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癸卯。
遣官祭曆代帝王廟。
○遣官祭都城隍之神。
○賜扈從蒙古王公貝勒額驸台吉等食。
○谕軍機大臣等據阿桂等奏、甘省赈恤案内。
向有運送适中地方。
給散赈糧腳價一項。
自王亶望私收折色後。
仍複按例開銷。
至王廷贊在任兩年。
經手适中腳價銀二萬八千六百九十餘兩。
署藩司文德任内。
經手适中腳價銀一萬七千五百餘兩。
俱系彙交蘭州府收存。
詢據文德、稱此項銀兩。
系問明王廷贊。
發交首府收存。
以為辦公之用。
王廷贊現在刑部、可以查問等語。
甘省監糧。
既系全收折色。
尚複有何運送腳價。
且開銷後。
又複彙交首府。
托辭辦公。
是王亶望既經侵蝕于前。
王廷贊遂欲效尤于後。
着傳谕留京辦事王大臣。
即提訊王廷贊、将此項銀兩。
是否發交首府。
抑系侵扣入己。
其辦公究于何項使用之處。
令其逐一供明。
錄供據實覆奏。
所有阿桂等原摺、并着鈔寄閱看。
并谕阿桂等知之。
○又谕、據阿桂等查奏、甘省折收冒赈一案。
酌議條款。
将侵蝕銀數至一千兩以外者、六十六員。
均拟斬監候等語。
此等侵冒各犯。
其情罪本無可貸。
但一千兩以上者。
一律問拟斬候。
則各犯内侵蝕一千數十兩、至數萬兩者。
無所區别。
且問拟斬候人數。
未免太多。
朕心有所不忍。
此時阿桂已經起程。
李侍堯即當遵照前降谕旨。
其贓私入巳。
至二萬兩以上者。
問拟斬決。
二萬兩以下者。
問拟斬候。
入于情實。
并将其入己銀兩數目。
另開清單。
于各該犯名下注明。
其自一萬兩以下。
亦應問拟斬候。
請旨定奪。
候朕酌核情罪輕重。
分别辦理。
至折色冒赈各犯内。
如有得贓本多。
又複借添建倉廒。
侵蝕公帑。
則其罪更重。
即使折收冒赈。
得贓較少。
而又借建倉侵蝕者。
亦應從重問拟。
将此二項、另歸一案辦理。
不得統入冒赈案内。
緻滋牽混。
又阿桂等另摺所奏、王亶望等、囑托屬員填給實收之人。
案卷内無從查核。
即為王亶望填送實收者。
诘其系何姓名。
亦不能記憶。
俟查辦得實。
續行具奏等語。
該員等既為王亶望等填送實收。
該捐生等系何姓名。
其經手之人。
豈有全無記憶、案卷内無從查核之理。
現已交部詳查。
即使朦混一時。
将來必緻為人告讦。
或别經發覺。
亦斷不能始終弊混也。
又阿桂等所奏、秦雄飛請交銀三萬兩一摺。
秦雄飛業經查抄。
即劉光昱、文德等。
亦均已查辦。
其所請那借賠繳之處。
亦可無庸置議。
将此由六百裡傳谕李侍堯、并谕阿桂知之。
○又谕、朕閱廣西省本年秋審招冊。
内有林亞三一犯。
系拟斬列入緩決。
查該犯同陳李生、林亞晚。
夥竊張秉仁家。
被事主拏獲。
各用刀砍傷事主而逸。
茲冊内聲明陳李生首先拒捕。
林亞晚起意糾竊。
俱拟入情實。
而林亞三一犯。
則稱在外接贓。
圖脫拒傷。
情稍可原。
遂列入緩決等語。
該犯既系在外接贓。
并未入室。
則事主擒捕之時。
何難棄贓逃竄。
而竟敢用刀砍傷事主。
即與拒格傷人何異。
該撫核拟具題時。
何以故為開脫。
刑部堂官。
亦竟照覆定拟。
均屬非是。
林亞三一犯。
即着改入情實。
并令刑部堂官、及姚成烈、俱據實明白回奏。
○又谕、朕閱四川省本年秋審招冊。
内有絞犯李萬順、因聽從周探齊、糾約群匪。
持械搶奪。
拟入情實一案。
查此案内尚有劉漋山、宋禮斌、夏盛峰、夏金俸、劉吉元、五犯。
俱系上年十二月内、題準拟絞監候。
因遇停勾之年。
未予勾決。
茲冊内載劉漋山等五犯、俱已病故。
惟李萬順一犯。
