餘兩。
着徵瑞、全德、止共賠銀一萬兩。
仍各按照經徵日月。
分别賠補。
其餘銀十八萬八千餘兩。
俱着全行豁免。
并加恩免其交部議處。
但經徵稅銀、少至十九萬之多。
究系該監督等、辦理不善所緻。
着徵瑞、全德、将上年淮關監督任内所得養廉全行繳出。
以示薄懲。
○又谕、前軍機大臣會同刑部、審拟吏部侍郎阿肅家乳婦王朱氏、謀害伊主幼子一案。
供詞内有正月初七日二更時、合家俱聽影戲之語。
朕以是日系齋戒、且值忌辰。
阿肅家不應演唱影戲。
指出詢問。
随經軍機大臣奏請、将阿肅交都察院嚴加議處。
并自請同刑部堂官一并議處等因。
本年新正初二三等日、即逢時享緻齋之期。
朕雖未能親詣行禮。
值齋日内。
并不聽演音樂。
至初五日。
方始幸豐澤園、筵宴外藩。
阿肅身為侍郎。
豈不知之。
乃竟于齋戒忌辰期内。
伊雖在外、任聽家中演唱影戲。
即據稱為娛侍伊母。
亦豈不可稍待數日。
至元宵令節耶。
阿肅乃滿洲侍郎。
又系翰林出身。
何至不知禮制。
昏愦若此。
且本日召見阿肅。
詢及此事。
并加慰問。
伊子鄰死而得活。
将來或尚可成器。
伊竟毫無感恩惶悚之意。
竟同木偶。
看來阿肅全系沾染習氣。
非無心過誤可比。
阿肅着交都察院嚴加議處。
所有軍機大臣、及刑部堂官、自請議處之處。
着加恩寬免。
○丁巳。
雲貴總督富綱奏、準兵部咨、以雲貴各鎮協營、應否添設長槍。
交臣核議。
臣查滇黔在在高山密箐。
額設長槍。
原止可用于寬平之地。
毋庸再添。
并查兵丁兼習技藝。
向未定有章程。
今酌拟長槍一項、令藤牌兵兼習。
至雙手帶、馬兵兼習。
弩弓、不兼長槍之弓箭步兵兼習。
<扁刂>刀、炮手兼習。
其鳥機、過山鳥、應歸并炮隊。
報聞。
○戊午。
谕曰、禦史秦清奏、請嚴禁外省饋送。
以清虧空一摺。
初看似谠言。
細按之乃摭拾浮詞。
無指實之事。
外省屬員逢迎饋送。
例禁本當嚴。
而犯者、朕亦未嘗姑息寬宥。
近如陳輝祖貪縱營私。
業已審明治罪。
又何藉該禦史之敷陳。
如果有聞見。
理應據實糾參。
何得空言塞責。
徒博獻納之名。
而無實濟乎。
若如所稱、敕下部議。
嚴定章程。
即使定以斬決。
亦豈能将并未犯案、無罪之督撫司道。
加以重罪乎。
該禦史既為此奏。
意中必有所聞。
除陳輝祖、國泰、王亶望之犯罪正法者。
着将現在各省内饋送者何人。
受饋者何人。
虧空者又有何處。
逐一據實指出。
明白覆奏。
朕不難嚴查重辦。
以示懲儆。
若影射含糊。
徒争口舌。
此即明朝陋習。
必當防其漸。
而不可使啟門戶吓詐之端。
○谕軍機大臣等、富躬彙奏、各屬緝拏盜竊各案一摺。
内稱有定遠縣知縣馬尚禹、盤獲鄰境盜犯四名。
究出盜首。
洵屬勤能出色。
請旨送部引見等語。
所奏殊屬牽混。
向來各省州縣内。
遇有拏獲鄰境盜犯者。
皆準專摺保奏。
今定遠縣知縣馬尚禹、既能盤獲鄰境盜首四石。
該撫富躬、即應另摺具奏請旨。
何得僅于彙奏摺内、率行叙入。
若非朕于尋常事件。
逐加披閱。
不幾至忽略耶。
富躬何不曉事若此。
除馬尚禹一員、準其送部引見外。
富躬、着傳旨申饬。
○旌表逼嫁捐軀江蘇宜興縣民許養恬妻彭氏。
○己未。
禮部議覆、刑部尚書管順天府府尹胡季堂等奏稱、順天府府丞、專司學政。
向來止考大興、宛平、兩縣童生。
餘各屬、均由四路同知、于駐劄處所、設棚考試。
查各該同知、有地方事務。
且所處沖要。
每遇委查要件。
即緻稽延試期。
請将四路二十二州縣府考。
一體改歸府丞專管。
應如所奏。
再四路内惟東路通州、有學政考棚。
應即令各屬童生。
俱就該處考試。
至府丞試畢。
即屆學政考期。
于士子亦便。
從之。
○署河東河道總督何裕成奏、東省戴村壩。
系截汶入運。
盛漲時每有泛溢之虞。
四十六年、因濟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