溝開放清水較準水平。
督饬分段趱挑。
業照原估續估寬深丈尺。
一律挑竣。
臣等複細加比較。
蘭陽頭段引河。
至商邱七堡尾段。
直接舊黃河正身逐層低下。
有建瓴之勢。
明春桃汛放河。
自可一舉成功。
至蘭陽堤外河灘。
除留埂界外。
現已挑土三十餘萬方。
工程過半。
督催官弁兵夫趱挑。
約月底亦可普竣。
得旨、覽奏欣慰。
○壬寅。
谕軍機大臣等、據雅德覆奏、任克溥條陳各款。
将閩省應行整理事宜。
條列具奏一摺。
内開海洋盜賊。
聚衆械鬥。
抗差拒捕之款。
皆系閩省現在辦理之事。
此等積弊。
惟在該撫平時實心整饬。
有犯必懲。
以海防營伍為重。
則諸弊自可肅清。
乃雅德自調任福建以來一切武備。
任意廢弛。
又因總督遠駐浙省。
意存诿卸。
而陳輝祖在浙。
又一味營私牟利全不以地方為事。
以緻諸務委靡不振。
即如該省漳泉二府。
現在林耀、黃茂等、拒捕傷差之案。
台灣地方。
又有漳泉奸民。
彼此械鬥殺傷之案。
該撫所司何事。
今閱伊條奏摺内仍不過紙上空言。
敷衍入告。
并非有切實整頓經理之處。
可見伊平日漫不經心。
何尚得腼顔以本任應辦之事。
胪列條奏乎。
除原摺批交該部議奏外。
雅德、着傳旨嚴行申饬。
○又谕、據薩載奏。
查勘河湖洩水各路。
分别籌辦一摺。
内稱邳宿運河。
已消水一丈一尺四寸中河已消水九尺二寸等語。
昨明興來京陛見時。
面加詢問東省河湖情形。
據稱微山湖水深二丈餘。
近來不過消去尺許等語。
今據薩載所奏。
邳宿運河。
已消水一丈有餘。
該處一帶運河。
俱系微山湖下遊。
今水勢既消去丈餘。
則上遊微山湖之水。
亦應消去四五尺。
何以明興前奏。
湖水消去如此之少。
或系該撫自東省起程後。
此十數日内。
湖水複又大加消落。
亦未可定。
現據薩載奏稱。
阿桂于十一月初間。
即可自浙起程。
着傳谕阿桂、順道至各該處詳悉履勘。
将湖水近日究竟消落若幹。
并如何分洩暢消之處。
一并會同袁守侗、勘籌。
妥議具奏。
将此傳谕阿桂等、并谕薩載、明興知之。
○又谕、據薩載覆奏、江省撥赈銀兩。
足敷應用。
河工經費。
在所必需一摺内稱徐屬各廳。
今春因屢得豫工合龍之信。
兩岸埽壩。
桃汛以前。
即經鑲做堅實。
以備抵禦。
河工經費。
在所必需。
挹彼注茲。
統計亦未能大有節省等語。
今春該省。
因聞豫工合龍之信。
桃汛以前。
即将兩岸各工埽壩。
鑲做堅實。
以備黃水複歸故道後。
順軌流行。
固屬應辦事宜。
其所用料物。
果系實用。
自應準其開銷。
至明春開放引河以前。
兩岸堤工。
俱系新經鑲做。
況本年并無搶險等工。
更應一律堅實穩固。
将來黃流歸複故道時。
無庸更事修防是此項經費銀兩。
明歲自斷無又行開銷之理。
着傳谕薩載。
将實在情形查明。
據實覆奏。
○又谕、據雅德奏、審拟龍溪縣民王三陽、昧吞蘇祿國貨價。
并誣賴王四簡欠銀。
囑令扣留一案。
已批交該部議奏矣。
此案、王三陽侵吞蘇祿國托售貨價銀兩。
又誣賴他人欠項。
寫信與該國王。
令其照數扣抵。
其為昧良嫁禍。
狡詐不法。
已屬顯然。
業據該撫督率屬員訊得确情。
自應将王三陽、按律問拟。
其所欠貨價銀兩。
并于該犯名下。
照數追出。
給還該國王收領。
方為允協。
乃閱雅德所拟寄覆蘇祿國檄文。
内有歸咎該國王所托非人。
又輕信王三陽一面之詞。
扣存他人銀兩。
并囑廈門同知。
着追辦理。
均屬未協等語。
内地奸民。
诓騙該國王貨價銀兩。
該國王何由豫知王三陽實系匪人。
且接信後。
将銀兩扣留。
仍将原信寄交廈門同知查辦。
則是該國王并無不是之處。
中國懷柔遠人。
自當示以大公至正。
即債欠細事。
亦當為之剖别是非。
令其心服。
今所拟檄文内。
轉歸咎于該國王之辦理錯謬。
是即明朝陋習。
護内地民人。
而賤外國。
屈小邦。
及至釀成事端。
又怕人侮。
屈意從之。
殊屬非是。
除将原文、令軍機大臣另行删改發回。
谕以該國寄信廈門同知。
有内地民人王三陽、負欠貨價不還等情。
轉禀到本督部堂。
當經立饬提拏王三陽到案、奏明大皇帝。
将王三陽、嚴審究追。
從重治罪外。
查該國自雍正五年。
奉表通貢以來。
複節次遣使輸誠。
敬修職貢。
大皇帝嘉爾傾心向化。
恩禮有加。
該國雖遠處海隅。
久在聖朝怙冒之内。
今既有内地奸商。
侵昧貨銀。
自應着落嚴追。
從重究辦。
已于王三陽名下。
追出原賣貨價銀。
除償還該國扣收王四簡、楊得意、共銀一千一百零五圓外。
尚餘貨銀一百六十五圓。
并王三陽、未賣小珠一粒。
同寄送廈門同知燕窩五斤。
一并附交該國收領。
嗣後該國如遇銷售貨物。
務須查明誠實殷商。
現銀交易。
庶不受奸商诓騙。
以副聖主懷柔遠人之至意。
着将此傳谕雅德知之。
○廣東巡撫尚安疏報新甯、惠來、恩平、三水、遂溪等五縣。
乾隆四十六年開墾。
水田一百一十二頃三十畝有奇。
○癸卯。
谕軍機大臣等、據阿桂等審拟陳輝祖查抄王亶望赀财。
私行抵換抽匿一摺。
内稱估冊二分。
前後估價互異之處。
訊據王士浣等供、上年初次造具估冊。
本系按照底冊名色。
繕寫草冊發估。
因國棟嫌估價太輕。
自行加添。
未免過多是以兩縣求我。
于本年三月。
回明盛住。
減去銀四千餘兩。
另造估冊。
由司加印申送等語。
前經盛住奏稱、于王士浣、楊仁譽、補造估冊。
先後互異不能覺察。
請交部嚴加議處。
今閱王士浣等供、是補造估冊減去銀兩一節。
本年三月。
早已回明盛住辦理。
此中情弊。
已屬顯然。
盛住安得诿為不知。
況朕降旨。
令盛住密行查訪。
系七月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