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
繕寫漢摺具奏。
永海、身系旗人。
竟用漢字奏摺。
此非辦理地方民情料估事件。
礙難繕寫清字。
其查閱營伍。
何須多語。
竟不能以清字具奏乎。
從前總兵等、因系旗人。
以漢摺具奏。
屢降旨申饬。
并交部查議矣。
永海、豈無見聞。
永海到任、即用漢字摺具奏。
深染綠營習氣。
着嚴行申饬外。
并交部查議。
○谕軍機大臣等、據車布登紮布等奏、喀爾喀地方。
挖金民人。
現聚五百餘衆。
因派額外筆帖式多爾濟紮布等、前往驅逐等語。
蒙古地面。
聚集五百餘人。
斷非一時驟緻。
且系何省之人。
該處産金。
伊等又何由得知。
着傳谕奎林、查明具奏。
尋奏。
查系陝甘、山西等處民人。
陸續聚集。
現已盡行驅回。
詢問蒙古等、尚無勾引分金情弊。
請嗣後于口外接壤處所。
設卡嚴查。
得旨、奎林所奏、殊屬糊塗。
喀爾喀、離内地遙遠。
若非蒙古等、圖利招引。
民人何由知彼處有金。
前往刨挖耶。
奎林、惟聽人言。
辄欲苟且了事。
着傳旨申饬。
○軍機大臣會同刑部議覆、據陝甘總督李侍堯奏、鎮迪道巴彥岱、前在鎮西府任内。
收受經方饋送銀一千兩。
現任鎮西府富明阿、明知經方虧空。
因恐分賠。
不行查揭。
均請照例拟流。
應如所請。
巴彥岱、照侵盜錢糧一千兩杖流例。
富明阿、照故出人罪死囚未放減一等杖流例。
俱從重改發新疆。
效力贖罪。
得旨、此案巴彥岱、在鎮西府任内。
收受經方饋送銀一千兩。
明知該犯虧空帑項。
已逾數萬因受賄在先。
憚于舉發。
又恐自身将緻賠累。
是以甘為徇隐。
核其情罪。
與署鎮西府之富明阿。
并未收受饋送銀兩。
止系庇護不行揭報者。
輕重懸殊。
軍機大臣、會同該部核拟時。
自應按例将巴彥岱、比照經方斬決之罪。
減一等定拟斬候。
方為允協。
乃率照李侍堯原拟。
将巴彥岱、富明阿、均拟杖流。
改發新疆。
殊屬錯謬。
定此案之軍機大臣、刑部堂官、及李侍堯、俱着交部議處。
此案巴彥岱、改為應斬監候。
秋後處決。
餘依議。
甘肅各官。
上下通同一氣。
目無法紀。
至于如此。
雖王亶望一人之作俑。
而官官相護之風。
至于舉朝皆然。
朕竟不能以誠感衆。
實為慚懑。
不知衆人以為何如。
○戊寅。
孝康章皇後忌辰。
遣官祭孝陵。
○谕、兩淮鹽政員缺。
着伊齡阿調補。
徵瑞、着調補長蘆鹽政。
俟接任交代後。
再行起程。
其未到任之先。
着西甯、前往暫行署理。
伊齡阿、俟西甯接署後。
即赴新任。
不必來京請訓。
全德、着調管淮關監督。
四德、着調補蘇州織造。
其杭州織造員缺。
着盛住兼管。
○巳卯。
禮部議覆、四川學政劉烒咨稱、川省各學廪生出貢。
二十名者二年一貢。
十五名者三年一貢。
十名以下者四年一貢。
今屏山縣學廪缺。
已裁四名。
祇十六名。
應改為三年一貢。
以昭畫一。
應如所請。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山東壽張縣民楊仆女楊氏。
○庚辰。
上禦勤政殿聽政。
○遣官祭黑龍潭昭靈沛澤龍王之神。
玉泉山惠濟慈佑龍王之神。
○谕曰、原任布政使陳用敷、前在廣東道員任内。
因失察黎匪滋事等案。
部議革任。
自屬咎所應得。
但念其究屬因公。
與私罪有間。
尚堪棄瑕錄用。
現在廣西按察使姚梁丁憂。
所遺員缺。
着加恩以陳用敷補授。
○谕軍機大臣等、據陳輝祖等奏、查出仁和縣監生卓天柱等、收藏伊先人卓長齡等詩集。
内有薙頭輕卸一層氊。
又發短何堪簮。
厭此頭上帻。
及彼都人士。
痛絕黍禾之語。
又卓士忠、鈔錄本朝詩内。
并不将禦制詩出格繕寫。
辄敢妄用紅筆圈點。
實屬大逆狂吠。
現在徹底究審等語。
卓長齡等、生于本朝。
食毛踐土。
乃敢肆其狂吠。
将本朝制度。
作詩指斥。
不法已極。
國家定制。
損益從宜。
即以薙發而論。
自較便于前朝。
乃該犯等因窮困無聊。
遂爾心懷刺譏。
形之歌詠。
實為人心風俗之害。
今經發覺。
雖該犯已幸逃顯戮。
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