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各工。
現在高去水面數尺。
至丈許不等。
尚俱完整。
毋庸再為修做。
惟未經修做各段内。
有為清水搜刷。
壩底空虛。
向外垂蟄。
或較别段卑矮者。
分别拆修加鑲。
撙節确估。
一俟春融趕辦。
務于豫省放河以前。
一律完整。
其餘再看水勢大小。
臨時相機修辦。
報聞。
○丙寅。
谕軍機大臣等、昨披閱明史。
袁崇煥、督師薊遼。
雖與我朝為難。
但尚能忠于所事。
彼時主昏政闇。
不能罄其忱悃。
以緻身罹重辟。
深可憫恻。
袁崇煥、系廣東東莞人。
現在有無子孫。
曾否出仕。
着傳谕尚安、詳悉查明。
遇便覆奏。
○又谕、據雅德覆奏、黃茂拒捕自焚一案。
摺内稱黃茂胞叔黃便、控告該犯逆祖毆叔。
該縣營弁往拏。
該犯拒捕。
槍傷兵役。
經汀漳龍道姚棻、會同遊擊田藍玉、帶兵圍守。
該犯情迫自焚。
當即撲救。
搶出男女屍身四具。
據原告黃便認明。
系黃茂同妻子四人之屍。
現委員前往。
将黃茂等屍棺封記。
聽候查驗辦理等語。
黃茂自焚身死。
既系原告認明。
更有何疑。
若該撫前奏。
即将此等情節查明。
詳悉聲叙。
自可毋庸降旨查詢。
可見該撫于地方緊要事件。
并未留心。
必待朕嚴切傳谕。
方始悉心究訊。
今引案既經查有切實證據。
自屬可信。
乃雅德又奏稱、今将黃茂屍棺封記。
再行親往查驗。
試思該犯焚死已久。
該撫即親往查驗。
又憑何辨認其真僞。
且又焉能如原告當場認明之親切耶。
雅德不過因前旨詢問。
聊以此奏塞責。
何不谙事體輕重若此。
着傳旨申饬。
○舉行本年八旗軍政。
卓異官九十九員。
罷軟官六員。
年老官二十一員。
有疾官二十一員。
才力不及官四員。
分别議叙處分如例。
○丁卯。
兵部議覆、陝甘總督李侍堯奏稱、酌定分貯添鑄炮位事宜。
查甘州、固原提屬。
河州、興漢、延綏、涼州、西甯、甯夏、肅州等鎮。
各項大炮。
共六百四十六位。
實在堪用者。
一百三十三位。
内大神威炮、六十一位。
又大将軍、紅衣、雷公等名目。
共炮七十二位。
共用與大神威炮相仿。
即可抵作大神威炮之用。
酌量于臣标、及西安撫标。
各貯十六位。
固原、甘州提标、各貯十四位。
河州、興漢、延綏、涼州、西甯、甯夏、肅州、七鎮标。
各貯十位。
至劈山大炮一項。
酌量止就督撫提鎮大标槍手兵丁。
每二百名。
鑄造一位酌給。
并令各營。
每年将存貯大炮。
以春秋二季輪流演放。
并将劈山炮、同槍手兵丁。
時常操演。
至陝甘兩省。
副将以下各營堡。
均有舊存子母、威遠、滴珠、各項小炮。
現在演試堪用者二千六百一十三位。
照數存貯該營。
其炸裂損壞之大小各炮。
盡行銷毀。
廢鐵變價充公。
均應如所請。
從之。
○豁除安。
徽貴池縣坍沒田地、八頃五十畝有奇額賦。
○戊辰。
孝惠章皇後忌辰。
遣官祭孝東陵。
○谕曰、戶部核議各省巡鹽官兵。
舊有鹽規。
酌量應給應停數目。
分别定議一摺。
所議是。
已依議行矣。
武職員弁。
業經加恩。
改給養廉。
其巡緝私鹽。
乃分所應為。
向得鹽規。
自應停止。
至外委兵丁等、所得月饷無多。
離汛緝查。
飯食盤費等項。
不無所需。
自應照舊準其分别支給。
以示體恤。
此次定議之後。
各省不得仍前派委候補千總、及額外外委等弁。
應令均責成專汛員弁經管。
而員弁等、既有盤費以資辦公。
更宜加意緝查。
以盡職守。
倘有懈弛誤公。
及額外需索等弊。
即着該管鹽務之人嚴查。
據實參奏治罪。
以示懲儆。
将此通谕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據雅德奏、接據楊廷桦等先後禀報、在台查辦滋事匪徒一摺。
看來此案。
前後所獲各犯。
及現在黃仕簡等、在該處搜捕餘黨。
撫輯居民。
辦理将次完竣。
惟是将來善後事宜。
當妥為籌辦。
以期地方永遠甯谧。
此案匪犯。
盡數拏獲後。
必須多辦數人。
以示懲儆。
台灣孤懸海外。
非内地濱海要區可比。
尤當使匪徒絕迹。
庶可安輯善良。
黃仕簡、楊廷桦、查辦此案。
前經谕令伊二人一并列名奏事。
将來結案後。
黃仕簡、即回提督之任。
楊廷桦、系本任台灣道員。
駐劄該處。
伊曾任藩司。
今又特加按察使銜。
自有奏事之責。
如遇有台地緊要事件。
即一面禀報督撫。
一面奏聞。
楊廷桦在彼。
務須實心實力。
随事整頓。
庶不負委任之意。
将此由五百裡傳谕富勒渾、雅德、黃仕簡、楊廷桦知之。
○命兵部尚書周煌、在紫禁城騎馬。
○己巳。
命戶部員外郎李楘、提督河南學政。
○庚午。
上幸瀛台。
○谕軍機大臣等、據金蟾桂奏、漳泉聚衆械鬥案内。
首犯謝笑等、尚未拏獲。
現在饬查務獲等語。
謝笑等、膽敢于台灣地方。
為首聚衆械鬥。
自應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