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惟有懇恩準臣于東省災恤事竣、并豫省儀工合龍後。
赴阙謝恩。
得旨、覽。
○是日起、上以孟冬享太廟。
齋戒三日。
○戊辰。
孝敬憲皇後忌辰。
遣官祭泰陵。
○谕軍機大臣等、前歲豫省堵築儀封十堡漫口。
彼時因西北東北風緊。
溜勢頂沖。
口門刷深。
緻合龍屢稽時日。
此因系屬南岸。
自與堵閉工程有礙。
今曲家樓漫工。
系屬北岸。
若遇有西北東北風。
則水勢南趨。
不緻頂沖刷深口門。
似于壩工轉為有益。
現在已交冬令。
西北東北風多。
正可藉此趕緊堵築。
早期合龍。
朕籌念及此。
未知适合該處情形否。
阿桂等亦曾意料及此否。
着即據實覆奏。
再前據李奉翰等奏、十月二十日前後可以蒇事。
現在壩工軟鑲又有幾分。
抑或已經下埽。
其口門現存若幹丈。
每日可做幾丈。
不難按日計算。
再昨所奏、因陰雨引河挑挖略遲。
冬日之雨。
不過一兩日。
想日内天已晴霁。
着阿桂會同李奉翰等、督饬在工文武員弁。
星夜上緊趕辦。
一舉而成。
總之早一日合龍。
則下遊早得一日之益。
将此由六百裡傳谕阿桂、并谕李奉翰、韓鑅、富勒渾、知之。
○軍機大臣等議覆、欽差大學士公阿桂、署理陝甘總督李侍堯奏稱、辦理蘭州軍務善後各事宜。
一、炮位宜添制分貯也。
甘省炮位。
鏽炸者多。
應派妥員。
赴各營堡勘驗。
将堪用者、分貯督撫提鎮駐劄各城。
餘悉銷毀。
添制大神威劈山等炮。
按照兵丁二百名給炮一尊之數酌制。
一、回民新教、宜嚴禁除也。
新教之禮拜寺。
毀後不許複建。
并不得妄稱阿渾名目。
及收留外來回人。
複選老成回民。
充當鄉約。
勸誡稽查。
年終、将實無新教之處。
聯名具結咨部。
一、撒拉爾回人、宜嚴稽察也。
該土司回人。
散處十二工。
其貿易城鎮者、令循化廳同知、給票稽核。
并嚴饬充當兵役之禁。
如有濫準承充者。
參處本官。
仍禁内地遊匪潛往煽惑。
一、回犯發遣、宜定章程也。
内地回民、向有番地習經之禁。
若将新疆緣事者、發至内地。
恐緻誘惑生事。
應即于各城互相安插。
一、地方繁簡、宜酌改也。
蘭州道地居省會。
番回雜處。
查察非易。
應改部選中缺、為沖繁難兼三要缺。
請旨簡放。
循化廳同知、撫綏控馭。
最為緊要。
應改部選中缺、為疲繁難兼三要缺。
在外題補。
河州太子寺地方。
向設州判。
旋經裁汰。
該處習俗黠悍。
距州治又遠。
應複舊制。
設立州判分防。
均應如所請。
至私販硝磺。
該省關系最重。
其内地偷售者。
應比照附近苗疆五百裡内偷售例。
計觔數分别軍流。
與外地番回交易者。
應比照商船夾帶出洋論斬例。
從重科罪。
從之。
○巳巳。
谕曰、李侍堯奏、甘省雨水禾苗情形一摺。
據稱夏秋以來。
連得雨澤。
各府州縣。
屢次禀報入土深透。
田禾成熟。
秋收可期豐稔等語。
甘省曆年以來。
地方官以冒赈之故。
每以早<衤祲-礻>入告。
朕未知其弊。
實為憂之。
今據李侍堯奏報、夏秋以來。
□雨□豆寸□澤頻沾。
并無被旱之區。
可見該省雖稱地瘠民貧。
并非雨露所不到。
從前屢以旱災為言者。
總以監糧可以冒赈。
該地方官。
竟視報災為常例。
藉詞虛捏。
以便侵漁。
即有實在被災年分。
亦因劣員等從中取利。
朘民肥槖。
