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之犯。
而與陳德仁俱拟入情實。
即以該省别案。
兩相比較。
何以此案同謀加功之鄧亞觀、又應拟入緩決耶。
刑部會辦各省案件。
理應畫一。
乃于此等謀殺之案。
出入兩歧若此。
則将來各省辦理案件。
一任刑書舞弊。
高下其手。
亦何以按律斷罪。
用昭平允。
本年刑部招冊。
殊屬草率。
該堂官着傳旨申饬。
除此案之鄧亞觀、着交部另行核拟外。
仍令刑部堂官、及廣東巡撫、據實明白回奏。
尋刑部奏、鄧亞觀、與陳萬俊、同系加功。
請改入情實。
報聞。
○是日、駐跸波羅河屯行宮。
○乙巳。
谕曰、舒常奏荊關一年期滿。
比較稅課一摺。
據稱前任監督哲成額、阿彰阿、短收稅銀。
除将接管道員陳初哲、經徵額外溢收銀兩。
盡數抵補外。
所有短少銀六千六百二十兩。
請即令現任接管之員、于養廉内分年扣繳等語。
舒常此奏、所見者小。
各關經徵稅課。
如有短缺。
自應在各監督名下、按數分賠。
今荊關課項短徵。
實系前任監督哲成額、阿彰阿、任内之事。
乃請将接管之員、養廉分年坐扣。
殊未公允。
但哲成額、阿彰阿、均系部院司員。
力難繳賠。
着加恩免其賠交。
至其經徵不力。
自有應得處分。
着交部照例察議。
○谕軍機大臣等、本年廣東省秋審招冊。
内有竊犯任起祥等行竊、拒傷事主張觀保身死一案。
查此案内任起祥為首。
黃德新、慕容亞保、二犯為從。
先後拒傷事主。
情罪相同。
乃該撫定拟、及刑部核覆時。
黃德新問拟絞候。
而慕容亞保則問拟流罪。
一事兩歧。
因令軍機大臣、就近詢之刑部侍郎姜晟。
據稱黃德新、系照竊盜刃傷事主之例拟絞。
慕容亞保、随後用棍戳傷事主。
照罪人拒捕為從例拟流等語。
此案所拟罪名。
殊為失當。
竊盜拒捕。
與罪人拒捕。
本屬兩條。
難容牽混。
蓋罪人拒捕。
所包者廣。
如因奸等類皆是。
至竊賊拒傷事主。
情罪較重。
是以另立專條。
并非如鬥毆傷人之案、以金刃及他物分别輕重者可比。
何以一案引用兩例。
緻罪名之出入懸殊。
況夥賊拒捕。
其去強盜祇屬一間。
強盜傷人。
豈複問其執持行兇之物為何物乎。
此案内慕容亞保一犯、除交刑部另行核拟外。
仍着刑部堂官、及廣東巡撫、明白回奏。
尋刑部奏、廣東竊賊慕容亞保一犯、與黃德新先後拒殺事主。
原非鬥毆分别兇器輕重者比。
應改為絞監候。
趕入本年秋審。
此外尚有竊盜臨時拒捕殺人、及白晝搶奪殺人二條。
較竊盜棄财逃走、被追拒殺者、情罪更重。
舊例所載。
此二條中為從之犯。
僅止發遣。
亦未平允。
均請改拟絞監候。
纂入例冊。
并行知各直省遵照。
從之。
○又谕、據李本奏、查拏啯匪審辦緣由一摺。
内稱前後報獲陳正山、鐘鳳鳴等、共二十一名。
業将陳正山等三犯、審明正法。
其彭昌文、王元周、趕入本年秋審等語。
此等啯匪肆行不法。
屢經降旨。
令各督撫從重辦理。
以懲兇頑。
今李本既經拏獲啯匪二十一名。
自應嚴切審訊實情。
遵照前降谕旨。
分别辦理。
詳悉奏明。
何以摺内所稱。
業經正法、及趕入本年秋審者。
僅止五名。
其餘各犯。
該撫均未将如何審辦問拟緣由。
明晰聲叙。
殊屬含混。
着傳谕李本、即将其餘現獲各犯、審訊得實。
作何定拟緣由。
詳悉具奏。
毋再牽混疎漏。
尋奏、陳正山等五名。
實系同夥為惡。
并被逼随行之犯。
故即分别趕辦。
其餘吳大漢等。
審明實非啯匪。
罪止枷杖。
是以未經詳細聲叙。
報聞。
○是日、駐跸中關行宮。
丙午。
