覺順利。
即運道亦可無礙。
惟由南陽昭陽諸湖、下注微山湖。
經過江南沛縣以下地方。
水勢日增。
亟須廣籌去路。
俾不緻有妨南運河道。
最為緊要。
此處極深廑念。
前已降旨、令薩載即行查勘。
将黃水流至沛縣以下之處。
是否從中運河、仍入黃河故道歸海。
抑另有旁溢、從别路歸海。
于江南運道、及民田廬舍、是否有礙之處。
詳悉繪圖覆奏。
今尚未據奏到。
着再傳谕薩載、迅速由驿覆奏。
以慰懸注。
所有李奉翰摺、鈔寄薩載閱看。
并寄阿桂知之。
○又谕、本日李奉翰等、會勘青龍崗堵築壩工、及拟挑引河情形一摺。
已于摺内詳悉批示矣。
據稱青龍崗至孔家莊一帶、正河身内。
抽挑引河尚易。
其孔家莊迤南、舊河身一千五六百丈。
淤與老灘相平。
急應開挑。
其餘間叚淤墊。
厚薄不一。
約計二千餘丈。
亦須一律挑浚。
方可以資通暢。
現在确估分頭趕辦。
于東省附近地方。
雇撥民夫一萬名挑挖。
俾引河速得挑成。
大溜全入正河。
壩工易于堵合等語。
所奏甚是。
然不可因欲速而緻疎忽。
蓋挑挖引河。
原為引歸大溜。
其放溜處。
必應寬深且長。
從前豫省挖挑郭家莊、王家莊等處引河。
因開後複淤。
以緻重費工作。
有稽時日。
此前事可引以為鑒。
朕閱此次進到挑挖引河圖内。
兩頭用朱筆圈點标記。
着照此一律加展寬深。
庶開放時、全溜盡入引河。
暢流直注。
方于堵築合龍有益。
着将原圖、發交李奉翰等閱看。
遵照辦理。
仍将拟開引河寬深丈尺。
詳悉覆奏。
至所稱青龍崗建立挑水壩一道。
使溜勢挑歸正河。
可以建立壩基。
惟該處灘上。
究屬沙松。
尤宜慎重料理。
拟于大壩之内。
複加築二壩。
且同時并築。
彼此相依。
内外相制。
似更有益等語。
是亦慎重壩工之一道。
着李奉翰等、饬屬妥速辦理。
再韓鑅另摺所奏、東省河湖情形。
據稱黃河由南陽、昭陽、漫入運河者。
今俱系清水。
且微山湖邊兩面清水夾行。
約寬數裡一道。
黃水并未與清水混淆等語。
此亦在東言東。
藉以寬慰朕懷。
而江南運河。
是否不緻有礙。
朕心尤為廑念。
何能慰耶。
至青龍崗漫口。
何時可以堵築完竣。
韓鑅着即會同李奉翰等、悉心籌畫。
上緊趕辦。
将此傳谕李奉翰、韓鑅、國泰、富勒渾、知之。
仍将此旨、及李奉翰等原奏、先附便鈔寄阿桂閱看。
○吏部議準、貴州巡撫李本疏稱、貴築縣北門外新城地方。
戶口日繁。
商賈辏集。
每當夜分城門扄閉。
恐有匪徒滋事。
請将貴築縣丞移駐。
就近稽查。
即将城内衙署、拆移估變。
于新城添建。
從之。
○旌表逼嫁捐軀安徽歙縣民黃全寶妻吳氏。
○辛巳。
太祖高皇帝忌辰。
遣官祭福陵。
○以廣西義甯協副将永海、為右江鎮總兵。
○壬午。
上禦卷阿勝境。
賜扈從王公大臣、蒙古王公貝勒額驸台吉等、及土爾扈特額爾德尼等九人、杜爾伯特紮薩克台吉布爾布達爾濟等六人宴。
至乙酉、皆如之。
○谕曰、文绶于辦理啯匪一案。
平日并不督率文武各屬、實力緝捕。
随時嚴辦。
以緻養癰贻害。
肆行不法。
竄入鄰境。
屢經傳旨嚴行申饬。
并交部嚴加議處。
從寬降為三品頂帶留任。
令其督緝自效。
茲據周煌奏、川省啯匪。
近年每邑俱多至百十餘人。
