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南。
水勢甚大。
恐汶流倒漾。
曾開舊築堰口宣洩。
至冬堵築。
上年亦照此辦理。
但屢開屢築。
殊費人工。
應于迤上舊開民堰處所。
建閘三座。
閘底與汶河底平。
相機啟閉。
水小則收蓄入運。
水大則由大清。
河暢洩歸海。
行之經久。
伏秋漲沙。
随水沖刷。
南旺一帶運河。
亦可漸免淤墊。
得旨、所奏戴村壩迤上酌建閘座一事。
俟豫省河工告成後。
阿桂即順道前往。
會同何裕城、查勘酌議具奏。
○庚申。
谕、昨禦史秦清奏、請嚴禁外省饋送。
以清虧空一摺。
因其語無指實。
降旨令将現在各省饋送者何人。
受饋者何人。
虧空者何處。
逐一指出。
明白覆奏。
原欲其據實糾參。
朕不難嚴查重辦。
以儆官邪。
今日據秦清覆奏、實因一已私見。
以為虧空由饋送所緻。
是以冒昧入告。
欲因已往而戒将來。
意中原無其人。
并無其處等語。
所奏全屬空言。
毫無實際。
此風斷不可長。
從前錢沣參奏國泰一案。
即時特派大臣查審辦理。
其所參款迹。
雖未盡實。
已就審實各款。
将國泰治罪。
錢沣加恩升用。
然此事朕本早有風聞。
是以一經被參。
即行辦理。
原非僅因錢沣之奏也。
至王亶望、陳輝祖各案。
想早在人耳目。
朕待科道之參奏已久。
而總未見其人。
始行查辦破案。
可見漢人科甲官官相護。
牢不可破。
設使國泰系科甲漢人。
想錢沣亦未必即行參奏也。
明季科道陋習。
始則摭拾浮詞。
互相攻擊。
繼且各立門戶。
伐異黨同。
甚至置國是于不問。
轉以廷杖博谠直之名。
此即所謂妖孽。
非國家所宜有。
不可不防其漸。
朕辦理庶務。
大公至正。
諸事必期核實施行。
從不肯飾虛文以示采納。
常觀魏徵所上十漸等疏。
亦祇泛論事理。
唐太宗以魏徵本非秦府舊僚。
意存籠絡。
從而嘉賞。
而魏徵亦藉此沽名邀寵。
是君臣間相率為僞。
而未能相與以誠。
轉不若馬周谏太宗雲。
陛下避暑九成宮。
處太上皇于暑地。
其語較為肫切也。
總之言官入告。
必實有關于吏治民生。
整饬紀綱者。
方不愧台谏之司。
若徒以空言邀獻納之名。
而全無指實。
設此科道何用耶。
将此通谕中外知之。
○稽查大西倉禦史慶齡、以倉米被竊、番役拏獲賊犯奏聞。
谕、此案偷竊米石賊犯。
經番役躧獲。
自應聽步軍統領衙門辦理。
将來定案時、該查倉禦史、自有應得處分。
乃慶齡既經失察。
其賊犯又被番役拏獲。
複轉為此奏、以為卸過之地。
殊屬可鄙。
着傳旨嚴行申饬。
○辛酉。
上還宮。
○是月。
江蘇巡撫闵鹗元奏、據升任布政使伊星阿、署糧道胡世铨詳稱、華亭、婁縣、奉賢、金山、青浦、上海、南彙、七縣。
及太倉州、并所屬鎮洋縣。
額徵漕糧。
因上年收成時。
陰雨過多。
米色欠潔。
委驗屬實。
應請照乾隆六年例、準其抵通另倉收貯。
先行搭放兵饷。
得旨、覽。
○閩浙總督富勒渾奏、臣前于查辦武舉許國梁、及黃茂自焚兩案。
實屬疎漏。
不知輕重。
接奉申饬谕旨。
不勝惶悚。
嗣後惟有益加詳慎。
得旨、覽。
外省習氣。
終難化誨。
奈何。
○陝西巡撫畢沅奏、陝省關中書院、修金膏火銀内。
有朝邑縣黃河灘地租五百六十餘兩。
該縣地上年被水沖沒。
已另請題豁。
前項銀應籌撥。
又人文日盛。
甘肅新疆士子。
多來肄業。
亦應酌增費額。
查興平、盩厔、扶風、武功、郃陽、五縣。
歲徵八旗提标馬廠界外地租、共七百五十餘兩。
請全數撥入書院。
報聞。
○廣東巡撫尚安奏、台灣倡亂之武舉許國梁等、現遵旨于本省接壤處所。
實力搜查。
得旨、為之以實。
毋為空言。
○伊犁将軍伊勒圖奏、伊犁崆郭羅鄂博一帶地方。
出産石煤。
現有商人承充窰戶。
查明實在開挖者二十四座。
應照盛京抽稅例。
計每歲徵銀三百二十四兩零。
于乾隆四十七年起、按數徵收。
報聞。
卷之一千一百七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