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富潤有鈔錄回字經卷。
及漢字天方至聖實錄年譜等書。
其書内大意。
約略揄揚西域回教之意居多。
回民持誦經典。
自唐宋以來。
早已流傳中國。
現在相沿舊本。
在回民中俱屬家喻戶曉。
并無謗毀悖逆之語。
則是回民之各奉其教。
即與此時之僧道喇嘛無異。
焉能盡人其人而火其書乎。
此案前據朱椿奏到。
節經降旨通饬各省督撫。
毋庸查辦。
乃薩載接準朱椿咨會。
并不權衡事理之輕重。
遽行飛饬各屬。
将改紹賢等搜查。
押解究審。
如此矜張辦事。
殊非大臣實心任事之道。
實屬可鄙可笑。
薩載久任封疆。
在督撫中。
尚屬老成曆練。
明白曉事之人。
乃亦與朱椿之初任巡撫。
遇事茫無主見者相同。
能不知所愧乎。
地方大吏。
遇有奸民倡立邪教。
及惑衆斂錢之事。
自當實力嚴查究辦。
務淨根株。
以除風俗人心之害。
若回教民人。
各省多有。
無論西北省分居住者固多。
即江省一帶零星散處。
其飲食作息。
俱與平民相等。
不過不食狗豕肉耳。
如以傳習經卷。
與邪教悖逆之書。
一例查辦。
則安分守法之回民。
轉緻無所措其手足。
且從前山東王倫、及甘省王伏林等、滋事不法。
回民中即有首先奮勇打仗者。
即上年蘇四十三之事。
其舊教回民。
倡義率衆。
協同官兵剿捕。
甚為出力。
經朕節次獎賞。
則朕之視回教民人。
皆吾赤子。
各省督撫、安得歧而二之乎。
現在此案查拏之改紹賢諸人。
雖已據薩載摺内聲明。
業經遵旨概行省釋。
其書籍闆片。
亦即給還。
并當出示詳悉曉谕回民。
務各循分守法。
各安本業。
毋緻驚惶擾累。
但各省督撫、若因有此旨、遂緻因噎廢食。
将地方實系邪教重案。
亦藉詞鎮重。
姑息養奸。
竟置不辦。
則是誤會朕意。
不度事理。
将來發覺時。
恐不能當其罪也。
将此通谕中外知之。
○戊子。
遣官祭火神廟。
○豁除直隸密雲縣水沖沙壓民地、十五頃七十五畝有奇額賦。
○己醜。
谕軍機大臣等、據明興覆奏、籌辦協濟豫工人。
夫一摺。
内稱五月下旬。
貧民紛紛赴工。
現在東省民夫。
在豫省工次。
實屬不少。
其沿河一帶附近之地。
未經受雇民人。
非老弱不能前往。
即屬稍可自食其力。
不願赴工受雇之人。
現仍飛饬沿河各州縣。
并該管知府、再行剀切勸谕。
将續得雇募人夫。
派員押赴工所。
并飛咨豫省。
彼此酌商。
通融辦理等語。
此等人夫稍能自給。
即不願裹糧前赴工所。
朕從前早已慮及于此。
是以節次降旨、令于被有水災地方。
小民思以力作糊口。
俾得計工授食。
在闾閻既得以工代赈之益。
而于緊要工程。
亦可及時趕辦。
今據明興所奏情形。
果不出朕所料。
但此時東省協濟人夫。
既稱自五月下旬紛紛趨赴。
則豫工人夫。
諒已敷用。
至明興摺内所稱、續得雇募之夫。
派員押赴工所一節。
大約鄉愚小民。
一經官辦即非樂從。
若至押送赴工。
殊非朕轸念災黎、以工代赈之意。
明興、當與李奉翰、韓鑅、富勒渾等、再行悉心商酌。
現在東省已有應辦土方。
如豫工人夫。
就近足敷應用。
即不必再令東省幫雇。
緻以利民之事。
轉緻累民也。
着将此各傳谕知之。
○庚寅。
谕、據富綱等奏、探明緬酋更換情形一摺。
内稱據騰越總兵許世亨等禀稱、探得緬酋贅角牙、被老酋甕藉牙之孫孟魯、乘間殺害。
旋有甕藉牙四子孟隕、複将孟魯殺死。
自立為酋。
凡懵駁贅角牙、信用之頭目土司。
盡行調回。
其所用大頭目。
悉系甕藉牙舊人等語。
緬甸自乾隆十五年以後。
甕藉牙占踞為酋。
伊子懵駁繼立。
自外生成。
首先抗逆。
其子贅角牙、世濟其惡。
反覆不常。
今孟魯、将贅角牙殺害。
而孟隕又構害孟魯。
自立為酋。
骨肉相殘。
輾轉襲殺。
緬酋惡逆之報。
自為天理所不容。
但伊等穴中之鬥。
不值煩我天朝興師緻讨。
況從前首禍。
系懵駁、贅角牙、父子。
彼時因緬地瘴疠。
我兵疾疫頻仍。
不能久駐。
又值該酋等畏罪哀懇。
朕體上天好生之德。
許其罷兵。
已曆有年所。
今該酋等。
并不敢侵擾邊關。
若遽因其争立内讧。
興問罪之師。
不特師出無名。
且轉似為造惡之懵駁父子報複。
尤屬不成事體。
況得其地不足守。
非如新疆伊犁等處。
西師成功後。
可永遠耕屯、鞏固金湯者可比。
此事竟可無庸辦理。
富綱等當仍遵前旨。
示以靜鎮。
不可稍涉張皇。
朕非因年老畏事。
意存安逸。
此時自揣精力。
軍書午夜。
盡可耐勞。
若果當問罪興師。
如去歲蘇四十三之事。
何嘗置之不辦。
又何嘗不早夜籌畫耶。
況軍務在于知己知彼。
即朕欲辦理此事。
亦不付之富綱也。
但此時實不值辦理。
即阿桂熟悉彼處情形。
素能曉事。
亦必與朕所見相同。
着傳谕阿桂、令其據實覆奏外。
并傳谕富綱等、此事非富綱所能辦。
凡事須知彼知己。
富綱于無事時。
僅堪自守。
伊亦當有自知之明。
不可存便宜之心。
海祿亦不可存見長之意。
但須靜鎮、謹守邊防為是。
此時亦不必遣人至阿瓦探信。
富綱亦不必至永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