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該犯等糾合回人。
攻掠河州城池。
蘭州關廂。
并屢向華林山送信。
均應照大逆律、淩遲處死。
從之。
○是日、駐跸納爾蘇台達巴漢西大營。
翼日如之。
○癸巳。
世宗憲皇帝忌辰。
遣官祭泰陵。
○谕、據阿桂等奏、西甯鎮總兵貢楚克達爾、不勝繁劇總兵之任。
着來京候旨。
其西甯鎮總兵員缺緊要。
着興奎調補。
所遺山西大同鎮總兵員缺。
着富成補授。
○又谕、據阿桂等将甘省捏報災赈、侵蝕帑項之各州縣、奏請一并革職拏問一摺。
所辦甚屬公當。
此案系前任藩司王亶望、與前任蘭州府知府蔣全迪、通同舞弊。
首先作俑。
以緻通省效尤。
習為固然。
實有不得不辦之勢。
至各州縣雖職任大小不同。
但國家設官分職。
均宜潔己奉公。
廉隅自勵。
豈有因上司勒令報荒。
遂爾朋分侵蝕之理。
況道、府、州、縣、即無奏事之職。
遇此等事件。
原可直揭部科。
使累年積弊。
早經破露。
亦不至贻罪多人。
朕必嘉其公正。
特加擢用。
乃竟聯為一氣。
恣飽欲壑。
置民瘼于不問。
此而不辦。
何以肅吏治而儆官方。
現據阿桂等、查明此案。
俱已水落石出。
朕之辦理。
實出于不得已。
且各員等入已贓私。
俱自行供認。
将來定案時、朕惟于輕重權衡。
折衷至當。
于按律定拟之中。
仍寓法外施仁之意。
至有旨詢問、而其人仍狡供者。
必不恕也。
所有阿桂等、此次查明參奏之知府前任知縣楊赓揚、伍諾玺、同知前署知州韋之瑗、同知前任知縣闵鹓元、孟衍泗、趙杬林、同知善達、顧芝、張春芳、通判賈若琳、經方、博敏、佛保、謝廷庸、知州那禮善、伍葆光、覺羅承志、陳常、知縣陳鴻文、王臣、李元椿、邱大英、詹耀璘、陳澍、伯衡、舒攀桂、萬人鳳、杜耕書、舒玉龍、福明、陳韶、楊有澳、林昂霄、彭永和、徐樹楠、尤永清、丁愈、錢成均、章汝楠、黃道煚、蒲蘭馨、顧汝衡、孫元禮、宋樹谷、趙元德、萬邦英、沈泰、王旭、夏恒、陳金宣、華廷揚、墨爾更額、王璠、龐橒、申甯吉、史堂、李弼、葉觀海、何汝楠、鄭科捷、陳起撝、陶士麟、麥桓、景福、布瞻、成德、王夢麟、麻宸、呂應祥、陳嚴祖、廣福、劉治傳、州同前署知縣王萬年、州判前署知州吳诜、州判前署知縣薛佩蘭、布政司經曆前署縣丞許士梁、縣丞前署知縣周兆熊、闵焜、縣丞史載衡、李立、經曆前署知縣張毓琳等、業經降旨革職拏問。
其已離甘省、及升任别省各員。
俱着各督撫、迅速派員解赴蘭州。
交阿桂、李侍堯、歸案審明。
分别定拟具奏。
○又谕、前此剿滅逆回。
黃檢以守城為由。
并未打仗出力。
令阿桂等傳旨詢問。
茲據黃檢覆奏、實未打仗。
有負殊恩。
請交部嚴加治罪等語。
黃檢世受厚恩。
非尋常可比。
因其在藩司任内、聲名操守、俱屬平常。
念其系大學士黃廷桂之孫。
仍加恩改用副都統。
複因逆回滋事、将伊調補涼州。
伊自應感激朕恩。
倍加出力。
以期稍贖前愆。
乃黃檢到蘭後、竟以守城為由。
并未自告打仗。
在逆回盤踞華林山時。
尚得藉辭城守。
迨至官兵四面設圍。
黃檢自應親曆行間。
随同擒剿。
乃複藉辭墜城損足為由。
自始至終。
并未于行間效力。
實為辜負朕恩。
黃檢、着交部嚴察議奏。
○谕軍機大臣等、據李奉翰等奏、青龍岡大壩、二壩、連日進占趕辦。
各做長二十餘丈。
層層鑲壓。
務于迅速中仍加慎重等語。
所辦是。
該處缺口、本寬二百四十餘丈。
今據稱晝夜趕築。
大壩二壩、僅各做長二十餘丈。
是尚有二百二十丈未經做起。
計日進埽。
