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谕、現在京察屆期。
所有各部院衙門。
保送一等人員。
着吏部即行辦理。
于三月内帶領引見。
○戊子。
谕、朕披閱明臣奏議。
熊廷弼為遼東經略時。
抒誠效命。
所奏諸疏。
具見忠鲠。
而其時主闇政昏。
不惟不用其言。
轉緻身罹重辟。
深可憫恻。
因降旨查其現在有無子孫。
曾否出仕。
茲據舒常等查奏、熊廷弼後裔。
均以務農為業。
惟次支之五世孫熊泗先業儒。
人尚明白等語。
熊泗先、着加恩以訓導用。
該督撫即行咨補。
俟六年俸滿後。
如果堪膺民社。
再行保舉送部引見。
○兵部議準、湖廣總督舒常奏稱、湖北襄陽鎮前營遊擊。
随鎮駐劄谷城。
餘弁兵、俱駐襄陽。
距所管光化縣汛一百七十裡。
襄陽地方。
現有右營遊擊、并城守營駐劄。
足資控制。
應将前營都司、守備、千把、外委、兵丁等、移駐谷城。
所需衙署。
即以舊署變抵。
從之。
○以貴州古州鎮總兵烏大經、為廣西提督。
調浙江溫州鎮總兵孟兆熊、為古州鎮總兵。
以原任直隸泰甯總兵黃大谟、為溫州鎮總兵。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息縣民劉甲妻湯氏。
○己醜。
上禦勤政殿聽政。
○工部奏、據浙江巡撫福崧、将錢塘縣拆築安溪陡門、用過工料銀。
造冊咨部。
查此項工程。
如果關系民舍田禾。
應有修築舊案。
今該撫咨。
惟稱石柱上有順治年間字迹。
原案無從查覆。
是不過舊有之工。
無關緊要。
應請嗣後各省工程。
除有案可稽者。
按例咨報。
如無舊案。
令該督撫确查必應修建情形。
專摺奏明。
方準辦理。
從之。
○庚寅。
谕、昨據拉旺多爾濟參奏、喀爾喀土謝圖汗等、私給乘騎烏拉照票一案。
經理藩院議覆、行令奎林、明善、勒保、查辦去後。
據明善奏稱、查得附近科布多紮薩克圖汗部落。
有照票九張。
勒保奏稱、查得土謝圖汗部落、車臣汗部落、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之徒弟等。
俱各有黃緞照票一百餘張。
此皆系車登多爾濟倡率所緻等語。
此三部落、及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之徒弟、所有乘騎烏拉照票。
俱經查出。
其賽因諾顔部落。
亦必有之。
除俟奎林接到明善、勒保咨文。
一并查辦具奏外。
此事皆因車登多爾濟倡首。
是以降旨革其庫掄辦事之任。
其缺、派拉旺多爾濟、率領蘊端多爾濟辦事。
惟此事并非自車登多爾濟始開其端。
皆由伊等祖父。
不知内地法度。
任蒙古性情妄行耳。
今若按律治罪。
既非伊等所能承當。
而從前妄行之汗王紮薩克等、俱已物故。
今将其子孫治罪。
朕亦不忍。
但車登多爾濟、雖系蒙古糊塗。
然受朕恩為一部落之汗。
又為庫掄總統辦事之人。
實負朕恩。
車登多爾濟、着退出禦前。
再閱勒保所奏、惟貝子遜都布多爾濟、台吉格齋多爾濟、未領乘騎烏拉照票。
伊等尚知。
守法。
甚屬可嘉。
遜都布多爾濟、格齋多爾濟、着交理藩院議叙。
此事朕雖施恩不複深究。
嗣後喀爾喀四部落汗王紮薩克騎烏拉馬之事。
不可不拟定章程。
如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若在伊庫掄境内。
給其屬下徒弟等、黃色烏拉照票。
以其喇嘛尚屬可行。
呼圖克圖若給别汗王紮薩克。
亦不可也。
四部落汗王紮薩克等、如用黃色。
即大幹例禁。
況汗王紮薩克等騎烏拉馬。
亦祇應用白紙照票。
給各本旗屬下人而巳。
别旗既非其屬。
豈得任意給發。
即以内地差遣家奴之事而論。
止可遣使本身之奴。
任意差遣他人之奴可乎。
着交理藩院、将喀爾喀四部落汗王紮薩克等、應如何于該屬下拏烏拉騎載。
違例者、若何各按品級治罪之處。
拟定章程具奏。
定例後、所有喀爾喀蒙古奴仆。
各憐屬下。
不緻濫行苦累。
更無妄幹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