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
則是現築壩處。
不宜合龍明矣。
朕詳閱圖内形勢。
若将引河移在現築二壩之下。
引溜東注孔家莊。
接入引河故道。
似比現開引河之處。
較為得力。
但此乃無聊之極思。
因将圖内朱筆标出。
着傳谕阿桂等、詳細審度水勢土性。
為此備而不用之籌。
朕廑念要工。
日夕萦切。
為此不得已之計。
阿桂等、惟當公同悉心籌畫。
期于壩工有濟。
迅速蒇事。
不可因有此旨。
稍存遷就之見。
将此由六百裡傳谕知之。
并将朱筆标識原圖。
發寄閱看。
仍即将現在堵築情形。
迅速由驿覆奏。
○以鑲紅旗蒙古副都統烏爾圖納遜、為察哈爾副都統。
○是日駐跸南紅門行宮。
○癸酉。
谕曰、梁朝桂、前在肅州鎮總兵任内。
因不将年力衰頹之都司福昆等揭報。
經李侍堯參奏。
部議降調。
總兵職司營伍。
考察将弁。
是其專責。
乃一任衰朽戀棧。
不行揭報。
予以降調。
實屬咎所應得。
第念梁朝桂、曾經出兵打仗。
頗為奮勉。
尚堪棄瑕錄用。
着加恩、補授福建福甯鎮總兵。
其降調之案。
帶于新任。
俟八年無過。
方準開複。
○又谕、本日據巡台禦史塞岱、雷輪、遞到奏摺。
一系接奉朱批。
自陳惶悚。
并請交部議處摺。
于十二月初五日拜發。
一系巡查台灣北路情形摺。
于十二月十七日拜發。
兩摺先後不同。
俱于同日奏到。
其初五日摺内所奏。
諸羅縣盜犯洪籠一案。
乃該處緊要事務。
何以并未詳悉聲明。
即所稱該廳縣。
先後拏獲賊犯二十餘名。
俱經撫臣楊魁、行提過海審辦。
及續獲賊匪陳明等八名。
已飛饬各縣嚴究辦理之處。
殊屬非是。
台灣地處海外。
因三年例派禦史。
巡視一次。
遇有緊要事件。
自應一面提審辦理。
一面奏聞。
如此案緝獲賊匪陳明等八名。
事關要案。
該禦史等、即應就近審辦。
再行移交撫臣。
歸案完結。
何得僅饬各縣審究。
謂可了事耶。
至十七日所奏之摺。
又不過巡視地方情形。
敷衍塞責。
而于初五日所奏、諸羅縣盜犯之事。
全不提及。
似此有名無實。
又安用此巡台禦史為乎。
塞岱、雷輪、仍着交部議處。
○谕軍機大臣等、昨阿桂等、奏報籌辦青龍岡壩工情形。
又韓鑅等、奏曲家樓堤工各摺。
已将朱筆改抹之谕旨發寄。
阿桂等、自當仰體朕意。
将現築壩工。
悉心趕辦。
迅速蒇事。
期于桃汛前合龍。
方為妥善。
至昨日圖内朱筆标出之處。
恐此次壩工。
萬一不能得力。
不得不思變計。
若現在壩工可以克期堵合。
自不必複為此舉。
阿桂等、惟當督饬在工員弁。
竭力堵築。
以期一舉集事。
着再由四百裡傳谕知之。
仍将現在壩工情形。
及何日可以合龍之處。
迅速覆奏。
○以内閣學士毓奇、為鑲紅旗蒙古副都統。
○是日駐跸團河行宮。
翼日如之。
○甲戌。
春分。
朝日于東郊。
遣豫親王修齡恭代行禮。
○遣官祭先醫之神。
○谕軍機大臣等、據陳輝祖奏、藩庫實存銀數一摺。
内稱藩庫錢糧。
自乾隆四十六年正月起。
至十二月底止。
經收各年各款。
除支銷外。
實存銀二十二萬九千八百四十四兩零等語。
所奏殊未明晰。
藩庫為錢糧總彙之地。
所有節年實存各款銀兩。
自應逐一查明。
将存庫總數。
一并開載。
方可一覽了然。
今該督僅以本年實存之數。
據詳具奏。
其藩庫積年存貯銀兩。
究有幾何。
并未詳晰聲叙。
竟似浙省藩庫。
僅止存銀二十二萬餘兩。
若果布政司庫。
所存止有此數。
則省城貯備太少。
陳輝祖、何以不行奏請酌撥耶。
除就近交部詳察具奏外。
着傳谕陳輝祖、即将浙省藩庫。
除支銷各款外。
實在新舊各款。
共貯銀若幹。
再行詳查迅速覆奏。
○旌表守正捐軀安徽。
阜陽縣民馬三妻李氏。
○乙亥。
上行圍。
○是日駐跸新衙門行宮。
○丙子。
上幸圓明園。
○丁醜。
祭先師孔子。
遣大學士嵇璜行禮。
○谕曰、總兵永海到任後。
将操演兵丁、查閱營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