列入情實。
劉漋山等俱系聚衆搶劫。
得贓俵分。
法無可貸之犯。
何至甫及半年。
而案内病亡竟有五犯。
安知此等不法兇徒。
非賄囑禁卒。
越獄脫逃。
即在監畏罪自戕。
捏報病斃。
文绶任聽屬員朦蔽。
為之姑息了事。
如此則川省刑政廢弛。
已可概見。
不可不力為整頓。
着傳谕福康安、即将劉漋山等、如何病斃緣由。
及有無确實根據。
詳悉查明。
據實覆奏。
不得稍存回護文绶、及該管屬員之見。
○欽差大學士公阿桂、署理狹甘總督李侍堯奏、監糧捐例章程内、烏噜木齊、巴裡坤、哈密、三處。
額收糧十萬石。
濟木薩、奇台、穆壘、昌吉等處。
收五萬石。
現在甘肅捏冒等弊。
俱經查辦。
烏噜木齊等處。
亦恐有那移虧缺之處。
請饬交新任都統明亮、徹底清查。
報聞。
○是日、駐跸張三營行宮。
○甲辰。
谕、昨據阿桂等奏、甘肅收捐監生、曆任正署藩司。
給發實收。
俱有加收心紅紙張銀兩。
達爾吉善、于前署甘肅藩司任内。
曾給發實收三千九百餘張等語。
此案私收監糧折色。
并加收心紅紙張銀兩。
該省曆任藩司。
通同弊混。
達爾吉善身系滿洲。
乃署任内、亦複扶同相沿陋例。
并未據實陳奏。
實大不是。
豈可仍留藩司之任。
達爾吉善、着革任。
仍加恩賞給三品頂戴。
令其自備資斧。
即赴和阗辦事。
所有前經派出之成策。
不必前往。
其直隸布政使員缺。
着明興補授。
○谕軍機大臣曰、劉墉奏、拏獲啯匪夥犯。
審明正法。
及訪獲潛回原籍啯匪。
遵旨辦理各摺。
所辦甚好。
至其所獲羅添富、劉老十等、訊系成都府金堂縣等處人。
成都為省會之地。
已有此等匪徒。
糾約夥黨。
肆行搶劫。
其餘各州縣、自不問可知。
文绶前此名為查辦。
不過就墊江太平等處、已經破案者而言。
其餘通省各州縣。
何以未見辦及。
況詳閱所訊各案犯。
糾夥起意。
商同搶劫。
俱在乾隆四十三、四、等年。
何以遲至本年。
始行搜捕。
可見文绶從前竟未辦理。
實為姑息養奸。
因循玩誤。
今予以革職、發往伊犁效力。
實屬罪所應得。
至各省擒拏啯匪。
如湖廣貴州等省辦理俱屬認真。
其所獲正夥各犯亦多。
惟川省尚未見實力嚴辦。
福康安抵任後。
務須督饬阖屬各員弁。
嚴密訪緝。
其已經盤獲者、必逐名訊究夥黨。
躧拏務獲。
斷絕根株。
即未經破案者。
亦須時刻留心。
嚴密查搜。
毋使一名漏網。
将來總無啯匪名色。
方為辦理盡善。
至劉墉摺内所訊各犯。
除胡範年等、業經拏獲審辦外。
其劉老十、朱玉等。
着訊明現在竄匿地方。
及各省分。
即飛咨各該督撫、協同嚴緝。
以期按名弋獲。
将此谕令福康安、劉墉、知之。
○又谕、刑部呈進廣東省秋審招冊。
内有毛登朝、起意謀殺族弟毛登甲、移屍吓詐莫萬輝一案。
查該犯因見莫萬輝有錢。
起意緻死族弟毛登甲。
以為訛詐之地。
商同陳萬俊、鄧亞觀、将毛登甲誘至僻處。
毛登朝、鄧亞觀、先後欽□手按倒地。
陳萬俊、用石打出其腎子立斃。
是毛登朝等三人。
同謀緻死毛登甲、核其情節。
厥罪惟均。
乃該撫定拟、及刑部核覆時。
俱将毛登朝、陳萬俊、二犯。
入于情實。
而鄧亞觀另拟緩決。
殊屬非是。
凡尋常共毆案件。
以下手傷重拟抵。
至此等謀殺之案。
不得以一命一抵為詞。
若僅将起意及下手緻死之人。
分别斬絞、拟入情實。
而同謀加功之犯。
又減入緩決。
殊不足以昭情法之平。
且閱招冊内。
另案乞丐黃阿瑞、與陳德仁同謀。
毒死黃阿烏。
圖詐陳士河一案。
黃阿瑞即非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