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來别經發覺。
惟原奏之該督撫是問。
恐伊等不能當其重罪也。
該部即通行傳谕。
○刑部以台灣械鬥首犯謝笑之子謝長等核拟具奏。
谕、向來大逆緣坐人犯。
應行問拟斬決者。
俱降旨從寬改為斬候。
秋審時亦不予勾。
以昭法外之仁。
但此案謝笑、因漳泉二郡民人構釁。
辄敢倡議寫帖。
糾聚莊民。
械鬥焚掠。
與反叛無異。
現在首夥各犯、拏獲治罪者。
已有二百餘名。
至彰化諸羅各莊。
被奸民焚搶殺害者。
又不知若幹人。
皆由該犯起意糾聚。
釀成大案。
實屬罪大惡極。
該犯之子謝長、與尋常逆案緣坐者不同。
着即照大逆緣坐律、即行處斬。
交該督撫派委妥員、解往台灣。
于犯事地方正法示衆。
俾奸頑共知法網森嚴。
即逃至内地。
亦必緝獲治罪。
以靖海疆而安良善。
餘着照部議完結。
至雅德将逆犯謝笑之子、僅拟發遣。
實屬寬縱。
雅德、着交部嚴加議處。
○又谕曰、柰曼王拉旺喇布坦之子一等台吉素彌喇、猝然病故。
殊堪轸惜。
着加恩賞銀三百兩。
并派乾清門侍衛佛爾卿額、賞給拉旺喇布坦茶酒、令其緻奠。
○谕軍機大臣等、從前富勒渾在川省辦理糧運、及軍需報銷。
與劉秉恬始終同辦。
共事最久。
自必深悉其為人。
劉秉恬稍有才幹。
尚能辦事。
但其平素操守如何之處。
着傳谕富勒渾、秉公據實覆奏。
朕以富勒渾具有天良。
人尚誠實可信。
經朕特降谕旨。
自不敢稍存欺飾。
是以傳旨詢問。
該督務據實直陳。
毋得以虛詞奏覆。
緻罹欺罔之咎。
負朕信任之意。
○又谕、本日吏部議駁、巴延三奏請将前署崖州事臨高縣革職知縣徐藩、調取引見一摺。
此案徐藩、原參系諱匿欺飾。
經該督奏請革職。
今複以該員會營搜拏匪夥全獲。
實心奮勉。
奏請調取引見。
前後所奏兩歧。
該員究竟如何諱匿、及如何出力之處。
聲叙究未明晰。
着傳谕巴延三、尚安、将徐藩辦理此案。
從前如何諱匿、及如何會拏緣由。
詳晰查明。
據實秉公具奏。
毋得稍存回護之見。
所有吏部原摺暫存。
俟該督等覆奏到日。
再降谕旨。
○又谕、前因辦理南巡差務。
曾谕令福崧、由浙江撥交薩載、銀二十萬兩。
現在鎮江至龍潭、開挖新河。
此系有利商旅之事。
恐需費尚有不敷。
着傳谕伊齡阿、于運庫存貯應解内務府項下、撥銀二十萬兩。
解交薩載應用、毋庸動支鹽課正項。
亦不必令衆商捐辦。
并谕薩載等知之。
○甲寅。
谕曰、伊勒圖奏、審明索倫部落總管衮保、因鞭責越界開種地畝之綠旗兵。
把總張彬、率兵丁徐海等、将總管衮保之手綁縳。
拔其翎頂一案。
請将張彬革職。
枷号三個月。
與兵丁徐海、一并發往烏什等語。
伊勒圖所辦非是。
衮保雖索倫部落之官。
然系三品總管。
因綠旗兵任意越界開種。
鞭責管束。
亦屬當然。
而把總張彬、膽敢率兵綁縛。
揪去翎頂。
不法已極。
豈可稍事姑息。
況伊犁系新疆地方。
遇此等事件。
尤當嚴辦示懲。
張彬、着革去把總。
與兵丁徐海、并枷号一年。
期滿時、發往烏什。
充當苦差。
仍令伊勒圖、通行曉谕彼處官兵。
俾知儆戒。
○禮部題、朝鮮國王李算、遣使表賀萬壽、冬至、元旦、三大節。
及進歲貢方物。
賞赉筵宴如例。
○乙卯。
孝聖憲皇後忌辰。
遣官祭泰東陵。
○谕、此次恭谒泰陵。
所有在京步軍統領衙門事務、着福隆安暫行署理。
○又谕曰、和珅、與阿桂、梁國治、同辦開國方略。
○丙辰。
谕曰、戶部議奏、淮安關徵收赢餘短少銀、十九萬八千八百餘兩。
請着落徵瑞、全德、照數賠補。
并将該監督等交部議處一摺。
此項虧短銀兩。
部議着令該監督等賠補。
自系照例辦理。
但念該關短少緣由。
究因上年黃河漫口。
尚未堵築。
以緻商運稀少。
且據薩載查明。
并無藉端侵隐情弊。
所有此項應賠銀十九萬八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