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四十六年。
辛醜。
九月。
庚子朔。
上行圍。
○谕、甘肅捏災冒赈、侵吞監糧一案。
自乾隆三十九年以後。
通省各官。
聯為一氣。
朋分公帑。
經大學士公阿桂等、在甘查辦。
節次訊錄确供。
奏請将該員等革職拏問。
并請将任所原籍赀财。
一并查封。
以抵官項。
業經降旨允行。
此案自王亶望、蔣全迪等、首先倡率。
以緻阖省效尤。
通同弊混。
各州縣亦視侵冒官項為故常。
竟無一人潔己奉公。
庸中佼佼者。
此而不治。
以廉弊吏之謂何。
今既查辦确實。
不得以罰不及衆。
竟置不問。
朕前降旨雲。
辦理此案。
實出于不得已者。
正謂此也。
朕既不能道之以德。
不得不齊之以刑。
而無恥之徒。
方且仍冀其苟免也。
世道人心。
澆薄至此。
朕甚愧之。
現在直省各督撫、遵旨将各該員家産查封。
陸續開單具奏。
但念此事發覺巳久。
其案内人犯。
前聞王亶望等拏問之信。
知事已敗露。
豫為隐匿寄頓。
誠不能保其必無。
而在各督撫查辦此等貪吏。
自不敢骩法徇情。
自幹愆咎。
顧若以查抄嚴密之故。
或株連拖累。
有意苛求。
别生枝節。
緻令外間無識之徒。
妄滋竊議。
則各督撫之不能深體朕意也。
況此等婪得贓私。
理無久享。
此時即有隐藏。
其子孫亦斷無安坐而食之之理。
此天道之昭然不爽者。
朕之辦理此案。
權衡審慎。
祇欲使貪黩營私之吏。
知所炯戒。
庶可以勵官常而振法紀。
非真藉锱铢籍沒之赀财。
抵償官項也。
所謂不為已甚去已甚。
朕之辦理庶務。
始終期以此意而已。
将此通谕中外知之。
○左副都禦史汪承霈奏、甘省報捐監生。
有情願上進者。
請準其将監照呈銷。
以原名赴部報捐應試。
勒限二年。
逾期者、作為頂戴榮身。
不準應試。
下戶部議。
尋議、應如所奏。
其現充各館謄錄、并廪增附加捐之監。
及由甘肅監中式副貢。
與續經在部捐職捐貢者。
嗣後有願加捐。
皆一體令其注銷補捐。
從之。
○是日、駐跸烏蘭哈達南大營。
○辛醜。
上行圍。
○谕軍機大臣曰、巴延三等奏、據暹羅國長鄭昭、豫備正貢一分。
具表懇請代奏。
并備象牙犀角洋錫等物。
以為副貢等語。
該國長輸誠納貢。
備具方物。
所有正貢一分。
自應照例送京收納。
至所備副貢。
若概令赍回。
緻勞往返。
轉非所以體恤遠人。
着傳谕巴延三、于副貢内祇收象牙犀角二項。
同正貢一并送京。
交禮部。
于照例賞給之外。
查例加賞。
以示厚往薄來之意。
其餘所備貢物。
準其即在廣省、自行覓商變價。
并将伊等壓艙貨物。
均一體免其納稅。
将此并谕禮部堂官知之。
○又谕、據巴延三等奏、拏獲陸豐縣匪棍林廣參等、及續獲要犯林亞廣、徹底根究一摺。
内稱訊據該犯等供、林廣參平日交結縣書頭役李芳、餘賢、陳輝等、暗中包庇。
糾結族匪多人。
肆出搶奪。
該縣李光萬、恇懦無能。
聽信書役朦蔽不辦。
以緻日漸鸱張。
恣橫無忌等語。
此案不法棍徒。
膽敢糾約多人。
肆行搶劫。
并交結吏役。
暗中把持。
殊為可惡。
不可不實力查辦。
嚴究夥黨。
盡法懲治。
其書役李芳等、敢于聽從賄囑。
庇匪縱搶。
吓制本官。
情罪尤為重大。
着傳谕巴延三等。
即速提訊該犯等、錄取确供。
