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四十六年。
辛醜。
十一月。
甲寅。
上幸瀛台。
○遣官祭先醫之神。
○谕曰。
河南新蔡縣奸民李钊等。
抗官聚衆不法一案。
富勒渾接據屬員禀報。
即親往該處協同南陽鎮總兵郭元凱、派委員弁、分路嚴緝。
現将首夥各要犯、陸續拏獲、并将李钊等二十一犯、分别淩遲斬決示衆。
餘俟部議定罪。
富勒渾、郭元凱、辦理此案。
頗為迅速。
着交部議叙。
其在事出力人員。
并着富勒渾查明具奏。
一并交部議叙。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富勒渾奏、拏獲新蔡縣奸民李钊等首夥各要犯、審明分别淩遲斬決一摺。
已批交三法司核拟速奏。
富勒渾等辦理此案。
尚屬迅速。
并明降谕旨。
交部議叙矣。
至摺内所稱李芳遠等、聞李钊被拏。
恐其挾仇誣扳。
逃赴正陽縣。
有渡夫王四撐船過渡。
王四訊不知情。
請免置議等語。
王四一犯。
若止将李芳遠等載渡。
尚可量為原宥省釋。
但案内戚廣、魏老燒等。
糾衆赴城。
放槍奪犯時。
是否亦過此河。
若王四彼時将此等斬枭要犯。
一并渡過此河。
則王四自應坐罪。
不得竟置不問。
着富勒渾、再行嚴訊該犯确供具奏。
至富勒渾奏、訊據李芳聲供稱、平日與李钊結訟有嫌。
恐被誣扳。
因出躲避。
李芳遠亦未糾人劫犯。
但二犯俱系李钊之侄。
照大逆緣坐律、問拟斬決等語。
朕向于緣坐之犯。
雖經按律問拟。
核其情罪并不知情者。
俱從寬改為斬候。
秋審雖入情實。
亦不勾決。
今李芳遠等二犯。
雖未糾衆抗官。
在場助勢。
然事後聞風遠揚。
必系該犯等平日與李钊通謀。
及事敗露。
情虛竄匿。
該撫訊供時。
緻被該犯等狡供、讦訟有嫌逃避掩飾。
止照緣坐問拟。
富勒渾此處尚欠周密。
雖該撫辦理此案。
現已交部議叙。
而所訊李芳遠等供情。
究未确實。
不得不明白訓谕。
此後辦理諸事。
務須加意體察。
再案内在事出力人員。
已交該撫查明具奏。
交部議叙。
其協同典史守城之教官王之璧等。
如李钊之監生。
非由生員加捐。
即不屬伊所管。
着富勒渾、一并查明具奏。
交部議叙。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尋奏、提訊王四。
據供、系汝河南岸張家莊人。
汝河在河塢集西南。
縣城在河塢集東北。
戚廣等住居河塢。
系在附近村莊糾人赴城。
并不過河。
再李钊、李芳遠、李芳聲、均非由生員加捐。
并不屬教官王之璧等所管。
報聞。
○乙卯。
谕曰、乾清門頭等侍衛明山、着賞給副都統銜。
授為領隊大臣。
前往伊犁管理索倫事務。
○谕軍機大臣等。
昨據姚成烈覆奏、獞人覃必俊身死緣由一案。
竟系偏聽屬員庇護之詞。
不足以成信谳。
已經傳谕将修仁縣知縣台霖布解任。
并案内犯證。
解京交部審訊矣。
本日又據姚成烈奏、覃必俊監斃。
無可訴之冤。
覃老貴自戕。
為自作之孽等語。
可見該撫審辦此案。
專聽屬員一面之詞。
迹涉回護。
殊難憑信。
着再傳谕即将該縣台霖布解任。
派委妥員提同案内應審犯證。
一并迅速解京。
交部審辦。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據明亮及佛德等奏、續行查出哈密通判經方任内虧缺糧石草束、核計價銀六萬七千餘兩。
連前共虧缺庫項十五萬兩有餘等語。
經方系一通判徵員。
竟至侵虧帑項至十五萬餘兩。
此事實屬大奇。
已于摺内批示。
該犯将監守官項。
任意盜用。
數至十五萬餘兩之多。
何以直至此時。
始行陸續查出。
無論索諾木策淩、奎林、系該管都統。
平日毫無覺察。
所司何事。
自應分賠。
即佛德、哈靖阿、近在同城。
豈無見聞。
必至查抄經方任所家财。
始行和盤托出。
其為有心徇隐。
實屬顯然。
亦應查明。
令伊二人分賠。
但查佛德、明亮等。
前後具奏數目不符。
難以辦理。
着傳谕李侍堯、查明究系實數若幹。
具奏到日。
再令軍機大臣合符銀數。
令索諾木策淩等。
照股分攤賠繳歸款。
以示懲儆。
至經方在任五年。
如何盜用官項至十五萬餘兩之多。
并着明亮、李侍堯、悉心訪查據實具奏。
再經方一犯。
前已降旨。
令李侍堯派委妥員解京審訊。
着傳谕該督。
如該犯尚未起解。
即迅速解京。
如已起程。
并飛咨沿途督撫。
及饬該解員小心管解。
務于年内趕到。
毋得遲誤。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前因各省題奏。
審辦事件内。
常有火器傷人鳥槍拒捕之案。
因谕令各督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