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廖老五等。
拒捕傷差一案。
自應按律嚴辦。
不得稍事姑息。
但查富綱摺内所奏情節。
梁鳳珍、既使其子赴省呈控。
業經該撫批府提訊。
自應到案剖訴。
靜聽審斷。
何緻有拒捕之事。
即李本摺内。
情虛畏訊之語。
亦屬懸揣。
其究系因何抗拒。
自必另有實情。
着傳谕李本、即行親提此案犯證。
秉公嚴訊。
其中是否地方官回護前斷。
因該犯赴省翻控。
遂緻挾嫌威逼。
并胥役人等。
臨時有需索滋擾情事。
一并逐細根究。
務得确情。
究拟具奏。
毋得稍存颟顸了事之見。
況該省苗民錯處。
一切案獄。
尤當審斷公平。
毫無冤抑。
俾黎庶心服。
地方自然甯靜。
富綱摺、着鈔寄李本閱看。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江南河道總督李奉翰奏、江省徐揚兩屬八廳内。
臨黃埽壩工程。
六十餘處。
每廳不下數百段。
每歲于十月後。
各廳營擇要估報。
饬令該道将等、逐段查勘。
或當迎溜頂沖。
或溜勢上提下坐。
緊要之工。
并有年久舊埽朽爛。
應須拆鑲者。
覆勘确核。
始行動料興修。
于二月内驗報。
以禦桃汛。
此曆年河工歲修之春工也。
上年青龍岡漫口後。
下遊各處。
雖未經黃溜。
而今春江省。
因屢得豫工合龍之信。
兩岸埽工。
已鑲修堅固。
自無庸更事修築。
惟今年春修各工。
本系間段擇要估辦。
并非普修。
而八月間湖水驟漲時。
所有潘家屯、張家莊、宣洩湖水入河。
并臨運壩、顧家莊等處。
分洩邳宿境内運水入河。
兩岸埽根。
不無搜刷應修之處。
得旨、所奏尚屬含糊。
河官賴河工以為生。
自不應太緊。
亦不應太寬。
○丁巳。
上幸瀛台。
○谕、朕于明年前往盛京。
所有經過之喀喇沁、土默特等處地方。
喀喇沁郡王喇特納錫第、貝勒紮拉豐阿、俱備辦中夥大營數處。
喇特納錫第、紮拉豐阿、着加恩每人賞給銀四千兩。
土默特貝子色布騰棟羅布、備辦中夥一處。
着加恩賞給銀二千兩。
土默特貝勒索諾木巴勒珠爾、喀喇沁公職銜紮薩克塔布囊瑪哈巴拉、備辦路橋等項。
每人加恩賞給銀一千兩。
至協濟備辦路橋等差之台吉塔布囊章京官員兵丁等。
屆期俱照前次之例。
分别賞給緞布。
○谕軍機大臣等、據李奉翰覆奏、江省徐揚兩屬八廳内。
臨黃埽壩工程。
六十餘處。
每廳不下數百叚。
每歲于十月後。
各廳營擇要估報。
覆勘确核。
始行饬屬。
動料興修等因一摺。
所奏尚屬含糊。
已于摺内詳晰批示。
河工員弁。
向藉歲修工程。
稍沾餘潤。
為資生養瞻之計。
其中不無浮冒開銷。
若将一切勘辦興修工程。
概行核減裁抑。
持之太緊。
要工恐不無遲誤。
若一任不肖工員。
藉端浮冒。
則徒糜歲修之費。
而于應辦要工。
究無實際。
尤于修防大有關系。
不可不嚴加查核。
李奉翰、身任南河總督。
于一切應辦工程。
當随時核實勘估。
務使帑不虛糜。
工歸實用。
毋任工員藉端浮冒。
方為不負委任。
着将此由五百裡傳谕、并令薩載知之。
○晉封固山貝子允祁、為多羅貝勒。
○旌表守正被戕山西甯武縣民楊有甯妻趙氏。
○戊午。
上詣慈甯宮、壽康宮、行禮。
○谕軍機大臣等、據伯興參奏、廣甯縣知縣楊鵬翮、領運四庫全書。
任聽擡夫逃散。
将書箱抛擲路旁。
懈弛罷玩。
斷難姑容。
現在另派幹員。
前往廣甯。
豫備運送第二撥書籍外。
請旨将廣甯縣知縣楊鵬翮、交部嚴加查議一摺。
所辦殊屬非是。
該縣領運書籍。
任聽擡夫。
于途中兩次脫逃。
将書箱抛棄。
則辦理地方一切事件。
諸事廢弛可知。
自應一面具摺參奏革職。
一面委員接印。
查明該縣經手倉庫錢糧。
有無未清。
方為正辦。
乃伯興、業經另行派員前往。
豫備運送書籍。
而又不将楊鵬翮即行參奏革職。
僅請交部查議。
殊不知事理輕重。
府尹有稽察屬員之責。
運送書籍。
又系專派伯興辦理。
似此一味姑息。
其何以整饬吏治耶。
着将原摺發還。
令伯興遵照。
另行繕摺參奏外。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以山西按察使費淳、為雲南布政使。
○己未。
上幸瀛台。
○谕、據鑲紅旗滿洲都統奏稱、隆宗門内侍衛值房失火。
發往烏噜木齊之魁格、尚未授室。
亦無胞伯叔兄弟。
應襲騎都尉、又一雲騎尉世職。
承襲乏人。
将敕書追繳。
停止承襲等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