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全河之勢等因一摺。
此奏甚謬。
嵇璜前在熱河。
有請黃河仍歸山東故道之奏。
亦無可如何之計。
欲因勢導全河歸北耳。
非謂分其流也。
朕揣度形勢。
早知其事難行。
因合龍後複緻漫決。
是以為無聊之思。
降旨詢問阿桂等、令各就所見。
據實覆奏。
昨據阿桂等覆奏摺内稱、揣時度勢。
斷不能行。
且現在泛溢之水。
其南流八分者。
今則全歸南注等語。
是北流之二分。
目下已于張秋一帶斷流。
豈能複挽之北注。
但稽璜既有此奏。
而其言又為要工起見。
正不妨博采周咨。
折衷至當。
是以複令大學士九卿科道等、再行悉心妥議具奏。
李廷欽即在科道之列。
如果熟悉全河形勢。
于未奉此旨以前。
原可早為建白。
即此時降旨交議後。
如果确有所見。
即當與衆共論。
設衆議不以彼為是。
不妨獨持己見。
另議具奏。
乃李廷欽辄據書生之見。
全無把握。
沾沾自喜為治河上策。
而又急不及待。
迫于見長。
先自陳奏。
其識見之卑鄙。
真不直一哂。
若大學士九卿科道等、人人盡如李廷欽之執持謬見。
紛紛聚訟。
各自陳奏。
尚複成何政體乎。
且據李廷欽奏、以八分歸南。
二分歸北。
分為兩股。
即可稍殺全河之勢。
亦知黃河可合不可分。
合則刷沙。
分則停淤。
李廷欽曾此之未知。
而欲言治河乎。
即其摺内稱宋熙甯以後。
北流斷絕。
河道南奔。
是河之必不可以北行者。
本不自今而始等語。
是李廷欽亦明知河之必不可以北行。
其言又自相矛盾矣。
至所稱用淮敵黃。
大要在使淮水常蓄而力厚。
何如仍<锍-釒>大清河入海故道等語。
現在青龍崗漫下之水。
患在上遊無所歸。
而下遊豐沛一帶。
已受其害。
至清黃交彙處所。
自開陶莊引河、移下清口以來。
宣洩暢注。
其勢與現在上遊漫溢之水。
相去甚遠。
李廷欽又捃摭此等唾餘。
一并填入。
真所謂未見顔色而言。
謂之瞽矣。
朕屢次南巡。
閱視河工。
最為熟悉。
尚不敢輕言能治河也。
然于李廷欽之乖謬矛盾之處。
不可不一一指出耳。
本宜将李廷欽交部治罪。
以為言官妄陳得失。
有意取巧見長者戒。
但其所奏纰缪無理。
轉不直将伊交部。
着将原摺擲還。
仍通谕中外、并附便寄令阿桂等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李侍堯覆奏查禁民間私鑄鳥槍一摺。
據稱、欲禁私藏。
先嚴私造等語。
此仍遵朕旨為戢暴安良起見。
各直省自應如此辦理。
但甘肅地方。
番回與民人襍處。
較之各省情形。
逈不相同。
該處番回蓄有鳥槍。
以為打牲之用。
由來已久。
與蒙古之難以一概禁止者無異。
此時該督等查辦。
果能将番回與民人鳥槍。
不動聲色。
一律全行查禁。
固屬甚善。
番回與民人。
往往有争毆之事。
第恐地方官奉行不力。
轉多滋擾。
若将民間鳥槍查禁。
則番回等恃有火器。
起意侵侮。
轉開番回強橫、民人懦弱之漸。
不可不豫為籌慮。
着傳谕李侍堯、将現在該省查禁。
是否能将番回與民人鳥槍一律銷毀淨盡。
或勢有不能。
鄰近民人所藏鳥槍。
或可仍前聽其收藏備用。
以為守禦身家之計。
不必照各直省概令銷毀之處。
着李侍堯通盤籌畫。
悉心妥議具奏。
至阿桂于該省情形。
自能熟悉。
着将此旨。
一并鈔寄閱看。
阿桂以為何如。
将此各傳谕知之。
尋李侍堯奏、番回向以打牲為業。
