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該部知道矣。
此事前據嵇璜面奏。
朕揣度形勢。
早知其事勢難行。
無論黃河南徙。
自北宋以來。
至今已閱數百年。
即以現在青龍崗漫口情形而論。
其泛溢之水。
由趙王河歸大清河入海者。
止有二分。
其由南陽、昭陽等湖、彙流南下。
歸入正河者。
仍有八分。
豈能力挽全河之水。
使之北注。
此事勢之顯而易見者。
從前孫嘉淦、亦曾有此議。
究以形勢隔礙難行。
其說遂寝。
今嵇璜複有此奏。
是以降旨詢問阿桂等、令各就所見。
據實覆奏。
茲據阿桂等覆奏、俱稱揣時度勢。
斷不能行。
其詞若合一轍。
且稱始而南流八分者。
繼則全歸南注。
地形北高南低。
水性就下。
惟應補救弊。
以複其安流順軌之常。
山東地高于江南。
若導河北注。
揆之地形之高下。
水性之順逆。
斷無是理等語。
諒阿桂等必揣合朕意。
故為此奏。
但嵇璜尚素為熟悉河務之人。
其前奏使河流仍歸山東故道之語。
亦必中有所見。
即使其事難行。
而其言為要工起見。
究屬因公。
且治河之策。
本應集思廣益。
正不妨博采周咨。
以期詢謀佥同。
折衷至當。
着大學士九卿科道等、再行悉心妥協會議具奏。
○又谕、戶部議覆和隆武奏、請将吉林地畝錢糧數目。
酌與盛京地畝錢糧數目核定一摺。
請以地之頭二三等、定其錢糧等語。
所辦得中。
已依議行矣。
此事初因和隆武查出地畝錢糧。
所定額數過多。
愚民皆懼不能交納。
漸至逃避。
如伊果能酌中辦定。
則編氓何至棄産遠逃。
是皆和隆武不知事之輕重。
惟務多取所緻。
非朕諄諄訓示。
則此事任伊所辦。
必至不妥。
和隆武着傳旨申饬。
并令伊嗣後遇一切事務。
留心辦理。
斷不可稍事輕率。
○旌表守正捐軀。
直隸元氏縣民石某妻王氏。
○庚辰。
谕、明年元旦系上辛祈谷齋戒日期。
所有元旦應行拈香各處。
仍親詣行禮。
初五日升殿受賀。
○谕軍機大臣等、據李侍堯奏、審明定拟夥搶殺害漢民之番匪官八等、首從各犯。
分别斬枭一摺。
已批交三法司核拟速奏矣。
此等番人犷悍性成。
敢于糾集夥黨。
執持弓矢槍矛。
白晝劫殺内地民人。
實為兇惡不法。
非痛加懲創。
不足以儆兇頑而安良善。
着傳谕該督、嗣後遇有此等番匪劫殺漢民之案。
審明後。
即照此案不分首從。
俱行正法。
再甘省番回族類頗衆。
與内地民人情性逈别。
從前亦聞常有搶殺之案。
勒爾謹為總督時。
一味疎縱。
以緻釀成今年蘇四十三之事。
并着傳谕李侍堯、嗣後番回人等、除有糾衆殺傷漢民之事。
即照此次番匪之例辦理外。
即其種類中自相殘殺。
或聚衆數至十人以上大案。
地方官亦應為之審斷曲直。
按律定拟。
不得以有土司管轄。
率照番回向例。
從輕議罰。
置之不辦也。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完縣民王耀先妻楊氏。
○辛巳。
谕、向來軍營打仗受傷官兵。
定例分為五等。
凡受傷時即有例賞。
其因傷身故者。
頭等傷以半年為限。
二三等傷以七十日為限。
四五等傷以四十日為限。
限内因傷亡故者。
仍照陣亡例給與恤典。
恩至渥也。
但向例頭等傷、與二三四五等傷。
所定限期。
未免懸殊。
其限外因傷亡故者。
即不得邀陣亡恩恤之例。
情殊可憫。
于轸恤傷亡之道。
尚未周至。
且受傷雖有輕重不同。
其略帶浮傷者。
原無庸列入等第。
其實在打仗出力。