百姓鮮受實惠。
以緻積成戾氣。
雨澤愆期。
今經徹底查辦之後。
夙弊風清。
民情豫順。
其感召天和。
雨旸時若。
未必不由于此。
然此不可視為恒例。
以後若果有遇旱歲歉。
該督即當據實奏報。
朕仍加恩赈恤。
并令督率屬員。
毋蹈前轍。
俾窮民均受實惠。
毋忽。
所有李侍堯奏到摺、着發鈔。
并谕中外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劉墉奏、拏獲啯匪究訊割辮情由一摺。
據稱拏獲匪犯黃勝才、王景文、劉榮華、顔自遠、顔應超、陳添喜等、六名。
到案查驗。
皆系割去發辮一段。
作為記認等供。
且棚頭自留發辮。
餘人勒割。
顯有奸謀邪術。
别有營為。
現在暫留活口。
再為設法研訊。
究出實情等語。
所辦是。
匪徒聚黨。
俱以割去辮發标志色認。
其情甚為可惡。
現在湖廣地方、所獲割辮之犯頗多。
啯匪起自川省。
總由文绶不能饬屬查拏。
以緻養癰贻患。
而于割辮一節。
尤無一字提及。
其從前該省所獲各犯。
及現獲匪黨内。
必有似此割辮者。
着再傳谕福康安、令其将從前拏獲各犯内。
其中割辮者共若幹名。
曾否訊取供詞。
逐一查明。
據實覆奏。
如有現獲割辮之犯。
即嚴訊其是何主意。
從重究拟。
不得稍為姑息了事。
将此并谕舒常、劉墉、知之。
○又谕曰、李侍堯奏、查出蘭州府填捐實收弊窦一摺。
據稱實收改歸首府之後。
諸弊從此而生。
所發實收。
各縣尚有未捐而捏報已捐者。
有此縣所捐銀兩。
竟為彼縣那用者。
又有此縣已捐銀兩。
業為彼縣那用、而仍将報捐糧數、于赈案内開銷者。
現在查明辦理等語。
實收改歸首府。
總由王廷贊骩法營私。
楊士玑勾通捏冒。
以緻百弊叢生。
各州縣視國帑為私财。
任意騰那。
輾轉侵蝕。
實屬從來未有之奇事。
但王廷贊已經正法。
楊士玑亦被賊害。
伊二人之子。
均已發往伊犁。
充當苦差。
于法無可複加。
惟當視王亶望之例。
雖遇赦不許複回耳。
此事着該部記檔。
至所有那用監銀。
開報虛糧入己。
究系何員任内。
自應詳查的實。
着傳谕李侍堯、将那用虛開入己之各州縣、詳悉查核。
此内已于前案定拟、分别辦理者、若幹員。
其未經定拟者、并着李侍堯、按照實在入己贓數。
仍遵前旨。
分别定拟具奏。
○是月。
署雲貴總督劉秉恬奏、據車裡宣慰司刁士宛禀報、南掌國王召翁咨稱、該國百姓。
逃居車裡。
懇即給還等語。
當經饬鎮道等查明、寄居者有五十戶。
計男婦一百八十二名口。
臣查乾隆十四年、三十七年、均有賞還舊例。
請俟南掌國使臣叭整烘等、進貢回國時。
照數交明帶還。
惟夷民入界謀生。
雖系相沿舊習。
但不随時具報。
于邊防未密。
請嗣後饬宣慰司。
每遇夷民投止。
一面安插。
一面将戶口報明備核。
報聞。
○貴州巡撫李本奏、黔省常平倉米、共額貯一百萬石。
經三十七年、奉部議減。
共粜過米十八萬八千六百餘石。
旋于四十三年、議複原額。
應買還折谷三十七萬七千三百餘石。
計四十四、五、兩年。
共買谷十三萬六千二百餘石。
今歲秋收。
較往年倍豐。
臣饬藩司等、将複額谷二十四萬餘石買補。
以實倉儲。
得旨嘉獎。
卷之一千一百四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