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鳳三家、一并查抄之處。
殊屬過當。
自應停其查封。
除已就近谕知童鳳三外。
将此由六百裡傳谕阿桂等知之。
○又谕、據伊齡阿等奏、編修吳以鎮、系陳輝祖兒女姻親。
所有寄存家夥奁田什物。
未經呈出。
請旨革審。
并訪獲蔣廷璜信件。
查出順昌号營運銀兩。
信内有囑将方單帳目藏好之語。
現在研訊等語。
陳輝祖在蘇财産。
官民等敢為隐匿。
自應究問。
若吳以鎮與陳輝祖誼涉姻親。
未将奁贈之物呈出。
尚非有心欺隐。
伊齡阿等、祇須查追原物入官。
所請将吳以鎮革職之處。
可以不必。
至蔣廷璜、素與陳輝祖往來。
寄有信件。
轉托劉芝橋、向順昌号讨索銀兩。
恐此外尚有隐寄情事。
不可不嚴切根究。
又所稱自浙寄蘇家信。
是否系陳輝祖家信。
其囑令何人。
将方單帳目藏好。
摺内并未明晰聲叙。
着傳谕伊齡阿等、提集犯證。
究明實系何人所寄書信。
研訊确供具奏。
伊齡阿等、查辦此事。
祇應将查出寄頓各犯。
嚴訊究拟。
毋得展轉株連。
緻滋紛擾。
将此傳谕伊齡阿、并谕阿桂等知之。
○軍機大臣會同八旗都統等議準、禦史西成奏稱、請嗣後城内旗人住房。
止許旗人互相典買。
不得賣與民人。
如有旗人與民人鈎通。
頂名冒買等弊。
一經發覺。
即照偷典盜買旗地之例。
繳房追價入官。
從之。
○豁免浙江仁和、烏程、瑞安、等三縣。
水沖沙壓田地、二百十四頃有奇額賦。
○丙子。
谕。
乾隆八年。
朕往盛京時。
聞将軍額爾圖、備辦道途。
頗有科歛。
四十三年。
将軍弘晌、雖辦理認真。
亦聞繁擾滋弊。
朕恭谒祖陵。
經過地方。
惟修治道途。
稍用旗民之力。
況所出民夫。
仍給飯錢。
伊等皆滿洲世仆。
深受國恩甯有不踴躍急公之理。
着傳谕永玮、明年朕往盛京。
所有應備禦路兩旁村莊旗民。
揀派妥員。
善為調撥。
毋許絲毫科歛繁擾。
以副朕恭谒祖陵。
甯恤旗民之意。
○谕軍機大臣等、據闵鹗元奏、查抄楊仁譽原籍赀産一摺。
内稱查出朝珠玉器等件。
非尋常家用之物。
恐系承抄王亶望時。
扺換隐匿之件。
現解赴浙省。
交原辦之員辨認等語。
闵鹗元此奏。
欲避其與陳輝祖姻親相好之迹。
以見辦理認真。
不為瞻徇。
而不知其過當也。
即如昨日伊齡阿所奏。
編修吳以鎮、與陳輝祖系兒女姻親。
未将奁田什物呈出。
請旨革審一摺。
所辦亦屬過當。
又王進泰、将陳輝祖姻親庶子童鳳三、家産查封一案。
均已傳旨。
令其不必究問。
并将童鳳三家赀給還矣。
承辦查抄之案。
如罪人姻親。
果有代為隐匿寄頓之事。
自應切實根究。
并将其家産。
一并查抄。
若并未知情。
非有心欺隐者。
即分居兄弟。
尚不應株連波及。
況外姻乎。
且如家夥奁田。
亦系聘嫁時人情應有。
早已過去之事。
并非寄存隐匿物件。
及犯事時資送者可比。
又何必過為苛求。
總之闵鹗元、欲避姻好形迹。
伊齡阿、又欲推求過細。
然所辦皆不過此案枝葉。
而最要關鍵。
則在陳輝祖之抵換金兩等事。
侵欺舞弊也。
将此傳谕闵鹗元、伊齡阿、并阿桂等知之。
○又谕、前據李世傑奏報、于九月二十六日起程。
赴河南新任。
此時諒已到豫。
浙省事件繁多。
需人辦理。
富勒渾、可将工程情形。
及應辦事件告知。
即行起程。
如新工尚有應親往履勘者。
亦系赴浙順道。
富勒渾、即可與李世傑同行。
順便查勘。
交與李世傑接辦。
富勒渾、即速兼程前赴浙省。
接印任事。
将此傳谕富勒渾、李世傑、并谕阿桂、福長安知之。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無極縣民何二月妻袁氏。
○丁醜。
谕、京城廣甯門外普濟堂。
冬間貧民較多。
所有經費米石。
恐不敷用。
着加恩将京倉内外之小米。
賞給三百石。
以資接濟。
○山東巡撫明興奏、山東各州縣虧那倉庫。
其本任虧那。
勒令彌補外。
惟查前任虧缺各員。
平日既任意花消。
臨去複嫁禍後任。
并聞有倉庫本無虧短。
恃有上司庇護。
于離任時假捏虧數若幹。
移交後任。
以為肥槖之計。
後任因上司逼迫。
隐忍接收。
而去任之員。
竟得坐擁厚赀。
置身事外。
訪聞接收虧缺。
大半立有欠約。
請将來如查有前任虧缺。
後任有欠約可憑者。
除于接收後任名下。
勒令彌補外。
并飛咨前任各員任所原籍。
照數追繳入官。
庶短交濫接之弊可除。
于吏治較有裨益。
得旨嘉獎。
○赈河南汝陽、上蔡、正陽、新蔡、西平、遂平、确山、淮甯、商水、項城、沈邱、西華、扶溝、臨颍、襄城、郾城等十六縣。
水災貧民。
并蠲緩新舊錢糧倉谷有差。
○戊寅。
谕、據博清額奏、噶布倫公班第達、墜馬傷肋。
請解任調理等語。
班第達、在噶布倫職任。
辦事有年。
今年力就衰。
身嬰廢疾。
着加恩準其原品休緻。
由京賞給朝珠一串。
大緞二匹。
大荷包一對。
小荷包一對。
其噶布倫員缺。
着紮薩克台吉索諾木旺紮勒補授。
索諾木旺紮勒員缺。
着伊什旺對補授。
伊什旺對員缺。
着博清額揀選應放人員補授。
○谕、據明興奏、山東各州縣虧空。
除于接收後任名下。
勒令彌補外。
并飛咨前任各該員任所原籍。
照數追繳入官一摺。
所奏甚是。
自應如此辦理。
至夾片所稱。
此項人員。
遇有丁艱事故。
倘有虧短未交之數。
即将原籍赀财查封等語。
此則未免過當。
此項虧空。
如果查系本任侵那。
丁憂離任。
自應照例查封。
若系曆任前官移交。
複經上司抑勒出結。
與本任虧那者、究屬有間。
該員遇有丁憂事故。
其離任本非得已況既有接任之員亦可移交後任。
止須核其在任年月。
勒令分股完繳。
其未完之項。
仍令接任之員。
按限照數賠補。
方為平允。
若如明興所瘈。
是以曆任移交虧項。
令現在接任之員。
獨受查封之累。
辦理不太過耶。
朕于一切庶務。
俱準酌情理。
務得其乎。
從不令稍有屈抑。
明與當仰體此意。
妥協辦理。
将此四匹百裡谕令知之
卷之一千一百六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