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民間私鑄鳥槍一事。
實力查禁。
毋許工匠再行鑄造。
并曉谕民間有私藏者。
即令随時繳銷。
昨閱袁守侗奏、審拟民人樊瑤、呈控革監王烈父子一案摺内。
有村民王文興等、在堤看守。
各持鳥槍等械。
上前攔阻。
緻将民人郜見等槍打受傷之語。
可見民間鑄造鳥槍。
私行售賣者。
不一而足。
地方官平日并未留心查察。
是以愚民擅用滋事。
無所忌憚。
着再傳谕各督撫。
接奉前降谕旨。
務須遵照饬屬嚴密稽查。
并須不動聲色。
設法妥協辦理。
毋得聽任屬員。
視為具文。
奉行塞責也。
将此傳谕袁守侗、并令各督撫知之。
○山西巡撫雅德奏、晉省水利可資引灌者。
計三十八州縣。
本年農隙水涸。
将一切河渠堤堰。
責令地方官查勘。
遇有淤塞。
一律修浚深通。
惟陽曲縣澤家号堤堰殘損。
工段綿長。
民力難成。
請于豫備汾河歲修銀内、動支修理。
報聞。
○丙辰。
上幸瀛台。
○谕軍機大臣等。
哈密通判經方、因冒赈案内查抄任所資财。
陸續查出伊經手庫項虧缺十五萬餘兩。
經明亮等參奏、業經降旨令李侍堯派委妥員、将該犯押解來京。
本日據李侍堯奏到。
該犯已于十一月初八日自甘省起解。
着再傳谕沿途各督撫、飛饬各站員、及甘肅委員、俟該犯到境。
即添派兵役。
兼程接遞。
催儹前進。
務于月内押解到京。
即至遲亦不得過十二月初五之限。
将此由六百裡傳谕由京至陝西各督撫、并谕李侍堯知之。
○丁巳。
谕曰、綿恩之女。
指與喇特納錫第之孫滿珠巴咱爾。
雖非嫡出。
究系朕之曾孫女。
着加恩照郡王嫡出女之例。
封為多羅格格。
滿珠巴咱爾。
即着封授多羅額驸。
戴二品官頂。
○又谕、兵部辦理軍政遲延。
而派出王大臣、閱看之日。
亦覺太久。
至今尚未覆奏。
前此每屆軍政。
不過數日間。
即閱畢覆奏。
此次遲延。
必系派出之王大臣、前往閱看。
先後不一。
彼此等候。
以緻耽延時日。
王大臣若以奏事帶領引見為詞。
任意偷安。
全不以事為事。
冬令嚴寒。
緻使兵丁久候。
豈不辛苦。
除将此次派出之王大臣、交部議處外。
嗣後軍政派出閱看之王大臣。
着派禦史輪流前往。
不必幹與閱看兵丁之事。
唯将王大臣内有無不到遲誤之處稽察。
如有竟不前往。
以及多次到遲者。
即行據實奏聞。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陳輝祖奏到。
查抄甘省侵冒案内陸玮等各員家産單、内開闵鹓元名下銀三兩。
所辦殊有欺飾。
無論闵鹓元在甘肅知縣同知任内。
侵蝕帑項。
盈千累萬。
私肥囊槖。
計其家赀。
必不止此。
況伊兄闵鹗元、久任巡撫。
所得養廉優厚。
亦豈肯令其弟貧乏至此。
即如陳嚴祖、系陳輝祖胞弟。
假令其名下存銀亦不過止有數金。
為之兄者。
竟能坐視乎。
此必系承辦查抄委員。
任其欺隐。
随意開報。
陳輝祖亦并不細心查閱。
遽爾入告。
獨不思此非情理之所有乎。
朕于甘肅查抄各員一案。
曾降旨令各督撫不必過為苛刻。
今闵鹓元之罪。
并未波及其兄。
已屬施恩格外。
若任其将闵鹓元應抄财物。
混入伊兄闵鹗元名下。
以為隐匿寄頓之地。
朕亦不受其欺也。
若衆人于闵鹓元有意徇蔽。
是速闵鹓元之死矣。
陳輝祖豈不意計及此。
着傳旨令其明白回奏。
○以理藩院右侍郎複興、為都察院左都禦史。
鑲紅旗滿洲副都統留保住、為理藩院右侍郎。
○以福建按察使秦承恩、狹西按察使永慶、對調。
江蘇按察使塔琦、湖南按察使李慶棻、對調。
○赈恤兩淮廟灣、餘西、餘東、三場。
本年被潮竈戶。
并予緩徵。
○戊午。
谕軍機大臣等、據劉墉奏、究出割辮啯匪黃勝才等。
供稱。
川省匪類。
各有記号。
其割辮夥内。
成群結拜。
割下之發。
燒灰入酒共飲。
各護各黨。
其棚頭因欲出頭露面。
故不割辮等語。
此等匪徒。
竟敢割去發辮。
作為記号。
甚屬可惡。
看來川省逸出湖廣境内之賊匪。
竟有此記認。
今黃勝才等犯。
已據劉墉審明正法。
恐川省各州縣。
似此割辮逃出者。
亦複不少。
雖從前據福康安奏、川省啯匪從無割辮之事。
但楚省獲犯既有此事。
則川省亦應嚴密查察。
着傳谕福康安、密饬各屬、于山谷深僻地方。
再行嚴加搜緝。
務令此類根株淨絕。
毋使稍留餘孽。
或緻遠揚。
方為盡善。
将此由六百裡傳谕知之。
劉墉摺并着鈔寄閱看。
○刑部議覆、河南新蔡縣奸民李钊等、應行緣坐家屬。
請旨按律問拟。
得旨、向來律應緣坐人犯。
刑部核覆具奏時。
朕每從寬改為斬候。
即秋審入于情實。
亦不予勾。
原因此等人犯。
本不知情。
祇以事發株連。
若概予骈誅。
殊覺可憫。
此法外之仁也。
今河南新蔡縣奸民李钊等、聚衆不法。
至于放槍攻城。
伊侄李芳遠、李芳聲、若非知情與李钊通謀。
何至聞拏逃避。
則其與李钊雖有讦訟。
而其武斷鄉曲。
仍藉李钊之勢也。
況近日此等案件。
不一而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