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若以黃秉淳辦事才具。
将來尚可勝總兵之任等語。
所奏兩歧。
不無觀望之意。
殊屬非是。
黃秉淳系黃仕簡之子。
朕因黃仕簡辦理台灣匪犯。
頗能出力。
伊子弟果堪造就。
尚可酌量加恩擢用。
但未知其才具辦事若何。
是以降旨詢問舒常。
令其據實具奏。
至黃仕簡業已交部議叙。
如果伊子黃秉淳氣體薄弱。
弓馬平常。
即副将亦有整饬營伍之責。
亦不宜因循瞻徇。
若其平日果能操練兵丁。
整頓營伍。
辦事才具。
實在堪膺專阃之寄。
即當逐一據實陳奏。
方不失公正大臣之體。
舒常系原任大學士舒赫德之子。
疊次加恩。
用為總督。
即巡撫提督大員。
賢否是非。
尚應秉公持正。
據實入告。
無少瞻徇。
庶不負朕委任。
乃覆奏黃秉淳之摺若此。
殊非朕降旨垂詢之意。
舒常、着傳旨申饬。
仍着傳谕舒常、究竟黃秉淳平日辦理營務。
才幹若何。
是否能勝總兵之任。
并現任沅州協副将。
是否不形竭蹷。
令其另行詳悉覆奏。
毋得再為模棱兩可之見。
○戶部議覆、山西巡撫農起疏稱、查明和碩莊親王、惠郡王、公綽克圖、閑散宗室甯和等四家。
塔拉庫布爾地方牧廠。
已墾成熟地。
應于四十七年入額。
未開地、仍陸續招墾。
至該處與蒙古遊牧毗連。
請照太仆寺牧廠、挖濠堆石為界。
并每村設立鄉保。
編查保甲。
其承種民人。
應給執照。
或不願承種者。
禀明另行推認。
應如所題。
其已墾地、即饬各家分收。
未開地、俟升科後。
再行分給。
從之。
○兵部等部議覆、湖廣總督舒常、奏定兩湖添兵事宜。
一、湖北添兵。
馬步二項。
已有六成。
且盡數派撥省會、及襄陽、宜昌、各鎮。
餘施南、黃州、荊州、安陸等協營。
原因兵單添額。
應概撥守兵。
湖南現添馬步兵。
已居十分之八。
均應照馬步兵原額勻撥。
一、原奏馬兵于戰兵内挑取。
戰兵于守兵内挑取。
以餘丁充補守糧。
惟督标原未設有守兵。
應仍照舊例考補。
一、應需騎操馬匹。
請将司庫養廉名糧項下、扣存馬價動買。
并緩買一年。
扣存草乾銀、制辦軍裝器械。
一、新添戰守兵内、應以十分之五、習鳥槍。
十分之三、習弓箭。
餘二分、習牌刀、炮手。
所需火藥鉛子。
即于舊額按數加增請領。
一、應添額外外委。
湖北省、督标四員。
撫标二員。
襄陽鎮四員。
宜昌鎮中營二員。
左營一員。
湖南省、撫标二員。
提标四員。
鎮筸、永州鎮标中營各一員。
均于本标營馬兵内考拔。
仍支馬糧。
毋庸增費。
一、饷銀、應以退出養廉名糧原額支發月米、有派支本色。
有撥給折色。
均移會糧道籌撥。
一、挑選新兵。
先盡本兵子弟親戚、及土着民人挑捕。
各兵多有依倚。
毋庸多設兵房。
仍俟挑竣、報部核辦。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陝西膚施縣民孫三保妻張氏。
○乙巳。
谕、據富勒渾奏、福建泉州府海洋盜犯黃旦、王由、劉愛、三犯。
解審發回收禁。
該犯等擰斷鐐金□靠。
毆傷禁卒。
實屬橫肆無忌。
當于審明後先行正法枭示一摺。
所辦是。
巳批交該部知道矣。
此等海洋行劫盜犯。
素性兇悍。
自知罪在不赦。
逞兇肆橫。
非一二禁卒、及押解兵役所能制。
自應于解審具題之時。
即在省城按察司監牢固收禁。
庶免疎虞。
何得又發回原監。
緻令重複滋事。
防範殊欠周密。
嗣後各省、除尋常謀故殺情實人犯、率庸懦之人。
仍照向例辦理外。
其逆匪劫盜。
案情重大、立決之要犯。
該督撫于審明題奏後。
即饬交按察司監嚴行收禁。
俟奉旨後即于省城正法。
其應行枭示者。
于正法後、傳首犯事地方示衆。
着為令。
○谕軍機大臣等、據富勒渾奏、洋盜黃旦等在獄逞兇。
審明正法一摺。
所辦是。
已批該部知道矣。
據奏黃旦、王由、劉愛等各犯。
于四十六年十一月、在惠安、長樂等縣。
洋面行劫。
該縣先後拏獲。
分别定拟。
經撫臣雅德審勘。
于本年二月十二日、發回收禁等語。
黃旦等各犯、于四十六年十一月行劫破案。
拏獲審明定拟後。
自應即行辦理。
何以直至本年二月、始經巡撫審勘具題。
仍發回該縣收禁。
稽延輾轉。
事隔一年有餘。
聲叙殊未明晰。
着傳谕富勒渾、雅德、查明此案盜犯。
在何處羁禁。
并因何遲延之處。
據實覆奏。
至此等海洋巨盜。
審明定拟。
即應在省城監禁。
正法後、傳首犯事地方枭示。
若仍發回本縣收禁。
該犯等自知罪在不赦。
保無别有疎虞。
所辦尚欠周密。
除明降谕旨外。
并将此傳谕富勒渾等知之。
○丙午。
谕曰、永信病故。
深為轸惜。
着加恩賞銀一百兩治喪。
○以正黃旗護軍參領西德布、為鑲黃旗護軍統領。
○旌表守正被戕陝西安定縣民龐世書妻魯氏。
卷之一千一百七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