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等語。
數日以來。
新河溜勢如何。
兩壩又進占若幹丈尺。
口門尚存寬若幹。
何時可以全行堵合穩固之處。
着傳谕阿桂等、迅速覆奏。
以慰懸注。
将此由六百裡傳谕知之。
○庚子。
谕曰、刑部議覆陝西省殺死一家六命兇犯趙成長子趙友諒、次子趙進财、俱照拟斬決。
原以此等兇惡之徒。
已絕人之嗣。
自不應複使其尚留餘孽。
固屬準情酌理。
罪所應得。
但詳核此案情節。
趙友諒因伊父欺奸伊妻。
即行攜眷遷避。
及伊父犯案後。
複代為認罪。
若按例寘之重辟。
情又可憫。
然趙成殺死一家六命。
絕其後嗣。
殘忍已極。
若今因趙友諒情節可矜。
即行寬釋。
是趙成淫惡兇犯。
轉得有後。
于情理未為允協。
朕酌之情理。
着将趙友諒、從寬免其死。
但改為宮刑。
俟百日平複後。
再發遣烏噜木齊。
以示法外施仁之至意。
至趙成次子趙進财、及幫同行兇之孫四、俱着即處斬。
○旌表守正捐軀福建晉江縣民鐘宋女鐘氏。
○辛醜。
谕、今年京察屆期。
吏部開列在京各部院三品以上大臣、暨各省督撫等、奏請甄别一本。
向來大學士例不開列。
第念大學士阿桂等、或襄贊綸扉。
或兼統部務。
均能懋着勤勞。
敬公稱職。
宜加優叙。
以昭恩眷。
阿桂、三寶、英廉、嵇璜、俱着交部議叙。
協辦大學士尚書永貴、尚書和珅、梁國治、福隆安、喀甯阿、胡季堂、綽克托、劉墉、侍郎金簡、董诰、福長安、曹文埴、均勤慎稱職宜加優獎。
着交部議叙。
其禮部侍郎錢載、兵部侍郎錢士雲、大理寺卿德爾泰、太仆寺卿佛祿、年力就衰。
難以供職。
均予原品休緻。
餘着照舊供職。
○又谕、今年京察屆期。
吏部将各省督撫開列名單進呈。
請旨甄别。
總督袁守侗、薩載、李侍堯、福康安、巡撫農起、畢沅、均宣力封疆。
克稱厥職。
着交部議叙。
廣西巡撫朱椿、雖年逾七旬。
難勝封疆之任。
但精力尚健。
着來京補授兵部侍郎。
餘着照舊供職。
○山東巡撫明興奏、上年截存江西漕米。
撥給聊城縣存貯。
除赈濟外。
尚存六萬一千餘石。
應于今春分撥曹郡災屬。
但黃水阻隔。
繞途陸運。
不免糜費。
查濟甯金鄉、魚台、各州縣。
被災較重。
應請将此項米撥給。
以資粜借其兖屬鄒滕峄三縣。
一水可通。
當由濟甯轉撥。
至曹郡各屬。
已撥餘剩米、可以出借。
不敷、再于附近籌撥倉谷。
得旨、覽。
○以山西布政使劉峨、為廣西巡撫。
○旌表逼嫁捐軀福建某縣民吳茂旋妻葉氏。
○壬寅。
孝賢皇後忌辰。
上命皇十五子颙琰祭陵寝。
○谕、刑部核議、徐剛毆傷張文耀身死一案。
率照雲南巡撫劉秉恬定拟、将頂兇之唐二、照本犯絞罪全科。
其正兇之弟徐三、系踏傷田内豆苗起釁之犯。
恐到官連累。
許給銀兩。
央求唐二頂兇。
該部亦照說合人減等、拟以杖流。
所辦殊欠平允。
蓋從中說合。
系指案内本無關涉、徒與犯人通信說合之人而言。
若徐三一犯。
本系正兇胞弟。
且事因伊起。
又系伊觌面賄囑舞弊。
其間并無另有輾轉為之說合之人。
何得比照說合人減等之例。
僅拟杖流。
刑部率行照覆。
誤矣。
着将徐三一犯、暫行拟絞監候。
俟拏獲徐剛到案。
審明正兇、及起意央求頂兇情節。
另行定拟具奏。
至唐二貪賄頂兇。
罪由自取。
刑部于頂兇之犯。
向皆入情實。
無所分别。
亦屬疎漏。
因思頂兇者、其本案亦有輕重。
如謀逆強盜。
謀故鬥毆。
本屬不同。
其應如何分别條款。
着另行詳議。
尋議、謀逆強盜。
罪幹淩遲斬枭。
決不待時者。
應照本犯一例全科。
即謀故等案、應拟監候者。
情罪重大。
若行賄頂兇。
即應改為立決。
其受賄代罪者。
秋審時亦當仍照舊例。
入于情實。
至鬥毆等項案内。
如原犯理曲情兇。
應入情實。
照例改為立決。
其頂兇之人。
或本系在場幫毆。
以刃傷人。
并助毆傷多傷重。
又或賄至計贓滿貫者。
俱應仍入情實。
惟原犯本應緩決。
照例改情實者。
僅止事後貪賄頂認。
并無别項情事。
贓數無多。
正兇亦未漏網。
此等情節稍輕。
俱酌拟緩決。
從之。
○又谕曰、慶麟派出藏差。
着照例賞銀二百兩治裝。
○以湖北按察使汪新、為山西布政使。
○緩徵安徵壽州、鳳台、懷遠、鳳陽、靈璧、泗州、旴<日台>、五河、颍上、霍邱、天長等、十一州縣。
鳳陽、長淮、泗州等、三衛。
乾隆四十七年分、水旱災漕項銀米。
○癸卯。
以江南鹽道馮廷丞。
為湖北按察使。
○甲辰。
谕軍機大臣等、據舒常覆奏、黃仕簡之子黃秉淳、氣體薄弱。
步箭騎射。
未為出色。
是以從前保列二等。
又稱、總兵大員。
有整饬将弁之責。
不僅以本身技藝為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