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戒之意。
所有辦理此案緣由。
着通谕中外知之。
○又谕、各省督撫。
派委首府首縣辦差。
從前屢經降旨嚴禁。
昨歲因甘省冒赈一案。
複通谕各督撫。
嗣後不許交首府首縣。
買辦物件。
以杜弊端。
乃現在審辦陳輝祖、抽換王亶望入官物件。
竟有将私換金兩。
交首縣楊先儀、張翥、轉發鋪戶售買之事。
複經訊出李承邺、噶爾弼善、張廷化、周曰潢、巴國柱、何光晟等。
俱先後饋送陳輝祖金兩。
多寡不同。
可見外省屬員。
逢迎上司。
代辦物件。
私行饋遺。
其弊仍未盡除。
即各督撫年例彙奏。
并無宴會換帖等項。
亦不過具文塞責。
有名無實于吏治官方。
所關甚大。
況金兩本非尋常日用之物。
今思前因班禅額爾德尼來京慶祝。
于熱河建造紮什倫布廟。
有需用金兩及金如意等件。
以備頒賞。
其時各督撫、即有呈進備賞金器者。
以作加賞班禅之用。
因量為賞收。
此系朕失檢點處。
或督撫等、即藉此名色。
向屬員勒索。
亦未可定。
現在此事已過。
不可不嚴行饬禁。
嗣後各省督撫。
除年例呈進土貢物件外。
概不許呈進金器。
如有仍前入獻者。
奏事處即行駁回。
不準接收轉奏。
各督撫尚其洗心滌慮。
正已率屬。
一切衙署私事。
不得派委首府首縣、及别屬承辦。
庶不負朕再三訓誡。
澄清吏治之至意。
倘此次饬禁之後。
尚敢陽奉陰違。
因循故轍。
甚或藉辦貢名色。
勒派屬員。
許該屬員等、直揭部科。
朕必格外嘉獎。
将該督撫從重懲治。
決不寬貸。
教而不悛。
則有犯必懲。
毋謂朕不教也。
将此再行通谕中外知之。
○又谕、此案饋送金兩之李承邺等各員。
拟以革職杖徒。
自屬罪所應得。
但伊等所送金兩。
系在陳輝祖已離本任之後。
究與交結本管上司。
因事營求者有間。
李承邺、張廷化、周曰潢、何光晟、俱着從寬免其治罪。
改為革職留任。
八年無過。
方準開複。
巴國柱、所送金物。
亦系在浙省告病離任之後。
并着從寬免其治罪。
其革職留任處。
着注冊。
惟是李承邺等、私行饋送金兩。
逢迎舊任上司。
亦不可無以示儆。
應令罰交銀兩。
交豫省河工應用。
其應作何分别議罰之處。
着俟阿桂到京回豫後。
再與李奉翰、李世傑、議定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據綿恩、和珅、将東華門外拏獲遷安縣人張福昌、嚴加審訊。
定拟具奏。
已交軍機大臣、會同刑部、嚴訊定拟具奏矣。
該犯供詞閃爍。
行蹤詭秘。
恐其原籍尚有别項不法情事。
或家内藏有違悖字迹。
不可不嚴行搜查。
着傳谕英廉、即派委妥員。
前往該犯原籍。
将伊父母弟妻。
嚴訊确供。
毋任狡飾。
并将該犯家内。
逐細搜查。
據實速行覆奏。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綿恩、和珅、原奏。
着鈔寄閱看。
○又谕、昨聞浙省各屬倉庫。
有任意虧那情弊。
已傳谕富勒渾等、徹底盤查。
設法籌辦矣。
浙省倉庫虧空。
究自何年而起。
若謂系王亶望任内。
因辦理大差那移。
未能彌補。
則上屆南巡。
朕曾經賞給該省帑銀二十餘萬兩。
以為差務之用。
已屬寬裕。
足敷支給。
聞王亶望、王燧、尚藉此獲利。
何得又有各屬那移虧缺之事。
因命軍機大臣、嚴訊陳輝祖、王燧、據陳輝祖供。
伊到任後。
原聞各屬倉庫。
曆年積壓。
間有短少之事。
曾行文清查。
其始自何年。
數目若幹。
未曾查明。
不能知道。
王燧亦供、浙省辦理差務。
賞銀已極豐厚。
并無賠墊。
以緻虧空各等語。
該省各屬倉庫。
究竟虧短若幹。
始自何人。
或起王亶望任内。
或自王亶望之前。
即有虧缺。
着傳谕富勒渾、福崧、徹底查明着落。
據實迅速覆奏。
富勒渾、不得以從前曾任浙省督撫。
稍存回護之見。
若王燧于此中有所染指。
亦據實參奏。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所有陳輝祖、王燧、供詞。
一并鈔寄閱看。
○乙醜。
上幸瀛台。
○吏部議準、禮部尚書德保等奏稱、嗣後考試中書。
照考試繙譯童生例。
派滿漢監試禦史各一員。
東西磚門點名禦史各一員。
分旗點進。
派左右二翼副都統各一員。
參領章京各一員。
入場彈壓。
另行奏派搜檢大臣四員。
逐名搜點。
并請照鄉會試例。
于考試前一日。
搜檢點名給卷。
入場歸号。
次日寅時散題。
酉時交卷。
不準給燭。
從之。
○兩江總督薩載等奏、查黃河各廳、兩岸迎溜頂沖埽壩各工。
每年霜降水落。
原系擇要勘估。
春融修整。
以備桃伏秋三汛抵禦。
本非一律辦理。
今春因屢得豫工合龍之信。
将兩岸埽壩。
擇要修整。
七月内。
惟将必應鑲做防風。
及加高者。
每廳每工。
擇其至要之三五段、及七八段、十餘段不等。
搶修完竣。
餘俱饬令紮枕搪護。
列為緩修。
八月以後。
上遊湖水驟漲。
幸資抵禦。
今水勢消落。
查勘本年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