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金兩。
發與首縣、換銀解繳。
李封并曾向錢塘縣、換金五十兩等語。
是此案竟系總督與司道等。
商同作弊。
實出情理之外。
李封、由府道洊濯藩司。
系朕加恩特用。
陳淮、王杲。
俱身為臬司大員。
經朕面加詢問。
雖不至如于易簡之公然欺罔。
轉将國泰保奏。
然伊等身在事中。
于抽換抵兌情弊。
俱各知而不言。
實難辭欺飾徇隐之罪。
李封、陳淮、俱着革職。
發往豫省河工、效力贖罪。
王杲、俟伊覆奏到日、再降降谕旨。
藩臬等于督撫。
雖系屬員。
平時原應悉心贊助。
和衷共濟。
為國家出力任事。
設遇有督撫敗檢營私之事。
原可據實參奏。
或直揭部科。
方為不負委任。
若盡如李封等之聯為一氣。
突梯脂韋。
又安用司道為耶。
至朕于此案、本不欲辦。
即盛住查奏到時。
仍不忍疑及陳輝祖。
尚令伊會同查辦。
是朕原未嘗有逆詐億不信之心。
而輾轉敗露。
又似實有先覺。
可見天理難誣。
報應不爽。
伊等欺朕。
即系欺天。
試問欺天豈有不敗露者。
而朕又豈易欺乎。
所有此案辦理緣由。
并李封原摺。
俱着發鈔。
将此通谕中外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農起奏地方雨水情形一摺。
内稱省城于八月十六、七、日。
得雨五寸。
曾附摺奏明。
嗣據太原、平陽、潞安等府州屬。
先後禀報一律得雨。
自四五寸至七八寸。
甚為優渥等語。
自八月中旬至今。
已及一月。
而農起所奏得雨。
仍系前月之事。
聞該省于九月内缺少雨澤。
農起平日尚肯留心民瘼。
何以八月至九月。
該省曾否得有透雨。
其已種麥苗、是否俱已出土。
未種者、是否俱已播種齊全。
俱未奏明。
着傳旨詢問。
令其據實覆奏。
向來督撫中失察挂誤處分。
朕常加恩寬免。
若有諱災之事。
朕必重治其罪。
農起當知慎勉也。
尋奏、九月中。
通省業已得雨。
二麥播種。
亦俱齊全長發。
得旨、覽奏稍慰。
○又谕、據舒常等奏、接據鄖陽府知府曾恒德禀報、拏獲蔡幅一名。
系原任副都統書山家内、緣坐為奴之犯。
咨查該旗。
照例辦理等因一摺。
此等發交該旗為奴人犯。
不應聽其另行投主遠出。
着傳谕舒常等、即選派員役。
将該犯管押解交該旗。
查訊有無私逃别項情弊。
并将原摺交該旗查辦。
○戊午。
谕軍機大臣等、前閱内閣進呈山西省秋審黃冊。
經九卿改拟情實者。
至二十二起之多。
業經降旨、将農起嚴行申饬、并交部議處矣。
所有該省黃冊。
經朕複逐加詳閱。
其九卿改拟之處。
俱系情真罪當。
并非有意從嚴。
且其中有情節顯然。
必應入情實者。
如郭明之聚衆群毆、刃斃醉迷之人。
侯永昌賭匪逞兇、刃斃徒手、傷多且重。
王庭梁、衛志、二案。
負欠兇毆、傷多斃命。
王正昌事不幹已、糾衆共毆、多傷斃命。
劉氏以細故毆斃五歲幼女、複移屍滅迹。
此等情節甚重。
該撫率拟緩決。
殊非準情定拟之道。
昨因四川省、秋審案件。
經九卿改駁者十四起。
山東省、改駁者二十一起。
俱經傳旨将福康安、明興、申饬。
并分别議處。
至農起久任外省。
較之福康安、自應熟悉案件。
即較之明興、更為曆任年久。
乃于秋谳大典。
如此率忽。
非尋常失出者可比。
農起、着再傳旨嚴行申饬。
令其據實覆奏。
尋奏、郭明等案。
臣以其非有心緻死。
誤疑一線可原。
定拟緩決。
實系辦理舛錯。
得旨、汝不應有此。
○又谕、據陳輝祖奏、七月十三、四、至八月初二、三、等日。
近山沿海地方。
風雨驟至。
浙省之玉環、甯海、樂清閩省之連江、羅源、霞浦、等處。
微有被淹等語。
閩浙兩省沿海地方。
既經被水。
其田禾廬舍。
有無損傷。
着傳谕福長安、雅德、即饬屬查明。
如有應行撫恤之處。
即一面查辦。
一面據實奏聞。
毋稍諱飾。
○又谕、據阿桂等奏、福長安于二十一日、先行啟程赴浙。
阿桂俟掣放水平後。
再行啟程前往會辦等因一摺。
福長安辦理案件。
究未能曆練。
恐其過于見長。
或至有意推求。
株連者衆。
殊非朕查辦此案之意。
陳輝祖案内、承辦經手各員。
及有名人證。
自應逐一細心研訊。
至若鋪戶商民。
本屬無知。
未便濫行波及。
即陳輝祖雖行同穿窬。
昧良無恥。
但究系大員。
隻須嚴加駁诘。
令其據實供吐。
況此案業已全行敗露。
伊亦不能更為狡飾。
不必遽用刑威。
倘或狡供不吐。
将來伊不畏朕之廷訊乎。
福長安到彼時。
如案内有疑難重大、關系緊要、以及定案各款。
仍俟阿桂到浙後。
再行商辦會奏。
将此傳谕知之。
○以江蘇常鎮通道孫栝、為安徽按察使。
湖南按察使景祿、為湖南布政使。
○以廣東龍門協副将陳标、為浙江定海鎮總兵。
○己未。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王杲覆奏摺内稱、前在溫處道任内。
駐劄溫州府。
離省一千三百餘裡。
又奉差催趱漕船至淮。
往來四閱月。
差竣即回本任。
并未聞陳輝祖于查抄王亶望赀财、有抽換那掩情弊等語。
總督藩司等、兌換金兩、及藏匿玉器等事。
上下通同舞弊。
至于如此。
王杲近在同省。
豈竟毫無聞見之理。
即如甘省王亶望侵冒監糧諸弊。
無人不知。
而事未敗露。
竟無一人首先發覺。
可見外省官官相護。
牢不可破。
實可寒心。
今王杲或因未承辦經手。
遂以遠無聞見為詞。
朕亦不加深究。
然其言是否确實。
着傳谕阿桂、福長安、到浙後再行詳細研訊。
如王杲亦有通同舞弊知情之處。
經朕此次詢問。
複敢巧為飾詞诿謝。
其罪更無可逭。
俟阿桂等據實覆奏時。
再降谕旨。
王杲摺、并着鈔寄阿桂等閱看。
○以江甯鹽巡道覺羅伍拉納、為湖南按察使。
○庚申。
上詣大高殿壽皇殿、行禮。
○還宮。
○辛酉。
孝慈高皇後忌辰。
遣官祭福陵。
○谕、吏部将承審偷驢竊賊丁二等一案。
未經究出該犯等、從前夥劫犯案緣由之刑部雲南司司員。
議以降調準抵一本。
刑部止将郎中塞騰額、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