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計算升用。
查省分遠近不同。
近者多接劄在先。
遠者在後。
殊未公允。
請嗣後以具題日期。
按次較俸升用。
一、定例駐防兵丁脫逃。
按名記案。
若至三名。
即将該管佐領等、分别議處。
每年不及三名。
即行開除。
并不前後接算。
請嗣後交該管大臣。
詳記檔案。
無論年分。
俟扣滿名數。
即行送部議處。
一、軍政保薦人員。
例應升任後注銷卓異。
惟佐領放副參領。
骁騎校補放印房章京。
向據各旗以品級相當。
聲請仍留卓異。
查副參領即準升授參領。
印房章京即準揀選副參領。
是品級雖同。
升階回異。
請嗣後照例查銷卓異。
一、定例駐防旗員。
解送流徒人犯脫逃。
降一級住俸一年查緝。
解送入官人犯脫逃。
住俸一年查緝。
本身及别處拏獲。
俱準開複。
查綠營遞解軍犯脫逃。
例以二參完結。
旗員并無展參。
既不畫一。
且本身拏獲、及别處拏獲。
俱準開複。
亦不足昭平允。
請嗣後解送流徒人犯脫逃。
百日限滿不獲。
降一級住俸一半。
再限一年嚴緝。
限滿不獲。
降一級留任。
解送入官人犯脫逃。
百日限滿不獲。
住俸一半。
再限一半嚴緝。
限滿不獲。
罰俸一年。
逃犯俱照案緝拏。
若由别處拏獲。
即照鄰境獲盜例。
按其應得處分酌減。
從之。
○以内閣侍讀學士宗室宜興、為鑲紅旗蒙古副都統。
○調山東登州鎮總兵李化龍、為江南壽春鎮總兵。
直隸正定鎮總兵陳大用、為山東登州鎮總兵。
以河間協副将全保、為正定鎮總兵。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三河縣民劉之敬女劉氏。
○癸亥。
上還宮。
○黑龍江将軍宗室恒秀奏、臣抵任後。
查看台站官屯。
各丁風氣。
尚屬儉樸。
惟新設十莊屯丁。
除旗人家生奴仆。
原系土着。
俱能耐勞。
亦各安分。
其餘屯丁。
系遣犯随來之子。
及來曆不明之民人。
遊惰者多。
納糧時往往拮據。
臣查其情形。
亦多願回籍者。
黑龍江等處。
旗人風氣尚好。
若容留此不肖之徒。
恐旗人轉為習俗所染。
但此時若盡行驅逐。
則本年額交谷石。
必緻缺乏。
且人數過多。
亦難驟辦。
請先将閑散餘丁。
陸續遣回。
年終報部存案。
再齊齊哈爾等處。
絕嗣旗人之家生奴仆。
及開戶家奴。
雖各立産業。
安分度日。
但亦不可無專管之人。
請入于官屯。
将年壯者選為額丁。
以補遣回民人之數。
得旨嘉獎。
○大學士前署直隸總督英廉疏報、寶坻、豐潤、宛平、薊州、盧龍、遷安、樂亭、易州等八州縣、乾隆四十七年分、開墾荒地一百四十一頃二十一畝有奇。
○甲子。
上以常雩祀天于圜丘。
是日起。
齋戒三日。
○乙醜。
谕、據剛塔奏、郡王紮拉豐阿、于四月初四日。
行抵要亭子地方病故等語。
紮拉豐阿、在内廷行走多年。
甚屬出力。
近因患病。
朕令伊回遊牧處調養。
以冀速痊。
讵意因病溘逝。
朕心深為轸悼。
若使伊柩由彼即回遊牧。
朕心實所不忍。
着加恩仍準進京。
俟治喪事畢。
再着伊子丹巴多爾濟、從容送回遊牧。
丹巴多爾濟、年幼未谙事務。
着賞銀四千兩。
派内務府大臣金簡、料理喪事。
着丹巴多爾濟、即扶伊父柩。
緩行進東直門。
俟将近城門時。
派十七阿哥迎至城外。
同至伊家。
賞奠茶酒。
從前已賞有陀羅被。
此時先派禦前侍衛豐伸濟倫、前往迎奠。
并照料伊柩回京。
其應得恤典。
着該部查例具奏。
○以正黃旗蒙