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四十七年。
壬寅。
十二月。
癸亥朔。
上詣大高殿行禮。
○谕曰、尚書德保、侍郎德明、諾穆親、俱着賞還頂帶花翎。
仍帶革職留任。
○谕軍機大臣等、昨披閱明臣奏議。
熊廷弼、為遼東經略時。
抒誠效命。
所奏諸疏。
具見忠鲠。
而其時主闇政昏。
不惟不用其言。
轉緻身罹重辟。
深可憫恻。
熊廷弼、系湖北江夏人。
現在有無子孫。
曾否出仕。
着傳谕舒常等、詳悉查明。
遇便覆奏。
○旌表守正捐軀廣東歸善縣民黃亞築妻鄭氏。
○甲子。
谕曰、大學士九卿核議、阿桂等審訊陳輝祖、商同屬員。
隐匿抽換王亶望入官财物。
照例分别拟斬。
請旨即行正法。
及監候等因一摺。
前經降旨。
俟陳輝祖解到審明後。
再降谕旨。
今侍郎福長安、押帶陳輝祖、及案犯到京。
複命大學士、會同軍機大臣、刑部堂官等。
公同審訊。
據陳輝祖所供。
将查出王亶望金子。
發交屬員。
換易銀兩。
及隐匿玉器。
抽換朝珠等事。
與阿桂等在浙所訊情節。
雖屬大概相同。
至诘以伊身任閩浙總督。
一切武備廢弛。
現在閩省漳泉二郡民人。
聚衆拒捕滋事各案。
何以從前毫無整頓。
且自王亶望為浙江巡撫任内。
所屬州縣。
有将倉庫錢糧。
挪移虧缺。
至今尚有未經彌補之項。
何以不行查出參奏。
伊惟有俯首認罪。
不能複措一詞。
如此、則陳輝祖身任兩省總督。
專意營私。
置地方要務于不問。
其藐法負恩。
情罪尤為顯着。
即照大學士九卿等核拟。
立置重典。
亦屬罪所應得。
但念此案發覺之始。
朕以事屬瑣細。
本不欲辦。
因盛住有底冊不符之奏。
或其時經手之員。
從中弊混。
而陳輝祖受其欺蔽。
亦未可知。
然實不疑及陳輝祖身為狗偷之事也。
因命大學士公阿桂、侍郎福長安、前往查辦。
以釋此疑。
陳輝祖、始猶狡飾支吾。
希圖卸罪。
及朕饬令阿桂等、四面駁結。
始自委官等究出隐匿抽換諸弊。
殊出朕意料之外。
至以金易銀一節。
據陳輝祖在浙供稱、系查抄時。
王亶望懇求伊如此辦理。
朕謂此情理所必無。
豈有總督與犯人私相觌面。
并無司道從役在旁。
可為證見之理。
今據大學士等覆訊。
則陳輝祖首稱、起意将金易銀。
思沾餘利。
并非聽信王亶望懇求。
不過借此掩飾屬員耳目。
其卑污巧詐。
果不出朕所料。
若如阿桂等原審。
直似陳輝祖聽信王亶望囑托。
為此必無之事。
而初次奏到之摺。
尚有金兩并無隐匿抽換之語。
是阿桂等、先有成見于中。
不複覺其自相矛盾。
試思朕豈易欺者乎。
今此案爰書已定。
前疑頓釋。
在陳輝祖、以陳大受之子。
受朕厚恩。
用為總督。
不思潔已率屬。
勉圖報效。
其于地方應辦諸務。
不能實心實力。
随事整饬。
于查抄入官之物。
又複侵吞抽換。
行同鼠竊。
其昧良喪恥。
固屬罪無可逭。
但細核所犯情節。
與王亶望之捏災冒赈。
侵帑殃民者。
究有不同。
即較國泰之借代父贖罪為名。
公然勒派屬員。
以緻通省各州縣。
俱有虧空者。
亦尚有間。
所雲與其有聚斂之臣。
甯有盜臣。
陳輝祖、祇一盜臣耳。
其罪在身為總督。
置地方要務于不辦。
以緻諸事廢弛。
種種贻誤。
而侵盜者止系入官之物。
不過無恥貪利。
罔顧大體。
究非朘剝小民。
以緻贻誤官方吏治者可比。
陳輝祖、着從寬改為應斬監候。
秋後處決。
至國棟、身為藩司。
聽從陳輝祖舞弊營私。
及朕降旨詢問。
又甘為徇隐。
不行陳奏。
知府王士浣、楊仁譽、明知陳輝祖抽換等弊。
又将估定印冊。
擅自删改。
并私行侵用官物。
俱按律定拟斬候。
亦屬允當。
楊先儀、張翥、身任首縣。
迎合上司意指。
發交鋪戶買金并擅那庫項。
墊交金價。
其罪實在于此。
自應照所拟。
從重改發新疆。
充當苦差。
陳淮、前經降旨。
與李封發往河工效力。
今據陳輝祖供明。
尚無通同抽換情弊。
仍着照前旨行。
其餘案内各犯。
俱照大學士九卿等、分别核拟罪名完結。
朕辦理庶政。
鑒空衡平。
不稍存偏倚之見。
此案陳輝祖等、通同作弊。
酌理準情。
其罪止于如此。
即朕不為已甚之意也。
嗣後外省官吏。
當以陳輝祖之見利忘義。
玷辱封疆大臣之體。
引為炯鑒。
庶幾大法小廉。
不負朕諄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