以湖南洞庭協副将柴大紀、為福建海壇鎮總兵。
○是日、駐跸避暑山莊。
至甲寅、皆如之。
○丁未。
谕、劉鑒、着加恩以革職提督。
自備資斧。
往伊犁辦理屯田總兵事務。
李傑龍、着來京。
交部帶領引見。
再降谕旨。
○又谕、回部郡王品級貝勒哈第爾、着加恩賞戴雙眼花翎。
在乾清門學習行走。
○谕軍機大臣等、甘省捏災冒赈侵蝕監糧一案。
現經阿桂等審明、将各州縣侵盜錢糧數至二萬兩以上者、問拟斬決。
其餘按數遞減。
分别斬候等因。
現交軍機大臣、會同行在大學士九卿、并留京辦事王大臣、會同大學士九卿科道等、核拟覆奏矣。
此等冒赈殃民。
侵吞國帑。
數至二萬兩以上各犯。
自應即正典刑。
以彰國憲。
着傳谕阿揚阿、即先行馳驿前往甘肅。
俟接到明旨後。
會同李侍堯、監視行刑。
此時當以差往甘肅查辦事件為辭。
不可先為洩漏。
并谕李侍堯知之。
知之。
○又谕、前據巴延三奏、查明廣東、廣西、兩省。
破裂損壞各大小炮位。
請變價歸入公費。
以為改造子母炮之用等語。
此等廢損炮位。
不堪施放。
留營無用。
自應查明辦理。
但該二省、現須鑄造子母炮。
何不即将此項廢鐵镕銷。
其不敷者、另添生鐵改鑄。
乃請變價歸入公費。
轉緻辦理紛煩。
況此等廢炮變價時。
若為不肖匪徒所售。
或緻滋生事端。
尤有關系。
着将此傳谕巴延三知之。
○戊申。
谕曰、王廷贊接任甘肅藩司。
于王亶望通同屬員、捏災冒赈一案。
并不據實參奏。
及早清厘。
乃轉踵行其弊。
仍将監糧私收折色。
且改歸首府辦理。
又每名加收心紅紙張銀一兩。
并派屬員買辦物件。
及事巳發覺。
經朕朱筆訓谕。
令其據實供吐。
尚敢支吾狡飾。
前據行在大學士九卿會審。
按律問拟斬決。
本屬罪所應得。
因念其本年三月、蘭州守城微勞。
姑從寬典。
改為應絞監候。
茲續據阿桂等查奏、甘省浮銷赈糧腳價一項。
王廷贊将腳價銀二萬八千餘兩。
發交楊士玑收存。
為辦公之用。
當經傳谕留京辦事王大臣。
提訊王廷贊。
據供、原知此項冒開。
因勒爾謹說、有應辦公事。
遂準其領去。
楊士玑并未分晰具報是實等語。
此案王廷贊始終混捏。
踵弊效尤。
即其派令屬員買辦物件一事。
向來藩臬不準進貢。
屢經降旨嚴饬。
更非如勒爾謹身任總督、尚可藉口年節辦買土貢者可比。
是其婪索勒派。
種種情罪。
百喙難辭。
目下已屆官犯勾到之期。
王廷贊、系情實官犯。
着即行處絞。
仍将此通谕中外知之。
○刑部等衙門奏、江西信豐縣故民蕭維富等。
創為邪教。
轉相傳惑。
請依大逆例問拟。
得旨、蕭維富、廖秀林、廖景淳、着即戮屍、至廖景泮之父廖秀科一犯。
該部拟以緣坐。
固屬照例辦理。
但向來緣坐之犯。
無不加恩改為監候。
以示罪人不孥之義。
況其父祖、尤非兄弟子孫可比。
此案廖秀科、訊非知情縱容。
着加恩免其治罪。
嗣後如有逆犯祖父應行緣坐者、除訊明知情故縱。
仍照例問拟外。
其訊非知情者、即概予省釋。
不必緣坐。
着為令。
其餘應行緣坐之廖昌禮、廖明富、邱德化、邱仁禮、邱七元仔、邱仁祿、邱仁組、廖明光、廖明貴、俱着從寬改為應斬監候。
秋後處決。
餘依議。
○吏部奏、甘省捏結道府。
及折捐冒赈各員。
在任時、多有為其子捐官者。
請敕下各旗、各衙門、及各省督撫、将此等捐員。
無論已未铨選。
徹底查辦。
報聞。
○庚戌。
上禦依清曠。
勾到秋審官犯、服制、及雲南、貴州、情實罪犯。
停決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