究于何時始能合龍。
朕心深為廑念。
着傳谕李奉翰等、一面上緊趕築。
仍将何日趕築完竣之處。
一面奏聞。
至所稱上首挑水壩、做長十有餘丈。
因閱圖内此處壩身、必須再行加長。
則挑溜更為有力。
且水勢南趨。
則此處口門、便成回溜之勢。
将來引歸正河。
合龍自易。
并着李奉翰等酌量辦理。
并将引河開挑寬深。
現已施工幾分之處。
即行覆奏。
并谕阿桂知之。
○閩浙總督陳輝祖奏、海塘改建魚鱗石工。
釘樁分限辦理。
每限石四百丈。
樁六萬根。
現在四限工程将竣。
五限業經開槽趕辦。
得旨、好。
勉為之。
○甲午。
上行圍。
○谕軍機大臣等、據舒常等奏、拏獲搶劫啯匪審明正法一摺。
此等啯匪、于拏獲審明後。
凡系搶劫之犯。
即按名立即正法。
俾匪類聞風知警。
庶可以綏靖地方。
舒常等所辦極是。
至摺片内所稱、拏獲鄒開太一犯。
訊系四川綦江縣人。
本年六月、往青陽石賣糖。
有八個人拏刀恐吓。
令與背負包袱。
就将該犯辮子割去。
背包随行。
一路搶劫等語。
啯匪到處逼脅平人入夥。
背負行李。
此其常技。
何以獨将鄒開太一犯辮子割去。
若以脅從歸附。
以割辮為标志。
則啯匪等必皆無辮發可知。
若果如此、則是伊等行徑。
顯有背叛之意。
從前各省所獲匪犯、供詞内何以未經供出。
是否割辮者僅止鄒開太一犯。
抑或餘匪俱系割辮。
現在鄒開太供出匪犯多人。
目或嚴行擒捕。
此八人中、當自有就獲者。
着該督等、即親提各犯嚴訊。
其割辮是何主意。
并查從前有無似此割辮者。
據實覆奏。
再摺内朱筆點出未獲之匪犯黃大年、羅一、陳昇、楊老大、張老大、又窩家金小二等六名、田洪鳳一名、着該督等、一并饬屬嚴拏。
務絕根株。
不可稍存姑息。
福康安即日将次到川。
着一體于獲犯訊供時。
将此等情節、嚴行根究。
将此傳谕舒常、鄭大進、并谕福康安知之。
○是日、駐跸舒庫爾昂阿大營。
○乙未。
上行圍。
○谕軍機大臣等、據雅德覆奏、審訊湖北盤獲攜帶邪經之曹貴雙。
所供案内各犯一摺。
内稱審訊各犯。
并無女師維忠之名。
即曹張氏等持齋禮佛。
亦無設教傳徒之事。
曹貴雙所攜經本、系已故僧人妙豐所遺。
因起獲廟中所藏等經。
俱系佛門經卷。
惟西天經一本、語有悖逆等語。
此案曹貴雙所供等情。
既據雅德審系假捏。
即西天經一本、閱其經内尚無悖逆字句。
其經内标題處。
西天取清字樣。
亦系尋常填砌之語。
究非有心背妄。
若遂以此指為悖逆。
未免太過。
所有此案曹貴雙一犯、着舒常、鄭大進、即行解送山西、交雅德歸案審訊明确、照例定拟。
将此各傳谕知之。
○又谕、前因王亶望于捏災冒赈一案。
業已明正典刑。
并将伊子發往伊犁。
自備資斧充當苦差。
茲據雅德查奏、王亶望之子共十一人。
長子王裘。
業經刑部辦理。
其次王棨、王焯、現在饬提起解。
此外尚有子八人。
王祐、王紳、王晉、王越、王瑤、王钰、王庚官、王海官、俱年在六歲以下等語。
此等重犯、将伊子發往伊犁。
自屬罪所應得。
但念其年尚幼小。
若即行發遣。
朕心尚有不忍。
着加恩将王祐等八人、交雅德嚴行管束。
待年至十二歲時。
再行遵照前旨、陸續發遣伊犁。
如雅德離任山西、即着交代接任之人、遵照辦理。
○又谕、本日據國泰覆奏、東省湖河、現在并未受淤情形一摺。
微山湖水、尚深二丈有餘。
不緻淤墊。
覽奏稍慰。
東省猝被黃水漫注。
一時下遊不能疏洩。
間有淹浸之處。
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