鳥槍在所必需。
既難收銷。
番回既不能禁絕。
若将附近居民火器收禁。
則番回必緻恃強逞兇。
請嗣後将附近番回地方。
舊蓄鳥槍。
報官編号者。
概免收銷。
其餘各府州屬。
仍行禁止。
得旨、如所議行。
○又谕、昨據劉秉恬彙奏、滇省各衙門并無收交門包、及押席銀兩一摺。
本日又據奏到并無派委屬員承辦筵席一摺。
兩事相近。
該署撫拘泥向例。
分摺彙奏。
殊屬無謂。
此等年終彙奏之件。
如換帖會、及門包押席承值筵席等事。
惟在各督撫正已率屬。
嚴行饬禁。
若不遵行。
僅以空言了事。
縱分晰陳奏。
仍屬毫無實際。
着傳谕各督撫、嗣後此等筵席會事例相近者。
俱着并為一摺。
于年終循例彙奏、或一人身兼督撫兩篆。
祇于摺尾聲明兼署緣由。
不必分奏兩摺。
以歸簡易。
又如各省土貢。
督撫互相兼署者。
往往辦進兩分。
亦屬無謂。
嗣後着歸并一分呈進。
将此傳谕劉秉恬、并各省督撫知之。
○又谕、昨據阿桂等覆奏黃河難歸故道北注一摺。
内稱、青龍岡始漫之時。
勢甚洶湧。
是以倒漾北行。
分入沙、趙河、穿運歸海者。
不過二分。
北行不久。
旋即斷流。
全行南注等語。
地勢北高南下。
原事之顯而易見者。
但該處北流二分。
既經斷流。
系何月日。
其情形如何。
涸出淤地、及所有堤堰。
曾否派員補行修築。
又運河中黃河穿過之處。
有無停沙。
曾否疏浚。
韓鑅、國泰、自應于斷流時。
即行查明據實具奏。
以便籌辦。
伊等何無一語奏及。
直至此時始行奏聞。
疎忽太甚。
豈不知朕念切民生。
無時或釋耶。
着将此傳谕韓鑅、國泰、令即将該處于何時斷流。
并現在辦理情形迅速覆奏。
并谕阿桂知之。
尋韓鑅奏、青龍岡漫下黃水。
北行入沙趙二河。
系十月望前斷流。
其黃流穿運之初。
暢注大清河入海。
流行迅速。
未至停淤。
後因黃水漸落。
大清河口門上下微挂新淤。
現将應行挑挖處。
于估挑運河摺内奏辦。
再黃水穿運。
堤堰間有汕刷殘缺。
随時搶修平整。
又國泰奏、沙趙二河穿運黃水。
十月十四日業已斷流。
運河并未受淤。
惟張秋迤南壽張、東阿、東平、汶上等處。
因汶水北注。
被穿運黃水橫截。
稍有淤沙。
現饬員撥夫疏浚。
均報聞。
○癸未。
上禦太和殿視朝。
文武升轉各官謝恩。
○谕、四庫全書館進呈書内、有蕭雲從畫離騷圖一冊。
蓋踵李公麟九歌圖意。
而分章摘句。
續為全圖。
博考前經。
義存規鑒。
頗合古人左圖右書之意。
但今書中所存各圖。
缺略不全。
着南書房翰林重加訂正。
其應補者、酌定藁本。
令門應兆補行繪畫。
以成完璧。
書成即錄此旨。
冠于簡端。
○谕軍機大臣等、現在甘肅冒赈案内、其侵蝕銀數在二萬兩以下。
問拟斬候。
入于明年秋審情實各犯。
及侵蝕銀數在一千兩以上。
照例問拟斬候各犯。
該督審明定拟後。
自當監禁省城。
但此等人犯。
情罪重大。
外省監獄中。
禁卒人等、恐未能看管嚴密。
況各該犯自知罪重。
或有賄通獄卒。
乘間自戕等事。
均未可定。
着傳谕李侍堯、即選派妥幹文武員弁、陸續分起押解進京。
交刑部嚴行收禁。
并饬各解員等、沿途小心管解。
毋得稍有疎虞。
倘有在途脫逃自缢。
及裝點病故情節。
如康基淵、麥桓之事。
必将該解員重治其罪。
将此由五百裡傳谕李侍堯、并谕沿途各督撫知之。
卷之一千一百四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