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
開放時、再行前往閱勘。
阿桂原系派出留京辦事大臣。
現在東省國泰一案。
呂爾昌将次解到。
有應行訊究質對之處。
必須明白曉事之人。
在京辦理。
方得平允。
阿桂接奉此旨。
即可起程。
若能于朕啟銮之日趕到。
可至南石槽行宮複命。
若十二日不能趕到。
即不必再赴密雲。
統俟呂爾昌、國泰等、全案完結後。
再行前赴熱河複命。
亦無不可。
并将壩工現在籌辦情形覆奏。
以慰懸注。
○江西巡撫郝碩疏報靖安、廬陵、永豐、玉山、廣豐、鉛山、鄱陽、建昌、大庾等九縣。
乾隆四十五年分。
勸墾老荒、及額外新生田地山塘、六頃十七畝有奇。
○命宗人府府丞窦光鼐、提督浙江學政。
○以葉爾羌辦事大臣複興、為正黃旗漢軍都統。
○以浙江按察使李封、為湖南布政使。
福建糧道馮晉祚、為山東按察使。
○戊戌。
上禦山高水長幄次。
賜王公大臣額驸台吉等、及哈薩克汗斡裡素勒坦之弟沙海素勒坦、并來使等宴。
○谕曰、謝墉、着轉補吏部左侍郎。
彭元瑞、着補授吏部右侍郎。
錢士雲、着轉補兵部左侍郎。
紀昀、着補授兵部右侍郎。
○以浙江溫處道王杲、為浙江按察使。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深州民張自仁妻李氏。
山西左雲縣民常榮妻劉氏。
○已亥。
孝誠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谕、豫省青龍岡堵築漫口。
合龍尚須時日。
其下遊一帶居民。
經黃水淹浸。
力食維艱。
現在該省另籌開挖引河。
改建堤岸。
江南、山東、兩省附近災黎。
踴躍赴工。
目前計功授食。
即可以工代赈。
小民或不至失所。
但念本年夏秋之交。
工竣蒇事。
其被水地畝。
未必即能涸出。
可以耕種。
而正赈加赈已畢。
際此青黃不接之時。
民力尤為拮據。
朕心深為廑念。
着再加恩、将山東曹州、兖州、濟甯等府州。
及江南徐州豐、沛。
等縣。
被災各屬。
無論極次貧民。
俱着展赈三個月。
該督撫務各董率所屬。
實力撫恤。
俾窮檐均沾實惠。
以副朕轸念災氓。
格外加恩之至意。
○又谕、據阿桂等覆奏、豫省漫工。
另籌築堤改渠。
并嵇璜所奏秋間施工一摺。
内稱青龍岡漫口。
屢經變動。
形勢敗壞已極。
是以遵旨、于迤南一帶另籌去路。
自應及時辦理。
若于白露後開工。
恐水落歸槽。
不能掣溜。
且既有決口漫水下注。
即遇伏秋盛漲。
不能複有改移等語。
所奏自屬實情。
河工關系民生。
最為重大。
前此嵇璜所奏。
亦屬陳其所見。
期有益于事。
朕亦以趕辦不及為慮。
是以傳旨詢問阿桂等、令其斟酌該處事勢。
果否可行。
再行詳議據實覆奏。
今據阿桂等奏、于五六七三月内興工。
即遇雨水耽延。
亦可先得兩月工程。
又據稱漫工塌決處所。
現止饬令工員、妥為保護。
不必如堵築時多費料物。
并稱現在應用民夫踴躍。
即東省災氓。
亦聞風雲集。
并可以工代赈各等語。
所籌皆是。
均應如所議辦理。
總之議河如聚訟。
朕于諸臣、本不豫設成見。
惟揣度理勢。
執兩用中。
期于民生實有裨益。
阿桂等身親其事。
見聞确切。
自為籌酌得宜。
已經降旨、令阿桂回京。
俟工竣開放引河。
再行前往查勘。
阿桂此時。
即可将籌辦事宜。
詳晰交韓鑅、富勒渾、妥為經理。
如議速行也。
将此通谕知之。
○又谕曰、譚尚忠奏、歙縣已故貢生方芬。
所着濤浣亭詩。
語多狂悖。
伊元孫方國泰、隐藏不首一案。
請将已故之方芬、刨墳戮屍。
其隐藏詩集之方國泰、照大逆知情容隐律、問拟斬決等因。
辦理殊屬失當。
據稱、查出方芬詩集内、征衣淚積燕雲恨。
林泉不共鳥啼新。
又亂剩有身随俗隐。
問誰壯志足澄清。
又蒹葭欲白露華清。
夢裡哀鴻聽轉明等句。
雖隐躍其詞。
有厭清思明之意。
固屬狂悖。
不過書生遭際兵火。
遷徙逃避。
為不平之鳴。
并非公然毀謗本朝者可比。
方芬老于貢生。
貧無聊賴。
抑郁不得志。
詩意牢騷則有之。
況其人已死。
朕不為已甚。
若如此即坐大逆之罪。
則如杜甫集中窮愁之語最多。
即孟浩然亦有不才明主棄之句。
豈亦得謂之悖逆乎。
此等失意之人。
在草澤中私自嘯詠者甚多。
若必一一吹求。
繩以律法。
則詩以言志。
反使人人自危。
其将何所措手足耶。
從前查辦河南祝萬清家祠扁對。
及湖南高治清所刻滄浪鄉志。
吹求字句。
辦理太過。
屢經降旨通谕各督撫、毋得拘文牽義。
有意苛求。
豈譚尚忠未之知耶。
此案着交刑部、即照此旨。
另行核拟具奏。
如方芬詩集内、或另有不法字句。
不止如摺内所稱。
該撫未經摘出。
或有不敢陳奏之語。
并着該部詳悉查明。
再行核辦請旨。
若别無不法字句。
即可毋庸辦理。
朕凡事不為已甚。
豈于語言文字。
反過于推求。
各省督撫、尤當仰體朕意。
将此通谕中外知之。
○又谕曰、國泰在山東巡撫任内、婪索屬員銀兩。
盈千累萬。
現據尚書和珅等審訊得實。
按律定拟。
已批交大學士九卿核拟具奏矣。
國泰性情乖張。
經軍機大臣阿桂、福隆安、和珅等、密為陳奏。
欲以京員調用。
消弭其事。
朕以為無此辦法。
因谕令藩司于易簡來京。
面詢以國泰居官如何。
其有無婪贓不法款迹。
令其據實直陳。
乃于易簡稱、國泰馭下未免過嚴。
遇有辦理案件未協。
及詢問不能登答者。
每加訓饬。
是以屬員畏懼。
退有後言。
其實并無别項款迹等語。
又詢以國泰屢經保薦呂爾昌、有無徇庇交通之事。
據稱呂爾昌與國泰、均系刑部司員出身。
委審案件。
屬員中最為得力。
是以保薦。
未有瞻徇賄通之弊各等語。
朕以于易簡為于敏中之弟。
又系朕特用之人。
其言自屬确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