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道等、就近審明。
于犯事地方正法枭示。
使各生番等目擊骈誅。
稍知警懼。
何必過海解省、審辦正法。
又行傳首台灣。
多此一番轉折乎。
且台灣遠隔重洋。
設立挂印總兵。
巡道大員。
遇有此等重案。
自當略予權柄。
方足以資彈壓。
況生番如此戕殺多命。
豈尚有屈抑之理。
着傳谕陳輝祖、雅德、設此時尚未解犯到省。
即速派委妥員。
令其解回台灣。
交該鎮道等辦理。
若此案業經辦結。
嗣後遇有此等兇番戕殺之案。
均着即照此旨行。
不必輾轉解省也。
○又谕、據韓鑅、富勒渾奏、豫工築堤挑河。
需用人夫甚多。
現在設法酌辦緣由一摺。
覽奏俱悉。
豫省工程。
所用人夫既多。
自不得不借資鄰省。
但山東與豫省。
境壤毗連。
較為切近。
且該省附近之曹州等府屬、被水居民。
現在覓食維艱。
急需以工代赈。
況将來曲家樓漫口合龍。
俾下遊居民早就奠安。
斷無不踴躍從事之理。
自應多為雇覓。
至直省迤南各屬。
雖亦與該省相連。
但較之東省。
稍為迢隔。
且去年直隸省南各屬。
尚屬豐收。
小民似不藉力作糊口。
若官為雇備。
驅令赴工。
恐愚民非所樂從。
設工所人夫既足。
仍令裹糧而回。
往返跋涉。
動有數日之程。
于闾閻生計。
轉為無益。
着傳谕鄭大進、富勒渾、明興、公同籌酌。
若東省協濟之人夫既足。
即不必派撥直省。
倘有不足。
再于京南附近豫省一帶地方。
酌量幫雇。
鄭大進等彼此速行商酌。
時時通知。
一面辦理。
一面奏聞。
務須秉公籌辦。
無分畛域。
以期大工速集。
而貧民以工代赈。
其豐收之處。
又不至勞民動衆。
方為妥善。
着将此傳谕鄭大進、李奉翰、韓鑅、富勒渾、明興等、并谕阿桂知之。
○閩浙總督管理浙江巡撫兼管鹽政陳輝祖疏報仁和場、仁和倉、茶槽圍、乾隆四十六年分、漲沙六千四百八畝有奇。
○陝甘總督李侍堯疏報甘肅平番縣、乾隆四十六年分、開墾旱地、六頃四十五畝。
○已卯。
谕曰、楊魁曆任巡撫有年。
頗着勤勞。
前聞患病。
即降旨令其回籍調理。
方冀速痊。
以資倚任。
今聞在途溘逝。
深為轸惜。
所有應得恤典。
着該部察例具奏。
○以阿勒楚喀協領烏靈阿、為吉林副都統。
○庚辰。
吏部參奏選授江蘇沛縣知縣吳崶、于四十六年十一月内、告假回籍。
及至期滿。
因沛縣猝被水災。
該員在籍遷延。
先以患病不能起程。
呈請咨部。
嗣複請開缺調理。
是該員明知地方被水。
托病規避。
情節顯然。
請旨革職。
并自備資斧。
在工赈地方效力。
得旨、沛縣上年被水較重。
人所共知。
正當需員料理之時。
吳崶自應速赴新任。
以圖報效。
乃膽敢托病呈請開缺。
全不以官守為念。
實屬昧良。
此風斷不可長。
吏部僅請革職。
自備資斧效力。
不足蔽辜。
吳崶、着革職、發往烏噜木齊效力贖罪。
以示懲儆。
譚尚忠初為巡撫。
即如此邀譽徇情。
安望其能整饬吏治。
着交部嚴加議處。
其不行查明、遽為結報之地方官。
并着查明交部議處。
○鑄給廣東廣州府海防同知兼管順德香山二縣捕務水利關防。
并廣州府永甯通判兼管番禺東莞二縣捕務水利關防。
從總督巴延三請也。
卷之一千一百五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