沖冒槍炮受傷者。
分作一二三等、已足以昭詳核。
若多分等差。
過為區别。
轉啟高下其手之弊。
所有官兵受傷等第向立例限、并限外身故者。
應如何賞恤之處。
着交該部另行詳悉妥議具奏。
尋議、嗣後官兵頭等傷。
仍照舊例、予限半年。
傷列二等者。
請予限五個月。
三等者予限四個月。
限内因傷亡故。
仍照陣亡例議恤。
其略帶浮傷者。
令該管大臣随時獎賞。
将四五等傷名目。
概行删除。
至打仗受傷限外身故三品以下官弁。
列頭二等傷者。
蔭子弟一人。
以七品官用。
列三等傷者。
蔭子弟一人。
以八品官用。
其一二品大員。
蔭子弟一人。
以六品官用。
若無嫡親子弟堪蔭。
或有子弟而官職均在應蔭品級上者。
請照伊等受傷等第。
照例賞恤銀兩。
毋庸議給官職。
年未及歲者。
歲給半俸。
俟當差時、再行支食全俸。
其應蔭之人。
未仕而故。
準其補蔭。
至打仗受傷限外身故兵丁。
其眷口各旗營例有養贍錢糧、毋庸另議外。
查向例獎賞受傷兵丁。
旗兵、頭等傷賞銀五十兩。
二等傷賞銀四十兩。
三等傷賞銀三十兩。
綠營兵、頭等傷賞銀三十兩。
二等傷賞銀二十五兩。
三等傷賞銀二十兩。
限外亡故。
應仍照數賞給。
其呈報限内限外傷亡之處。
俱令該管各官結報查核。
從之。
○又谕、京師開采煤窯。
為日用所必需。
近聞煤價較前昂貴。
推原其故。
皆因煤礦刨挖日深。
工本運腳既重。
窯戶無力開采。
呈請地方官封閉。
經工部核題覆準者甚多。
于民間生計。
大有關系。
現在西山一帶産煤處所。
尚有未經試采者。
着步軍統領衙門、會同順天府、直隸總督、派委妥員前往。
逐細躧看。
無礙山場。
照例召商開采。
一面咨部。
一面奏聞。
以副朕籌計民生之至意。
該部遵谕速行。
○谕軍機大臣等、據阿桂等奏、此次青龍崗漫口。
合而複開。
究因引河長而逼窄。
不能順流直注。
以緻埽工鼓裂。
現在将引河分段加挑寬深。
以期開放時流行暢順等語。
壩工合而複開。
雖系引河逼窄。
宣洩不暢。
或因天寒土凍。
工作不能堅實所緻。
前此籌辦時。
阿桂等何以未曾計及。
此時惟當益加慎重。
步步穩實。
以期開放時機勢順利。
保固無虞。
至前年儀封十堡漫工堵合後。
亦有蟄陷之事。
其時引河、亦仍複挑展寬深。
系若幹丈尺。
現在籌辦情形。
自應即仿照前次寬深。
一律辦理。
并将前次所做丈尺。
與今次所做丈尺。
是否相同。
查明具奏。
再阿桂等昨所進河圖。
其中尚有未甚詳晰之處。
并着将現在挑挖工程。
約有幾分。
及兩壩如何鑲築進占情形。
再行詳細繪圖貼說呈覽。
朕廑念要工。
無時或釋。
阿桂等前此奏報後。
又閱數日。
現在如何設法趱辦。
着即迅速由驿覆奏。
以慰懸注。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本日據畢沅奏、署鹹甯縣知縣徐大文、拏獲上年順天鄉場舞弊之方大中一犯。
嚴審定拟一摺。
已交該部議奏。
并令将徐大文送部引見矣。
此外尚有儲椿年一犯。
查緝巳久。
未據弋獲。
此等科場作弊要犯。
自應迅速就獲。
照例嚴辦。
方足以示懲儆。
豈可任其免脫遠揚。
久逃法網。
着傳谕各督撫、即将儲椿年設法躧訪。
嚴密查拏務獲。
毋得視為通緝具文。
○壬午。
谕、給事中李廷欽條奏、請仍<锍-釒>大清河入海故道。
俾得二分北流。
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