨、覽奏俱悉。
○吉林将軍和隆武奏、先經軍機大臣等議準、吉林地畝照内地丈量。
增定地丁錢糧。
其花戶數目。
查明存記。
禁止流民偷越。
以資生計。
茲和爾蘇邊門章京。
拏獲逃來流民三戶。
共四十三名口。
并引進民人三名。
除照例逐回外。
請敕令直隸、山東、狹西、山西各督撫。
申饬所屬。
嚴禁偷越。
再此等流民。
多由八溝等蒙古地方行走。
請令直督一體饬禁。
報聞。
卷之一千一百三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