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大臣、刑部堂官審明。
仍照前拟、請旨即行正法。
是陳輝祖之罪。
實不止侵隐入官财物。
尚可量為末減。
朕亦不能再為曲貸矣。
陳輝祖、本應照拟即行正法。
但念伊辦理海塘。
尚無贻誤。
着加恩免其肆市。
即派福長安、穆精阿前往。
将此旨明白宣谕。
監視賜令自盡。
以為封疆大臣廢弛地方者戒。
朕辦理庶獄。
輕重必權衡至當。
若陳輝祖之從前。
僅止抽換官物。
是以貸其一死。
及此時之贻誤地方。
不能再為屈法施恩。
皆一秉大公至正。
毫無成見。
大小臣工。
當各知感畏。
力圖稱職。
毋負朕諄諄懲誡。
明刑弼教之至意。
将此通谕中外知之。
○又谕曰、王燧、前在浙江杭嘉湖道任内、倚恃王亶望信任。
貪縱不職。
牟利營私。
種種劣迹。
業經革職問拟絞候。
入于秋審情實。
四十六年朝審勾到時。
本拟即行予勾。
因官犯冊内。
有問拟斬候之素爾方阿一犯系原任雲南通判。
管理樂馬廠務。
将抽收廠課赢餘、饋送上司。
尚無骫法殃民實迹。
未經予勾。
因思王燧、亦不過迎合取巧。
事同一例。
是以亦未勾決。
然其聲名狼籍。
杭州人至今恨罵。
其罪固浮于素爾方阿也。
茲據福崧奏到、王燧在杭州府任内、出粜省倉米石。
并不候司核轉。
串通王亶望、即日批準、粜米三萬石。
計侵蝕銀七千餘兩。
又于各州縣運解南米到倉。
每石勒加斛面二三升不等。
計浮收米二千餘石。
又折收南米。
每石價銀三兩六錢。
至四兩不等。
虛報出粜。
每石止折價銀一兩六錢零。
計該犯浮收折色。
暨短報粜價。
共得贓二萬餘兩。
又于嘉興府任内、視各縣應徵米數多寡。
每縣勒索銀一二千兩、至五六千兩不等。
贓款鑿鑿。
确有證據。
因令軍機大臣、會同刑部、嚴切究詢。
該犯亦惟俯首認罪。
無可置辯。
則是王燧倚恃王亶望、肆無忌憚。
于徵收南米等事貪婪勒索。
竟敢得贓至數萬餘兩之多。
實為藐視國法。
擾害百姓。
情罪重大。
迥非素爾方阿之僅以廠課嬴餘、逢迎上司、尚可寬其一線者可比。
自應即正典刑。
以彰國憲。
王燧、着照軍機大臣及該部所拟。
即行處斬。
着派穆精阿、前往監視行刑。
以為監司大員、與上司朋比為奸。
藉端婪索殃民者戒。
将此通谕如之。
○谕軍機大臣等、原任吏部尚書宋荦、校刊通鑒綱目續編。
前經谕令李世傑、轉饬地方官。
向其家子孫查明原闆。
解交武英殿。
茲據李世傑覆奏、伊家并無存留闆片。
宋荦曾任江蘇巡撫。
其通鑒綱目續編一書。
或即在蘇州刊刻。
存留該處。
亦未可知。
着傳谕闵鹗元、即饬屬查明是書闆片解京。
○又谕、本日楊廷桦奏到謝恩一摺。
内稱、除将諸彰二邑現在情形、及查辦緣由、另行恭摺奏聞等語。
初閱之、似另有陳奏事件。
而本日所奏。
又并無别摺。
是該道止應将從前奏報查辦情形。
于摺内稱巳經奏聞。
由驿會同黃仕簡字樣。
何得以另行奏聞聲叙。
措語殊屬不通。
着傳谕該道、嗣後遇有陳奏事件。
文義務宜留心。
毋得似此牽混。
○山東巡撫明興奏、東省上年秋收。
雖九分有餘。
但有被水、被潮、或成災之處。
春月糧價。
未能甚平。
應籌減粜。
請将市價每谷一石、銀九錢至一兩者、減五分。
一兩以上、至一錢者、減一錢。
至二錢者、減一錢五分。
至三錢者、減二錢。
至四錢者、減二錢五分。
将來市價再增随時酌減。
總不得過三錢之數。
至借給口糧。
照例先動社谷。
次及常平雜糧。
秋後易還。
報聞。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睢州民王碧女王氏。
○乙醜。
遣官祭關帝廟。
○谕曰、都察院奏、将吏部侍郎阿肅、議以革職一摺。
阿肅系滿洲侍郎。
于齋戒忌辰之日。
任聽家中演唱影戲。
非尋常錯誤可比。
阿肅、着革去侍郎。
第念其在尚書房行走。
尚屬勤慎。
着加恩賞給翰林院侍讀學士。
在尚書房效力行走。
仍兼公中佐領。
所遺吏部侍郎員缺。
着諾穆親調補。
其工部侍郎員缺。
着塔彰阿補授。
○谕、據順天府具奏、有圓明園正白旗滿洲護軍八十三、成泰、德泰、因争地畝。
私寫呈詞。
封交莊頭劉希賢。
劉希賢令伊妻擲于香河縣知縣轎内等語。
護軍八十三等。
俱系旗人。
若為争地具呈。
理應在該旗佐領處投遞查辦。
否則在該營大臣、及步軍統領衙門、并部院具呈俱可。
乃任意寫呈。
交與莊頭。
轉擲與知縣。
是何規矩。
旗人地畝。
皆在州縣所管地方。
若互相效尤。
濫行在州縣呈遞。
于旗人體制。
大有關礙。
着将八十三等、革去護軍。
交刑部、并傳集案内人證。
審明從重定拟具奏。
并着通行八旗。
嗣後旗人地畝。
有應控事件。
俱在各該旗佐領具呈查辦。
如該旗佐領不行辦理。
準其在該部、及步軍統領衙門呈遞。
此内如有幹連民人情節。
由部咨行嚴查辦理。
有何不得申明。
如經此次曉示後。
仍有往地方官處濫控具呈者。
除從重治罪外。
該管大臣官員等、俱嚴加議處。
斷不輕貸。
将此通谕八旗各營知之。
○又谕曰、盛京戶部侍郎員缺。
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