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工部尚書員缺。
着羅源漢補授。
劉墉、着補授都察院左都禦史。
仍暫行兼管湖南巡撫事務。
候朕另降谕旨。
○谕軍機大臣等據韓鑅奏、饬屬查催回空糧艘一摺。
内稱。
上年回空尾幫。
于十一月初八日過濟甯。
十九日全數出境。
現在糧艘過濟之期。
雖較早十餘日。
而南陽一帶礙纖出境恐其稍遲。
現委員迎催。
自可無誤等語。
前因回空糧艘。
未出東境者尚多。
節經降旨各督撫、令其饬屬嚴催。
小心照料。
今據韓鑅奏過濟之期。
較上年尚早十餘日。
是糧船行走。
尚可不緻遲誤兌期。
但摺内所稱南陽一帶礙纖之處。
該處情形究竟若何。
纖道既稱有礙。
自應設法催趱。
妥速護送。
着傳谕薩載。
鄂寶、韓鑅、國泰、迅即查明實在情形。
是否不誤開兌之期。
并将如何設法辦理之處。
迅速據實覆奏。
将此由六百裡傳谕薩載等并谕有漕各督撫知之。
○又谕、前據國泰奏、糧艘出東境者僅二十餘幫。
尚有五十餘幫。
未經出境。
又據薩載奏、回空糧艘。
已入江南境者。
現在遄行無阻。
昨已降旨。
令其嚴行督催。
并令各督撫派員迫催。
并谕鄂寶等、即查明明歲應行起運之幫。
實力催趱。
無誤抵次開兌。
但現在節屆冬至。
天氣嚴寒。
恐緻守凍難行。
江廣等省回空糧艘。
俱應于歲内受兌起運。
務須于合凍之前。
全行渡黃。
各抵水次。
方可不緻有誤。
着傳谕薩載、鄂寶、國泰。
速将江廣各幫。
設法催令遄行。
不必于輪應停運各幫之後。
挨次銜尾行走。
務饬員弁、小心保護前進。
及早渡黃。
迅速趕赴水次。
無誤兌期。
着将此由六百裡各傳谕知之。
仍将如何辦理情形。
速行覆奏。
○又谕、前據富勒渾奏、新蔡縣監生李钊、包侵河工夫價。
聚衆抗官一案。
肆行不法。
可惡已極。
非尋常抗官違誤者可比。
因降旨令富勒渾、督同文武員弁、将案内人犯迅速查拏。
即将首從各犯。
分别淩遲斬決。
不得姑息。
本日據南陽鎮總兵郭元凱奏稱、接據該屬禀報。
現即酌帶弁兵。
前往督率查拏等語。
此案人犯情罪重大。
自應嚴密查拏。
迅速辦理。
毋使要犯稍稽顯戮。
方足以懲儆兇頑。
着傳谕富勒渾、即将接奉前旨後。
如何遵照分别辦理。
及案内人犯。
曾否全行拏獲之處。
迅速據實覆奏。
毋使遲延。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曰、舒常、鄭大進奏、查出明末人瞿罕所着孝經對問、體孝錄二書。
語有違悖。
系黃梅縣人吳碧峰刊刻。
自行繳出。
并聲明此書系前撫臣陳輝祖彙發局員查勘等語。
各省查繳違礙各書。
自應随時奏明。
今孝經對問、體孝錄二書。
語有違悖。
吳碧峰既自行呈繳。
陳輝祖于發局查勘之時。
何以僅交後任查辦。
并不自行具奏。
着傳谕陳輝祖、令其據實覆奏。
舒常等摺。
并着鈔寄閱看。
尋奏、臣前在楚省。
查出違礙書集。
業經奏繳四次。
其未閱定者。
尚有八百餘種。
内孝經對問、體孝錄。
因發局員校閱。
未據簽送覆勘。
嗣調任河南巡撫。
交接任撫臣查辦。
是以未及奏明。
報聞。
○又谕、軍機大臣等查奏、原署西甯鎮總兵紹涵、革職提督仁和等。
借辦軍裝。
及挑撥馬匹兩案。
該二員所供情節。
自系一面之辭。
難以憑信。
除紹涵業經降旨革職。
解赴甘省外。
仁和已于另案革職。
亦着前赴甘省。
交李侍堯歸案質訊。
以成信谳。
所有軍機大臣等原摺。
着一并鈔寄李侍堯閱看。
○刑部議覆、湖北巡撫鄭大進奏稱、曾榮懷因園菜被竊。
見徐起才挑菜經過。
誣拏至家。
私行拷打斃命。
請将曾榮懷照捕役誣竊為盜。
拷打緻死例。
拟斬監候。
查例載誣指良民為竊。
捉拏拷打緻死。
除實犯死罪外。
其餘不分首從。
俱發邊遠充軍。
又捕役誣竊為盜。
拷打緻死者。
照故殺律、拟斬監候是誣良為竊。
與誣竊為盜。
各有專條。
乃向來各省督撫、遇有誣良為竊緻死之案。
俱引捕役誣竊為盜緻死例問拟。
不知誣竊為盜。
系以輕罪誣為重罪。
誣良為竊。
系以無罪誣為有罪。
若以誣良為竊之案。
比照誣竊為盜之例。
是以良民等于有罪之人。
引用殊為失當。
曾榮懷、應改依誣良為竊、拷打緻死、實犯死罪例。
拟斬監候。
秋後處決。
請嗣後遇有此案。
俱照此問拟。
不得循舊牽引。
并通行各省一體照辦。
從之。
○辛醜。
谕軍機大臣等、前于捏災冒赈案内。
降旨将王廷贊等十一犯之子。
照王亶望等之子之例。
發往伊犁充當苦差。
嗣又降旨将王亶望之子年十二歲以下者。
解交刑部監禁。
俟及歲再行發遣。
所有王廷贊等十一犯之子。
自應亦照此辦理。
本日舒常等奏、查抄楊德言之父楊迎鶴、任所赀财。
訊出楊德言有子四人。
惟長子年十二歲。
餘俱幼稚。
現在将伊第三子解甘歸案辦理等語。
着傳谕李侍堯、即将楊德言長子發往伊犁。
其未及歲之幼子。
即派員解交刑部監禁。
其餘王廷贊等各犯之子。
俱着照此辦理。
并谕刑部堂官知之。
○吏部議覆、方略館進呈遼金元三史告竣。
請将滿漢纂修各員。
照例分别議叙。
得旨、呈麟、準以在京應升之缺選用。
平恕、李堯棟、黃壽齡、準其以應升之缺開列在前。
善慶朝樂、準其照永樂大典書成之例議叙。
○壬寅。
谕、據阿桂等奏、河标中軍副将李永吉、熟谙工作。
堵築漫口。
屢經出力。
請調補徐州左營副将。
于要工實有裨益等語。
李永吉既系河工得力之員。
着照所請。
調補徐州左營副将。
并加恩賞給總兵銜。
以示獎勵。
所有江南河标中軍副将。
着薩載等揀員題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