常川騷擾。
并有棚頭名号。
戴頂坐轎乘馬。
白晝搶奪淫兇。
如入無人之境。
通省官吏罔聞。
兵民不問。
甚至州縣吏役。
身充啯匪。
如大竹縣役之子。
有号一隻虎者。
啯匪肆行不法。
已非一日。
朕覽此奏。
甚為駭異。
文绶身任總督有年。
乃漫不經心。
緻令賊匪公然無忌。
至于如此。
若不及早嚴辦。
将來黨羽日多。
安知不又釀成蘇四十三之事。
如勒爾謹耶。
此事若交文绶辦理。
伊不過仍行諱飾姑息。
複緻養癰。
文绶、着革任。
發往伊犁。
令其自備資斧。
效力贖罪。
四川總督員缺、着福康安調補。
其雲貴總督員缺、着富綱補授。
富綱未到任之前。
着劉秉恬署理。
楊魁即着署理福建巡撫。
督撫等身任封疆。
戢暴安良。
是其專責。
乃文绶于啯匪一案。
因循贻誤。
至于此極。
不得不亟為整頓。
嚴示懲儆。
至周煌以本省之人。
奏本省之事。
如有挾嫌虛誣。
或欲示威地方官。
則斷難逃朕洞鑒。
必治其罪。
今所奏屬實。
故将文绶罷黜。
然未緻釀成事端。
若甘省之勒爾謹。
斯在文绶尚為厚幸。
朕于内外大小諸臣。
進退黜陟。
一秉至公。
何嘗不欲久用其人。
故屢緻革任而留之者。
如高晉等。
并為過可恕也。
若至不可恕。
則朕亦無可如何。
此用人之苦衷也。
各督撫等、其各實心實力。
整饬地方。
不可因回護處分。
一味姑容。
自诒伊戚。
以副朕簡任之意。
将此通谕中外知之。
○欽差大學士公阿桂、署理陝甘總督李侍堯奏。
甘省請添倉廒一節。
據工部單開。
共二十七案。
臣等将各廳、州、縣、未開捐時糧數。
與添建時糧數比較。
其西甯、大通、靜甯、三處。
尚不及三十九年前舊存之數。
其隆德、淵泉、安西、玉門、敦煌、肅州、高台、古浪、三岔州判、禮縣、西和、清水、徽縣、成縣、洮州廳、十五處。
雖較從前增減不等。
但現據各該員供稱、以銀抵糧。
并不買補還倉。
何用添設廒座。
明系藉端捏冒之計。
請俟分發人員到省。
即先革審。
并無論曾否建蓋。
概不準銷。
至撫彜廳、及張掖、永昌、二縣。
存糧較多。
已派軍機司員敷倫泰往勘。
谕、甘省監糧一項。
既屬紙上空文。
乃該員複借建倉為名。
恣其侵冒。
是又于冒赈開銷之外。
設法侵欺。
其情節較冒赈各員更重。
将來審明定案時。
必當加倍治罪。
以為貪婪狡詐者戒。
○谕軍機大臣等、據阿桂等奏、請酌複惠濟銀兩、以禆營伍一摺。
固為兵丁需費起見。
添兵自當添賞恤。
然總屬無多。
且現在所有兵丁。
其賞恤本即動用正項也。
其果有不敷之處。
以緻不行賞恤乎。
着奏聞。
國家賞兵之費。
藉商營運支給。
其名究屬不美。
況現在戶部庫項充盈。
即狹甘二省、添設兵丁。
所需紅白賞恤。
費用較多。
原當開銷正帑。
着傳谕阿桂、李侍堯、畢沅、所有此次添兵之費。
及将來陝甘二省兵丁紅白賞恤事件。
俱着動用正項開報。
○又谕、福康安在雲貴總督任内。
辦理銅鹽諸務。
頗能盡心出力。
是以将伊簡調川省。
委辦啯匪一案。
福康安即親往該處。
督率文武各屬。
分頭搜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