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臣現會同楊廷桦、親赴笨港、及彰化一帶督拏。
笨港已拏獲八十五名。
務期全數擒獲。
按律重治。
得旨、汝此次所辦。
實屬可嘉。
今事已平定。
内地亦屬緊要。
汝宜即回。
○壬戌。
谕軍機大臣等、浙江海塘工程。
前據陳輝祖奏、所有蓋面石塊。
俱用一律尺寸鋪漫。
其現已辦竣工叚。
均系如此辦理。
此項工程浩大。
購料甚多。
所有蓋面石塊。
祗須平整堅固。
期于久遠。
其每塊尺寸。
即稍有長短。
闊狹不齊。
不妨酌搭鋪漫。
庶采購既為便易。
而工程亦可迅速完竣。
若必拘定一律尺寸。
轉緻糜費周章。
且于塘工。
亦恐因此稽延。
着傳谕富勒渾、福崧、現在各叚塘工。
蓋面石塊。
即遵照此旨辦理。
○又谕、據黃仕簡奏、抵台查辦漳泉莊民械鬥一案。
先後拏獲要犯多名。
恭請王命正法。
各于犯事地方。
傳首示衆。
尚有未獲各犯。
現在查拏。
務獲解審等語。
所辦甚好。
已于摺内批示。
同日又據雅德奏到。
此案在雅德、不過因朕旨嚴谕。
為此敷衍奏報耳。
自不若黃仕簡身在台地。
查辦此事者之切實詳盡。
看來此案。
先後獲犯及辦理情形。
已有七八成。
未必緻更生事端。
但尚有未獲聚衆首夥要犯謝笑等、并殺官重犯張石、唐發、張琳、現在曾否就獲并此外餘黨。
不可不盡行搜緝務獲。
以靖根株。
台灣孤懸海外。
尤非内地濱海要區可比。
此等匪類。
若不多辦數人。
不足以靖海疆而儆兇頑。
着傳谕黃仕簡、楊廷桦、徹底根查。
務将未獲聚衆殺官各犯。
逐一擒獲。
從重懲治。
永除後患。
至閩省自陳輝祖任總督以來。
一味營私牟利。
武備廢弛已極。
富勒渾赴閩後。
不可不嚴加整頓。
即如雅德摺内稱、據金蟾桂來紮。
将擒獲流匪六名。
内洪鐘一犯。
訊系曾在笨港焚搶。
當即正法。
餘犯插箭示衆等語。
此等兇徒。
自應分别嚴辦。
何得以插箭示懲了事。
再李奉堯奏、漳浦縣民黃茂、槍傷兵役。
聞拏自焚身死一案。
此等奸民。
既敢拒捕傷兵。
焉知不裝點焚斃情形。
希圖兔脫。
前經降旨。
谕知該撫等、詳悉勘查。
取有确實憑據。
尚未據雅德覆奏。
着再傳谕富勒渾等、務須留心察訪。
檢驗确實。
無得稍存将就了事之見。
倘該犯未經焚斃。
将來别經拏獲。
惟該督撫是問。
恐不能當此重戾也。
以後台灣奏此事。
着黃仕簡之次。
楊廷桦一并列名。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
各傳谕知之。
○旌表守正捐軀安徽宿州民趙士元妻吳氏。
○是月。
河南巡撫李世傑奏、豫省本年豆價。
河南、南陽、二府屬中。
有賤至五六錢者。
價雖減于河北。
然不近水次。
運費頗多。
惟開封、及彰、懷、衛、三府豆價八九錢、及一兩不等。
而運腳較省于他處。
現于四府各屬縣中。
擇價值較平。
附近水次者。
行令公平采買三萬石。
分為兩運交兌開行。
下部知之。
○署河東河道總督何裕城奏、湖河稍減情形。
比上年稍速。
現自十月二十日以後。
微山湖續消水二尺。
通共消水三尺七寸。
至江境邳宿運河。
因八九月間。
沂河駱馬湖等處之水。
及蒙陰等縣之山水。
同時并漲。
向來客水易長易落。
所有邳宿運河。
已消一丈一尺四寸之數。
多系江南山河驟長之客水。
并非全系湖流。
是以下遊消水。
合計已有丈餘。
而上遊湖水。
消減不及四尺。
得旨、若能于年底再消數尺。
以符一丈餘尺之制。
則善矣。
○巡視濟甯漕務内閣學士毓奇奏、東境兩岸堤工漫水。
惟濟甯石佛閘以上。
全行露出。
此下亦間叚露有堤形。
春間所修纖道樁木。
俱無損失。
其餘各工。
祗不過需用柴土鑲墊。
臣俱已記明叚落。
會同河撫二臣、于明春重運前。
量為估辦。
獨山、郗山等處。
湖河水勢。
雖較七月間盛漲時。
已消去三尺七八寸、至四尺餘寸不等。
而兩岸仍複汪洋。
查微山湖一帶。
可以分洩之路。
已經次第疏消。
今又挑浚伊家河、并籌疏江境下遊入海之路。
将來東境水勢。
自可陸續消落。
且明春桃汛以後。
豫省漫工。
一經堵閉。
則運河兩岸堤工。
即可涸出。
自應趕緊興修。
至濟甯以北。
小挑工程。
現在築壩戽水。
以便次第锸金□欣。
臣拟于催送尾幫出境後。
即馳回濟甯以北。
将應挑塘、長、河道各工。
詳查催辦。
得旨、好。
一切勉之。
卷之一千一百六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