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卓天柱等、于此等悖逆詩集。
并不即行首繳。
且挖去違礙字迹。
有心隐藏。
自有應得之罪。
着陳輝祖、審明照例定拟。
又據奏監生卓汝諧、曾盜賣祠堂門樓地基。
查出控縣。
遊幕江南避匿。
挾嫌首告是該犯計圖報複。
亦非專為舉發悖逆起見。
亦當審訊明确。
照例辦理。
将此傳谕陳輝祖、并谕王傑知之。
○又谕曰、福康安奏、謝賞貂褂摺。
及糧價單。
俱用黃绫。
此皆無益之費。
朕于一切無不節儉。
伊所深知。
着傳谕福康安、嗣後除年節賀摺。
俱不必妄用黃绫。
○又谕曰、伍彌泰奏、西安新設将軍标下。
三營兵丁。
務使精銳等語。
此雖系綠營兵丁。
既屬将軍标下。
即是伍彌泰專責。
朕原因西安要地。
故添設此營。
必須按時操練。
俾成勁旅。
方不負添兵之意。
着傳谕伍彌泰、令其實心訓練。
痛除綠營積習。
以整營伍。
○辛巳。
谕軍機大臣等、據巴延三奏、安南國王黎維<礻耑>咨稱、前因拏解竄犯。
蒙加優賜。
今奉旨準将此次謝恩儀物。
充作正貢。
本國謝款。
殊覺歉如。
謹繕奏摺。
懇請轉為題達。
曲賜矜從等情。
連奏本一匣送到。
現在赍交禮部。
轉送内閣進呈等語。
此奏殊未明晰。
安南國王、前因蒙賞謝恩。
随表附進土物。
念其專使遠來。
已令留充正貢。
今據該國王具咨。
複行懇請。
具見恭順悃忱。
但該國貢使。
是否親赍貢物來京。
抑系留住粵東候旨。
摺内均未聲叙明晰。
其奏本詢之禮部。
亦尚未遞到。
着傳谕巴延三、即将該國貢物。
是否業已起程。
及貢使是否一同來京之處。
即行迅速由驿明晰覆奏。
候朕再降谕旨。
尋奏、安南國王貢使及貢物。
尚未來粵。
俟到日即行妥辦送京。
報聞。
○直隸總督鄭大進奏、拏獲私蓋天主教堂。
聚衆念經之寶坻縣民李天一、張全等。
供系自幼随父入教。
與同村之張化隴等、私相崇奉。
後因到京。
與天主堂西洋人熟識。
向其讨取瞻禮單。
并買天主圖像。
及經卷樂器等物。
每逢瞻禮日期。
持齋誦經。
并無别項斂錢不法情事。
李天一、應照左道惑人為從例。
發邊衛充軍。
張全、張化隴等、應照違制律杖責。
經像樂器等。
概行銷毀。
下部知之。
○予河南青龍岡壩工蟄陷淹斃官員。
河陝道張有年、守備張位、趙魁、千總鄭文彩、閘官張性、潘祖壽、把總張尚仁、外委嶽貴、王文林等。
并受傷弁兵。
賞恤如例。
○壬午。
谕曰、楊魁奏、革職知縣楊慰、訪禀諸羅縣盜首洪籠病故。
經委驗知府蘇泰禀稱。
系久斃之屍。
并非洪籠正身。
拘獲洪籠之兄洪盧、訊系因根緝畏累。
将路斃屍身。
捏作洪籠病死。
投保轉報等情。
現在提集人犯。
嚴切根究一摺。
此案内盜犯洪籠、系為首要犯。
自應嚴緝正身務獲。
速正刑誅。
乃該犯之兄。
竟敢将路斃屍身。
捏冒病死。
已革知縣楊慰并不驗明。
遽行據報。
顯系憚于協緝。
有心欺捏。
情罪甚為可惡。
僅于該省提審。
不足蔽辜所有革職知縣楊慰、着即拏交刑部治罪。
至知府蘇泰、于委驗屍身。
究出假捏情事。
辦理尚能持正。
着交部議叙。
其革職知府萬綿前、仍照該撫所請。
留台協緝。
獲盜後方準内渡。
該部知道。
○谕軍機大臣等、據陳輝祖奏、仁和縣監生卓天柱等、收藏伊先人卓長齡詩集。
違悖語句。
又卓世忠、鈔錄本朝詩内。
并不将禦制詩出格繕寫。
現在徹底究審等語。
已傳谕陳輝祖、審訊明确。
照例辦理矣。
此案卓長齡所着詩集。
語多違悖。
卓天柱、辄敢收藏。
并不即行繳出銷毀。
自有應得之罪。
至卓世忠、所錄本朝詩内。
未将禦制詩擡寫一節。
此等鄉僻無知之人。
不谙體例。
率意謄寫。
尚屬可恕。
況禦制詩集。
民間鈔寫誦習。
原所不禁。
着再傳谕陳輝祖、将此來案審結時。
祇應将該犯等收藏違悖詩集。
有幹禁令之處。
照例定拟。
其鈔錄禦制詩。
未曾擡寫一節。
竟可毋庸訊究。
摺内亦不必聲叙。
卷之一千一百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