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
時屆白露。
即可完工等語。
看來直隸、山東、皆以辦夫為難。
而河南則以協辦人夫為急。
朕意豫工需用人夫。
自應在本省雇備為便。
從前屢降谕旨甚明。
李奉翰等當酌量情形。
妥為雇覓。
該處人夫、斷無不踴躍赴工之理。
若謂此時将屆秋糧收割。
農民各顧本業。
方當六月下旬。
未免指稱時侯太早。
轉似藉詞推诿。
總之令直省代雇一說。
固不必提。
即東省協濟之夫。
除已經陸續赴工外。
倘豫省召募足數。
亦即飛咨停止。
以免鄰省跋涉之苦。
李奉翰等、務當遵照妥辦。
至開挑引河。
從前雖經奏定、在白露以前蒇工。
但為期尚緊。
今思若寬限至霜降節邊完竣。
則該省人夫。
亦可以從容集事。
辦理更易。
而開放引河。
亦不為遲。
若此何如。
再前閱明興奏到圖内、南陽、昭陽、微山等湖、其水清澈。
該處系承受漫口下注之水。
自然水泛黃色。
斷無澄清之理。
若其水既清。
則泥沙必緻淤墊。
湖身将來猝遇盛漲。
不能容納。
于運道甚為可慮。
從前薩載、韓鑅等奏稱、豫省漫下之水。
俱系串湖邊下注、距南陽正西八裡之玉皇廟。
下達谷亭河。
是以清濁不能混淆等語。
其所奏情形。
未經目擊。
不能遽信為确實。
若果如韓鑅等所奏。
則下遊散漫之水。
并不入三湖。
自有一路循流順軌。
仍彙入舊河歸海。
何必又紛紛籌備分洩三湖。
如潘家屯六塘河等處。
廣為設法疏浚開挑。
即漫口亦無須堵築矣。
朕于此處甚疑之。
下遊及湖身運道。
現在情形。
實為廑念不置。
總之此事。
現雖有李奉翰、韓鑅等、在工經理。
而阿桂系一手督辦之人。
其識見自較勝于李奉翰等。
此時在京不過照常事件。
非必須阿桂辦理。
若能即赴該處。
籌辦一切。
朕可放心。
着傳谕阿桂令其自行酌量起程。
或由山東運河一路。
查看赴工。
俟定有日期。
即行奏聞。
以慰朕廑注要工之意。
着将此一并傳谕薩載、李奉韓、韓鑅、富勒渾、明興、鄭大進知之。
仍各将該處河湖運道切實情形、逐一繪圖貼說。
詳悉速奏。
毋稍存粉飾之見。
尋薩載等奏、據地方官禀報。
添雇協濟豫省人夫。
俱憚遠離。
不肯應募。
現于緊接曹縣村莊之豫省工段。
先令施工。
以次溯挑而上。
逐步漸進。
不緻有頓令遠涉之形。
俟赴工人多。
即遵旨停止。
至各湖水色俱清。
因南陽、昭陽、微山等湖。
去歲積水本多。
水勢甚旺。
足以敵黃。
黃水并未灌入。
故湖水俱清。
不緻淤墊。
得旨、欣慰覽之。
○是月。
山東巡撫明興奏、曹單等縣邪教一案。
先後緝獲首從匪犯六十三名。
并已故首犯布偉之子布文起等三犯。
續獲豫省楊恒德等九名。
共七十五名。
嚴行訊究。
現俱供認。
或妄布邪言。
或傳習歌咒。
俱分首從問拟。
為首吳克巳等三犯。
拟斬立決。
為從位榮、布文起、李忠、黃存義等七十二犯。
分别伊犁、黑龍江、發遣為奴。
至豫省所獲之陳中禮、系該省混元教案犯。
應聽豫省歸案辦理。
下部議行。
○陝甘總督李侍堯奏、據河州知州于锽、禀請查照雍正年間河州二十四關、設立鄉勇例、編伍團練、以重邊防等因。
查鄉勇之設。
農忙歸業。
農隙操演。
仿古寓兵于農之法。
其實半系遊手無業之徒。
況河州所屬。
大半回民。
良莠混雜。
難保無借此為名。
私制軍械。
糾結藏奸。
查該州鄉勇舊設五千人。
乃去年逆匪攻搶河州。
任其滋擾彼時所稱鄉勇者何在。
可見有名無實。
今事平之後。
因官禁私藏鳥槍。
複指稱鄉勇名色。
冀得照舊存留。
河州逼近撒拉爾。
保無串通番回滋事之處。
況該處設鎮添兵。
足資防範。
請将鄉勇盡行革除。
并将私藏禁械。
一體收銷。
得旨、是極。
汝實解事之人也。
○雲貴總督富綱等奏、滇省辦銅。
半由尋甸州、轉運至黔省威甯州。
嗣因尋甸與威甯隔遠。
經前署督臣圖思德奏請、自宣威至威甯七站。
改歸宣威州承運。
然仍多阻滞。
其故由于牛馬車輛。
半資沾益、平彜、二州縣。
雇募既難。
尋宣分運。
又多一次秤盤。
而宣威至威甯。
山路險竣。
是以轉形竭蹶。
臣與撫臣劉秉恬、悉心籌酌。
莫若改歸曲靖府承運。
則生産牛馬車輛之沾益平彜二州縣俱隸該府管轄。
呼應較靈。
随令曲靖府知府龍舜琴、先行試辦。
現在辛醜銅觔。
業經全數掃幫。
嗣後尋宣二州分運至威甯之銅。
請改歸曲靖府一手承運。
報聞。
○署雲南巡撫劉秉恬奏、楚雄府城外龍川江、自鎮南州發源、經由府城西北東三門、至離城六七裡鎮水塔地方。
迤逦入金沙江。
郡城地窪。
河溜日逼。
屢有水患。
臣抵楚雄各處履勘。
詢之土人。
佥稱從前河身離城尚遠。
近年日趨而南。
逼近城門。
必開挖引河。
使歸故道。
方可無虞。
查舊河即在相近鎮水塔之北。
請于此處挑挖深通。
導引河溜複舊。
并于近溜處、酌建石壩。
近城處、量築土堤。
自不受水逼。
再查鎮水塔為該處出水之所。
亦須疏浚深通。
俾河流宣暢。
方免泛溢。
得旨嘉獎。
卷之一千一百五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