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雖屬照例辦理。
但覽敕書所載。
布色赫、由閑散攻取信州。
獨蹑雲梯。
躍入城中。
其城遂下。
因有此官。
今魁格獲罪。
無人承襲。
即将伊祖奮勉勳勞。
遽行削絕。
朕心不忍。
魁格、着加恩免其發往。
賞襲原官。
照李成勇例。
八年無過。
開複食俸。
○以廣西左江道溫葆初、為山西按察使。
○庚申。
谕、昨降旨。
令刑部堂官、将秋朝審緩決至三次以上各犯。
查照前例加恩分别減等。
本日據刑部查奏、曆年減等條款。
有情罪較重。
如大逆緣坐各條。
不在援減之例者。
大逆緣坐。
照例本不援減。
但其中情節。
亦有不同。
如子孫有犯。
例坐祖父。
其情較之祖父犯罪。
緣坐子孫者。
究屬有間。
即如雲岱、因伊子額爾登額緣坐。
監禁年久。
昨已加恩。
特予省釋。
該部即可照此查辦。
再此外如伯叔兄弟。
因緣坐監禁者。
亦應查其住居世代遠近。
情節輕重。
分别辦理。
該部悉心酌核。
妥議具奏。
以副朕法外施仁至意。
○谕軍機大臣等、刑部奏。
請将侵吞、蘇祿國王貨價、并誣賴欠銀之龍溪縣民王三陽、定拟絞候一摺。
王三陽、系内地商民。
輙敢将蘇祿國王托銷貨價、侵蝕番銀至一千二百餘圓。
情罪甚為可惡。
現在已過秋審。
着将該犯即行處絞。
至中國撫馭外夷。
遇有内地不法之徒。
在彼滋擾。
尤當嚴示懲儆。
方足以服外夷之心。
着傳谕雅德、俟王三陽正法時。
傳知該國在閩夷人。
令其在旁觀看。
俾知中國于在外滋事之犯。
斷不稍為寬貸。
且使貿易商民。
共知儆畏。
○又谕、閩省漳泉二郡、及台灣地方。
械鬥傷差各案。
汀漳龍道姚棻、曾辦理此事否。
着富勒渾據實查奏。
并其平日居官若何。
一并覆奏。
至泉州搶犯一事。
系興泉永道所轄。
該道潘本義、是否辦理得宜。
及有無遺誤之處。
富勒渾亦應一并據實查奏。
看來雅德于各案。
未免稍涉回護姑息。
富勒渾、初莅閩浙總督之任。
自應秉公陳奏。
不可稍存瞻顧也。
○又谕、據阿桂奏、查勘山東伊家河工程摺内。
稱該河中叚。
自善莊橋起、至楊家樓止。
共長七千二百四十丈。
此時業已開工。
而人夫不多。
所挑土方。
尚無分數可計等語。
伊家河、關系湖水分洩去路。
現已動工挑挖。
應照袁守侗等、原奏估辦分數。
速行齊集人夫。
上緊趕辦。
務期一律寬深。
不得稍有延緩。
着傳谕明興、即饬令承辦各員。
多集人夫。
上緊督催。
現在辦出土方。
共有若幹。
并令切實查收。
無緻夫役人等。
稍有偷減。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仍将現在辦理情形。
據實覆奏。
并谕阿桂知之。
○以故雲南廣南府土同知侬毓榮子世昌襲職。
○辛酉。
上幸瀛台。
○谕、第二分四庫全書。
校繕完竣。
辦理尚屬迅速。
其承辦之總校王燕緒、着加恩于服阕後。
遇有中允缺出、既行補用。
朱钤、着即授職編修。
收掌吳樹萱、柴模、着加恩授為内閣中書。
即行補用。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富勒渾奏、浙省仁錢二縣。
有借動庫項。
墊換金兩之事。
雖已補還。
恐尚有任意虧那情弊。
現委司道等互相盤查。
其閩省倉庫。
亦密移撫臣雅德等、一體辦理等語。
浙省吏治。
自王亶望以來。
廢弛日久。
陳輝祖接任後。
又複營私牟利。
國棟、庸懦無能。
其通省倉庫錢糧。
難保無積壓虧缺。
抑勒交代等弊。
當此積弊已清。
辦理善後之際。
正應實力整頓。
着傳谕富勒渾等、務須嚴饬派委司道各員。
徹底盤查。
如有虧短情弊。
即據實禀明。
酌分年限。
設法籌辦。
責成各該屬。
速行彌補全完。
總期不動聲色。
而國帑倉儲。
皆歸實貯。
方為妥善。
如此辦理。
乃朕格外施恩。
不欲更興大獄。
伊等稍有天良。
自當知感知懼。
上緊彌補。
若勒限之後。
尚不知感恩畏法。
任意懸宕稽延。
則是自取重罪。
更不能再為曲貸也。
其閩省倉庫。
亦着會同雅德、照此一體辦理。
将此由五百裡傳谕富勒渾、福崧、雅德、并谕盛住知之。
○福建水師提督黃仕簡奏、自十一月初十日。
抵諸羅搜捕各要犯。
陸續奏明正法後。
續将各餘犯研審。
供出起意焚搶殺命之要犯羅裕等十八名、正法示衆。
莊民多已複業。
各處均屬甯谧。
查諸羅界連彰化。
起釁由笨港之北港、糾搶南港。
漳民未獲首夥兇犯尚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