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以盛住初次清字覆奏。
并無一語提及。
至第二次續奏。
查出王站柱所造底冊。
與進呈不符。
仍未将估冊删減之處聲叙。
及阿桂等徹底查出。
始以不能覺察為詞。
奏請議處。
是盛住于此事。
既徇隐于前。
又複有心取巧。
少年甚屬不成器。
姑念此案、由伊查出端倪。
始行敗露。
是以未加嚴譴。
盛住、着傳旨嚴行申饬。
○又谕、據阿桂等奏、審明陳輝祖于查抄王亶望家财。
私行抵換抽匿。
分别定拟一摺。
已批交大學士九卿議奏矣。
此案大段已明。
惟添換朝珠一節。
阿桂等第就陳輝祖一面之詞具奏。
尚未得其切實供吐。
着存記。
俟陳輝祖解到時。
再行嚴切究訊。
至本日阿桂等奏到審拟摺。
及各供單。
俱着交大學士九卿閱看核辦。
并着傳谕阿桂、福長安、即遵照前旨。
阿桂、順道至山東。
會同查勘運河、伊家河、及微山湖水勢消落情形。
酌籌妥協。
緩程進京福長安、即押帶陳輝祖、國棟、王士浣、楊仁譽、楊先儀、張翥、高模、并案内應行質訊人犯迅速來京審辦。
至王站柱、既于此案毫無幹涉。
即令仍回河南臬司之任。
将此由六百裡傳谕阿桂、福長安、并谕富勒渾知之。
○予故直隸總督鄭大進祭葬如例。
谥勤恪。
○甲辰谕軍機大臣等、本年雨雪應時。
京師及近畿各州縣。
業經得雪二次。
即河南山東、山西、諸省。
俱先後奏報得雪。
本日農起又奏稱、本月初四日。
省城複得雪五寸。
其勢甚為寬廣等語。
因思陝西、與山西、河南、境壤毗連。
何以并未見有奏報之摺。
着傳谕畢沅、是否于立冬後通省得有雨雪。
及現在有無望雪情形。
即查明據實由驿覆奏。
○福州将軍永德奏、台灣漳泉二府刁民滋事。
經水師提臣黃仕簡按察司銜台灣道楊廷桦、先後帶兵擒獲聚衆械鬥殺官各首犯正法。
該處莊民樂業。
惟諸羅各莊。
尚有匪徒煽惑。
現水師提臣、率帶官兵查辦。
查犯供内。
有首犯謝笑、逃回内地之語。
更未便令其竄逸。
惟有嚴督各汛口。
細心盤诘。
并親往督拏。
不敢疎忽得旨、一切勉力妥為不可延緩。
亦不可過急。
○乙巳。
谕口大學士三寶嵇璜、尚書劉墉着在尚書房總師傅上行走。
德保、曹秀先、周煌不勝總師傅之任着回原衙門辦事。
○丙午。
聖祖仁皇帝忌辰。
遣官祭景陵。
○上詣奉先殿壽皇殿行禮。
○谕昨侍衛等直房失火。
其該班坐更之侍衛等。
不能先期防護。
又不能及時撲救經領侍衛内大臣等、會同刑部。
将該班坐更之侍衛安臨等、分别按律定拟絞候發遣一摺已依議行矣。
惟發遣人員内、阿哈察克系厄魯特。
念其無知。
着加恩免其發遣。
仍令在鷹狗處拜唐阿上行走效力。
又李成勇、系提督李全之子。
伊父在金川打仗陣亡。
殊堪憫恻。
亦着加恩免其發遣。
仍留藍翎侍衛。
帶革職留任所有應得之項。
一概停其支給。
俟八年無過方準開複。
蔡本禧系漢人。
與滿洲侍衛有間業經革職亦着一并加恩免其發遣又谕原任工部尚書周元理前任直隸總督老成勤慎宣力有年嗣複加恩内用洊擢尚書後因老病乞休。
特加太子少傅。
以示優眷茲聞在藉溘逝。
深為轸恻着加恩令江蘇布政使前往賜祭一壇。
以鑲黃旗漢軍副都統恒山保為正藍旗滿洲副都統。
西藏辦事大臣博清額為鑲黃旗漢軍副都統。
丁未谕軍機大臣等、據李奉翰奏豫省南岸堤河工程全行完竣一摺并繪具圖說進呈覽奏欣慰已于摺内批示矣閱圖内新開引河尾至商邱七堡直接舊黃河正身處。
有舊堤一道形勢頗窄。
水勢到此恐不能暢注。
因用朱筆标記此處須悉心酌量。
或因引河太長到此欲其收束得勢。
以期歸入正河。
暢注直達自可毋庸拆動展寬。
若測量引河至此下注之勢。
稍覺阻礙。
則應于朱筆标記處所。
将舊南堤拆去數十丈。
俾河尾展寬。
庶明春放河時。
更為暢注有力。
着将原圖發交阿桂等閱看。
并傳谕阿桂等、查勘該處情形。
是否應行如此辦理之處。
詳悉據實覆奏。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尋奏、新挑蘭陽十二堡河頭。
外灘寬六十丈。
舊堤原估開寬一百三十丈。
與堤外河頭。
順勢相接。
引河寬三十丈。
至三十八九丈不等。
商邱七堡河尾。
開挑寬六十丈。
舊堤原估開寬一百六十丈。
較之以上各段引河口面。
已覺加寬。
但明春放河後。
令黃水下注。
伏秋大汛時。
恐未能暢達。
自應再加展寬三十丈。
将來河成後。
溜勢順注。
設遇大汛。
更資暢達。
報聞。
○是日起。
上以冬至祀天于圜丘。
齋戒三日。
○戊申。
谕曰、原任四川提督嶽鐘琪之孫、武舉嶽廷極、現在川省随營效力。
着該部行文。
調取來京引見。
○谕軍機大臣等、據李奉翰奏、豫省堤河各工已竣。
所有江南徐屬。
應行春修各工。
必須早為估辦。
實力興修。
拟即起程回江。
親往各工。
詳悉查驗等語。
近經薩載回奏。
今年不當有許多奏銷之摺。
稱徐屬各廳。
今春因屢得豫工合龍之信。
兩岸埽壩。
桃汛以前。
即經鑲做堅實。
以備抵禦等因。
朕以此項經費。
果系實用。
自應準其開銷。
但兩岸堤工。
既系新經鑲做。
則明歲黃流歸複故道時。
自無庸更事修築。
曾經傳谕薩載知悉矣。
何以李奉翰、今又有徐屬應行明春各工。
必須早為估辦之奏。
此必系河工廳汛各員弁。
藉端朦混。
希圖浮冒開銷。
李奉翰未能覺察。
受其欺朦。
不可不留心查訪。
如果該處各工。
實有必須勘辦興修之處。
是又與薩載近奏不符矣。
着李奉翰、會同薩載。
詳悉親勘查明據實覆奏。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汝陽縣民徐開一女徐氏。
卷之一千一百六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