從重定拟具奏。
至此案夥犯。
現在已獲九十餘名。
其蹤迹忽合忽分。
如入無人之境。
即與川省之啯匪無異。
李湖接據屬員禀報。
即親往查拏。
獲犯多人。
辦事頗屬認真。
各直省督撫、遇有此等匪徒。
自當實力擒捕。
徹底根究。
至于書吏衙役。
勾通包庇。
尤為地方之害。
必須時刻留心訪察。
有犯即懲。
否則若文绶之因循贻誤。
國家亦安用此封疆大吏為耶。
并着通行傳谕各督撫、令其實心整頓。
毋得稍存姑息了事之見。
所有巴延三等原摺、一并鈔寄閱看。
○是日、駐跸伊遜河大營。
○壬寅。
上行圍。
○谕曰、和托羅病故。
所遺杜爾伯特貝子。
着伊子鄂勒哲布圖庫承襲。
聞其年甫十二。
尚未出痘。
不必前來入觐。
再今春承襲杜爾伯特郡王之納旺索諾木。
亦甚年幼。
俱俟及歲時、再來未遲。
○又谕、哲哩木、卓索圖、昭烏達、三盟圍場行走之蒙古、每年每名賞銀六兩。
伊等勤勉有加。
生計亦窘。
着各賞銀七兩。
着永為例。
○谕軍機大臣等、據薩載奏、現在籌辦宣洩情形。
及勘過運河。
微山湖、東南兩面、水色澄清一摺。
所辦俱合機宜。
東省猝被黃水漫注。
民田廬舍。
間被淹浸。
國泰目睹情形。
急籌疏洩。
竊意江南為下遊去路。
其勢不能通暢。
辄以東水日增。
鰓鰓過慮。
且或聽信寮屬之言。
過于張皇。
亦并有急于見長之意。
遂形諸奏牍。
朕前以國泰所奏、止在東言東。
屢經饬谕。
原不以為是也。
今據薩載所奏、沂水、駱馬湖之水。
不使涓滴入運。
為運河騰空去路。
又永濟橋孔、全行過水。
并無橫壩攔截。
使水得以暢消等語。
所辦俱有條理。
薩載于河務、本為熟谙。
其所奏尤屬确實。
朕之信任國泰、自不若薩載也。
現在薩載會同國泰、将下遊應辦諸務。
面商辦理。
國泰應聽薩載指授。
凡事務須籌畫全局。
不可稍持巳見。
庶幾将來識見、得以漸次開闊。
至江南河湖情形。
國泰或不能深悉。
其前奏之未能确切。
尚屬急公之見。
朕亦不加深責。
國泰惟當無分畛域。
悉心籌辦。
不必自生惶惑也。
再江南、山東、被災各州縣。
該督撫等、務須督饬所屬。
加意撫恤。
毋使一夫失所。
以副朕轸念。
将此傳谕薩載等、并将薩載奏摺、及朕朱批、一并寄國泰閱看。
并遇便谕令阿桂知之。
○又谕、據李國梁奏、遵旨赴川、會同搜捕啯匪。
途次墊江地方。
接據督臣文绶咨會。
無須協捕。
随于八月十六日。
自四川重慶起程回楚等語。
川省啯匪一案。
李國梁接據文绶咨會。
業由重慶回楚。
即令在本境督率兵弁。
嚴密搜截。
可不必再往川省。
至此次文绶所辦。
不過就合州、太平、一二處而言。
其實川省各州縣。
何處無此等匪徒。
總由文绶平日姑息養奸。
置之不辦。
是以啯匪等得以肆行無忌。
即以秋審案件而論。
此次川省情實人犯、至二百餘名。
視他省為最多。
可見該省刑政廢弛。
由來已久。
福康安抵任後。
務須竭力整頓。
使小民鹹知畏法。
不敢作奸犯科。
至地方啯匪、其業經拏獲者。
固當從重嚴辦。
即各州縣地方。
亦須督饬屬員。
随時留心。
嚴行搜訪。
有犯必懲。
總使啯匪斷絕根株。
不遺餘孽。
方為盡善。
将此谕令福康安、并李國梁知之。
○是日、駐跸六道河大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